极其流行,同样也是竞争力极其大的一种商业模式。虽然国内软件开发公司都发展壮大起来了,但是各地软件开发公司的实力及资质仍然参差不齐。下面为大家介绍下近期国内软件开发公司的排名汇总。
1:华盛恒辉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华盛恒辉是一家专注于高端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和高端建设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开发制作方案。在开发、建设到运营推广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我们通过建立对目标客户和用户行为的分析,整合高质量设计和极其新技术,为您打造创意十足、有价值的企业品牌。
在军工领域,合作客户包括:中央军委联合参谋(原总参)、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总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原总装)、装备研究所、战略支援、军事科学院、研究所、航天科工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一研究所、训练器材所、装备技术研究所等单位。
在民用领域,公司大力拓展民用市场,目前合作的客户包括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济南机务段、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京港地铁、中国国电集团、电力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中信银行、华为公司等大型客户。
2:五木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五木恒润拥有员工300多人,技术人员占90%以上,是一家专业的军工信息化建设服务单位,为军工单位提供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上层机构,同时设置总经理职位,由总经理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公司下设有研发部、质量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等机构。公司下辖成都研发中心、西安研发中心、沈阳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首批认定的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著名的企业管理软件、分行业ERP及服务供应商,在咨询服务、IT规划、软件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形成了以浪潮ERP系列产品PS、GS、GSP三大主要产品。是目前中国高端企业管理软件领跑者、中国企业管理软件技术领先者、中国最大的行业ERP与集团管理软件供应商、国内服务满意度最高的管理软件企业。
4、德格Dagle
德格智能SaaS软件管理系统自德国工业4.0,并且结合国内工厂行业现状而打造的一款工厂智能化信息平台管理软件,具备工厂ERP管理、SCRM客户关系管理、BPM业务流程管理、
OMS订单管理等四大企业业务信息系统,不仅满足企业对生产进行简易管理的需求,并突破局域网应用的局限性,同时使数据管理延伸到互联网与移动商务,不论是内部的管理应用还是外部的移动应用,都可以在智能SaaS软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业务流程的管控。
5、Manage
高亚的产品(8Manage)
是美国经验中国研发的企业管理软件,整个系统架构基于移动互联网和一体化管理设计而成,其源代码编写采用的是最为广泛应用的
Java/J2EE开发语言,这样的技术优势使8Manage
可灵活地按需进行客制化,并且非常适用于移动互联网的业务直通式处理,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s进行实时沟通与交易。
哪个小程序定制开发的公司好
如今,不少企业都想拥有属于自己企业或产品的手机APP,但其中最困扰企业主的问题就是:开发一款手机APP到底需要多少钱?
简单点来说,要视手机APP的需求及质量而言,价位一般在几千到十几万左右,更高端的价格更高。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问题,请继续往下看吧。
一、APP开发款式分为固定款和定制款,两者的价格均不相同
固定款:是指直接套用已有的、现成的APP固定模板,报价是固定的,所需要的功能也是固定的,缺点就是客户拿不到源代码,也不能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定制,由于源代码是封装的,如果企业以后想进行功能升级或系统维护的话,也不能够实现,只能重新开发一个新的软件。
固定款的APP开发时间短,约2~3日的时间即可完成,费用大约在几千到几万之间。
定制款:定制款是指APP的功能全部重新开发,过程比较繁琐,需要美工、策划、APP开发(前台/客户端/手机端)、后台程序员等工种协同完成,大型的、功能复杂的APP甚至需要数十人的团队。
由于APP的功能和设计都是定制的,因此价格会高些。定制款的开发时间与开发价格是成正比的,开发时间长,大约在两三个月甚至不定的周期里才能完成,而费用大概在几万甚至十几万左右。
因此,想要知道开发一款手机APP需要花费多少钱,企业主首先必须把APP的详细需求和功能告知APP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才能报出一个合理的价格。
二、手机APP平台不同,制作成本也不一样
现在市面上流行的手机APP制作平台主要有两种一般包括两种系统:安卓系统(Android)和苹果系统(IOS)。
一般来说,制作苹果系统的手机APP软件费用要比安卓平台的贵一些,因为苹果公司对苹果平台的封闭性和手机APP开发语言Objective-C的难度,都让APP开发者加大了苹果系统手机APP开发的难度。
三、APP制作成本包含参与人员的工资
通常情况下,开发一款APP需要产品经理、客户端工程师、后端工程师和UI设计师各一名,这已经是制作手机APP应用软件比较精简的配置了,所以这些参与人员的工资也是包含在APP制作成本当中的。这些工作人员的月薪加起来可能都会超过4、5万元。
四、APP开发公司的所在地
需要注意的是,同样实力的APP开发公司,在不同的城市也会导致APP的成本费用高一些
开发微信小程序首先确定好需求,然后再确定开发方式。详情咨询唐盛科技,该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和优势,具备小程序开发团队,可带给客户高效便捷的营销体验,在追求质量和效率的道路上齐头并进,为客户带来一切商机与发展。小程序开发联系电话:******
做小程序有实力的公司不少,但主要还是要看公司的经营模式,有些是做产品型的,他们收费就高,而且不一定能赶上开发节奏,如果专业定制,有更多的不同程序的开发经验,更成熟,选择的时候选择定制类公司比较好。
目前来看小程序的市场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做小程序代理也可以,比较方便,因为不需要自己懂技术,直接去开发市场就行了,有赞挺不错,可以去官网了解一下。
团购系统有很多,要想找到专业的团购小程序开发公司,需要参考以下标准:
第一,开发案例
一般来说,一家成熟的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都会有自己的小程序开发案例,特别是与自己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特性相类似的开发案例,这也是在选择开发外包公司时最重要的指标之一。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属的行业,重点关注该公司在这一领域的开发经验,并亲身体验他们的开发案例,确认他们所开发的功能是否可以满足自己的开发需求。可以说开发案例是展示该公司开发实力和经验的最佳方式。
第二,开发解决方案
首先,商家需要先根据自己的产品和业务发展规划,把小程序开发的功能需求整理成文档交予开发公司,然后再由开发公司组织团队成员对商家需求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形成一份定制化的产品开发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中应当包含小程序的界面交互逻辑以及产品功能点等内容。如果这份解决方案不够全面或不专业的话,那么后续在开发和测试过程中会出现反复修改的问题,影响小程序正常的开发进度。
第三点:开发人员技术实力
首先,看这家公司的人员构成,尤其是推广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的比例,如果前者占较大比重,说明这是一家侧重销售的外包公司,但如果后者占比更大,则说明这家公司侧重的是技术研发,那么相比他们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不会太低。另外,也可以在需求沟通的过程中,通过观察技术人员的语言、行为和应变能力,判断其技术实力。
第四,开发价格
对于商家来说,小程序开发的成本是重要的考量标准,毕竟之所以外包,除了技术限制外,节约研发成本也是初衷之一。当然价格也不是越低越好,所有的开发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运营和开发成本,如果对方报价比同行要低很多,则势必开发公司会从其他方面缩减成本,如果因此影响小程序的开发进度或功能效果,那就得不偿失了。所以,在选择开发外包公司时,尽量选择几家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开发公司进行对比,结合小程序开发的功能、页面和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出性价比较高的一家
新华社杭州4月11日电 题:接力24小时:一颗“浙江菜”是如何发往上海的?
新华社记者俞菀、唐弢
4月初,番茄成熟的季节。
9日清晨5时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北港村58岁村民孙夏飞,穿行在静谧的田埂,开始忙碌地采摘。“我家5亩地,每天能采1000多个番茄,全村100多户,还有附近好多村,大家种的番茄都会送到上海。”
姚庄的番茄、罗星的香瓜、干窑的青菜……新鲜采摘下来的瓜果蔬菜,由种植户们陆续送达各村指定的农产品集散仓。“中午12时前后,仓库开始启动统一收购程序,陆续完成称重、分拣、打包、消杀、外送等流程。”北港村农产品经纪人陈平说,当天下午3时左右,定点直运上海相应区县的物资车辆就会从村里准时发出。
4月5日,嘉善县姚庄镇北港村村民孙夏飞正在采摘番茄。图片由嘉善县姚庄镇党建办提供
支援上海战“疫”,浙江十分用心。为确保上海市民能尽快吃上新鲜的瓜果蔬菜,嘉兴自3月中旬以来,持续向上海提供生活物资直送服务,涉及瓜果蔬菜近10个品类。
除直送上海外,还有一部分孙夏飞种植的番茄,会作为集中采购“蔬菜包”中的一个品类,进入全盘统筹的援沪农产品供应序列。
为进一步提升跨省域保供时效,减少物流运输中的风险,浙江各地的农产品供应链企业持续发力。“如果各类瓜果蔬菜入沪后再进行不同品类的搭配、分装,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群众下单到收货的时间间隔过长。所以我们现在尽可能把耗时耗力的环节,放在供应链前端完成。”嘉兴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
9日晚9时,嘉善县小白龙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华荣接到了上海的物资需求订单。“我们抓紧对接了周边几家农村合作社和收购点的农产品经纪人,一个晚上调配来了差不多七八吨蔬菜。”王华荣说。
10日凌晨3时许,调配而来的蔬菜装箱入柜,统一运往顺丰速运嘉兴仓。机器和人紧密配合,土豆、萝卜、番茄、黄瓜……分批有序进入传送带,身着防护服的分拣员熟练地进行搭配封装,外包装消杀,一份份蔬菜物资包就这样制作完成。
4月9日,浙江省援沪防疫生活物资平湖中转站工作人员正在更换运输车头。图片由嘉兴市委宣传部提供
随后,满载这些物资包的货运卡车迅速驶往入沪前的最后一站——浙江省援沪防疫生活物资平湖中转站。只见货车驶入后,马上有身穿防护服的工作人员上前进行登记、消杀;随后司机将货车驶入“满载区”,卸下货箱;紧接着,接收方的货车司机将满载物资的货箱接走,运往上海市区。
“目前,全国各地的许多援沪物资,都会通过平湖中转站进入上海。我们通过全程闭环管理,用1小时左右的时间,完成‘无接触’的运输转换衔接。”平湖中转站负责人王杰说,除了平湖中转站外,位于浙江杭州、宁波、嘉善的另外3处中转接驳站也已基本建成,随时可启动使用。
10日一早,一辆满载着物资包的卡车从平湖中转站到达上海嘉定区。
得知自己前一天采的番茄,已跟随物资“大部队”顺利抵达上海,孙夏飞松了一口气。“希望上海的疫情早日结束,上海的朋友们能再来我们这里喝茶、赏花!”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18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补偿款29,715,500元。
● 重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游艇湾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判令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29,715,5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临2020-028、临2020-04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备忘录的效力已为生效判决认定,故该备忘录所载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置业公司、开发公司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开发公司是否是案涉补偿款的支付主体;二、置业公司主张的补偿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一,备忘录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域内相关土地在后续出让开发中的补助(补偿)问题进行的预期安排,是一个框架协议,从内容看,明确表明签约各方认可游艇公司、置业公司、高尔夫公司对九龙山区域地块的建设投入,并通过第四条对补助(补偿)的确认和支付形式进行了约定。在案涉西沙湾隧道口土地重挂过程中,2013年9月1日,管委会与置业公司签订西沙湾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回购协议,回购游艇湾隧道口四宗国有土地的游艇配套成本及基础设施,面积为193.32亩,回购及补偿作价2971.55万元。但置业公司实际投入的游艇配套及基础设施并不在西沙湾隧道口国有土地之上,故该回购协议并非真正的产权回购协议,而是依据备忘录第四条的约定,在政府回收重挂案涉土地时确认补助(补偿),并提请管委会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参照该土地附着物相同的回收方式给予相应补助,即回购协议系依据备忘录对补助(补偿)作出的具体安排。结合管委会(甲方)与佳源公司(乙方)签订《隧道口项目招商协议书》、开发公司向管委会出具招商承诺书的事实看,开发公司已经明确承诺将承担管委会的义务,包括承担支付给置业公司相应土地回购款。故根据备忘录的约定以及回购协议、招商协议书、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开发公司具有向置业公司支付补偿款的最终责任。况且,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案涉西沙湾隧道口国有土地的补偿款,即开发公司已实际取得因置业公司配套建设而增加的土地收益。故即使西沙湾隧道口地块的重挂出让实际未按回购协议和《隧道口项目招商协议书》履行,亦不能否定开发公司系支付补偿款的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开发公司认为其并非支付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争议焦点二,置业公司依据备忘录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根据备忘录的约定,补偿款支付的条件有二,其一为置业公司对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相应的土地增值,其二为相应的土地已经重挂出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29号民事裁定书,游艇公司、置业公司、高尔夫公司对案涉区域地块的投入建设,包括景观河道绿化等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客观上必然对土地增值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因此,置业公司有权对土地增值请求补偿。因东沙湾阳光海岸三宗土地重挂后流拍,目前重挂成功的仅西沙湾隧道口项目土地,故置业公司摊入西沙湾隧道口项目国有土地的投入已达到补偿条件。摊入其他土地的投入因土地尚未重挂或流拍,补偿条件尚未成就。置业公司诉请中的合理部分可予支持,但其诉请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不能成立。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置业公司主张备忘录中约定了两笔款项,一笔是第一条约定的经营补助款,另一笔是第三条约定的建设投资补偿款及财务成本,其系依据第三条约定向开发公司主张建设投资补偿款及财务成本。首先,从备忘录约定看,第一条约定的“补助”和第三条约定的“补偿”说法虽有所不同,但从第四条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内容以及第五条通过补偿以期达到的目的看,“补助”和“补偿”是混用的。其次,从对补助(补偿)作出具体安排的回购协议内容看,其只约定了回购及补偿作价,并未明确区分“补助”和“补偿”,故应视为对备忘录中“补助”和“补偿”的一并确认。故对置业公司主张的建设投资补偿款及财务成本应根据备忘录、回购协议等后续协议履行的整体情况以及置业公司实际投资额、其投资使相应土地产生的增益额等实际情况确定。结合一、二审实地勘查情况、案涉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土地拍卖成交情况,兼顾公平原则,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回购协议确定的平均亩价15.37万元,不超过备忘录的约定,并以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备忘录未明确约定补偿款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虽然置业公司主张从土地重挂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由于双方对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存在纠纷,尚需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判,且又无明确付款期限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置业公司存在因开发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法定孳息的损失,故原审对利息部分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置业公司及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0321.50元,由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9944.00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37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维持嘉兴中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原告游艇湾公司的诉求为: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自2014年4月4日土地重挂次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4日,实际请求计算至清偿之日),合计13,734.426万元。本次诉讼终审判决为:开发公司支付游艇湾公司补偿款2,971.55万元,对游艇湾公司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次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29,715,5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8)。开发公司需支付重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377.50元,本次重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19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 涉案金额:补偿款38,532,000元。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17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后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第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嘉兴中院特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审限延长六个月。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判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8,532,000元。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临2019-077、临2020-029、临2020-043)。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备忘录的效力已为生效判决认定,故该备忘录所载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高尔夫公司、开发公司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开发公司是否是案涉补偿款的支付主体;二、高尔夫公司主张的补偿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对争议焦点一,备忘录是对九龙山度假区域内相关土地在后续出让开发中的补助(补偿)问题进行的预期安排,是一个框架协议,从内容看,明确表明签约各方认可游艇公司、置业公司、高尔夫公司对九龙山区域地块的建设投入,并通过第四条对补助(补偿)的确认和支付形式进行了约定。在案涉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重挂过程中,2013年5月16日,管委会与高尔夫公司签署回购协议,回购九龙山度假区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的景观配套,占地面积为192.66亩,回购及补偿作价7144万元。但高尔夫公司实际投入的高尔夫绿化及景观配套并不在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之上,故该回购协议并非真正的产权回购协议,而是依据备忘录第四条的约定,在政府回收重挂案涉土地时确认补助(补偿),并提请管委会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参照该土地附着物相同的回收方式给予相应补助,即回购协议系依据备忘录对补助(补偿)做出的具体安排。结合2013年9月3日管委会与振龙公司签订《清水湾项目招商协议书》、同日开发公司向管委会出具《清水湾项目招商承诺书》的事实看,开发公司已经明确承诺将承担管委会的义务,包括承担支付给高尔夫公司相应土地回购款。故根据备忘录的约定以及回购协议、招商协议书、承诺书的相关内容,开发公司具有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的最终责任。况且,开发公司已实际收到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的补偿款,即开发公司已实际取得因高尔夫景观配套建设而增加的土地收益。故即使小黄山西侧地块的重挂出让实际未按回购协议和《清水湾项目招商协议书》履行,亦不能否定开发公司系支付补偿款的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开发公司认为其并非支付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争议焦点二,高尔夫公司依据备忘录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补偿款,根据备忘录的约定,补偿款支付的条件有二,其一为高尔夫公司对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进行了投资建设,使相应的土地增值,其二为相应的土地已经重挂出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29号民事裁定,游艇公司、置业公司、高尔夫公司对案涉区域地块的投入建设,包括景观河道绿化等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客观上必然对土地增值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因此,高尔夫公司有权对土地增值请求补偿。因高尔夫公司的投入全部摊入山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目前九龙山北区进入重挂拍卖程序的仅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故高尔夫公司摊入小黄山西侧六宗国有土地的投入已达到补偿条件。摊入其他土地的投入因土地尚未重挂,补偿条件尚未成就。高尔夫公司诉请中的合理部分可予支持,但其诉请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不能成立。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高尔夫公司主张备忘录中约定了两笔款项,一笔是第一条约定的经营补助款,另一笔是第二条约定的建设投资补偿款,其系依据第二条约定向开发公司主张建设投资补偿款。首先,从备忘录约定看,第一条约定的“补助”和第二条约定的“补偿”说法虽有所不同,但从第四条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内容以及第五条通过补偿以期达到的目的看,“补助”和“补偿”是混用的。其次,从对补助(补偿)作出具体安排的回购协议内容看,其只约定了回购及补偿作价,并未明确区分“补助”和“补偿”,故应视为对备忘录中“补助”和“补偿”的一并确认。故对高尔夫公司主张的建设投资补偿款应根据备忘录及后续相关协议履行的整体情况确认。由于回购协议和《清水湾项目招商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也未有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实际取得回购协议中应支付给高尔夫公司的回购款项,故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只能作为确定开发公司补偿金额的参考,补偿金额还应结合高尔夫公司实际投资额、其投资使相应土地产生的增益额等实际情况确定。结合一、二审实地勘查情况、案涉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土地拍卖成交情况,兼顾公平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备忘录的约定,酌情确定按每亩20万元标准计算相应补偿款,并无明显不当。对于西沙湾隧道口项目,虽然高尔夫公司与管委会也签订了相应的回购协议,但备忘录明确写明高尔夫公司2.2亿元投入全部摊入山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而西沙湾隧道口项目属于九龙山南区,备忘录约定的权利主体系游艇公司及置业公司,故高尔夫公司无权主张,其就隧道口地块招拍挂成功主张的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备忘录未明确约定补偿款的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责任,虽然高尔夫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但由于双方对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补偿款仍存在纠纷,尚需法院经过审理作出裁判,且又无明确付款期限约定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高尔夫公司存在因开发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法定孳息的损失,故原审对利息部分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尔夫公司及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634元,由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553174元,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4460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维持嘉兴中院作出的重一审判决。原告高尔夫公司的诉求为: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317,904,380.87元*4.75%*(546/360),暂计算至2017年10月,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计34,080.67万元。本次诉讼终审判决为:开发公司支付高尔夫公司补偿款3,853.2万元,对高尔夫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发布的本次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因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度已对本案计提预计负债71,440,000元,并在公司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本次诉讼判决预计可冲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公司2020年度利润32,710,155元”(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29),具体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开发公司需支付重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460元,本次重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