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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小程序一直定制不了(工商银行微信小程序)

工商银行小程序一直定制不了(工商银行微信小程序)

发表日期:2022-11-11 15:18:34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176


“工行服务”微信小程序无法使用如何解决?

如遇“工行服务”微信小程序无法打开或打开时页面空白、无法使用等情况,一般是网络问题导致,请您换一个时间或切换网络尝试。



工行网银助手安装出现无法注册模块怎么办?

先卸载掉原下载程序,重新下载安装。解决无法安装的方法是:

1.最好不要用下载工具下载,使用右键“另存为”的方式。

2.在IE浏览器菜单栏依次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站点”,在“站点”窗口打开后,将工行门户网站、个人网银 、贵宾网银、添加到[受信任的站点]窗口中。
3.还要注意的是:ie7、ie8 浏览器的安全级别系统默认较高,对INTERNET部分可选“中低”, 可信站点选“低”。临时文件和历史记录栏“检查所存网页的较新版本”选“每次访问网页时(E)”。高级项中的“安全”,不将加密的页存盘、对证书地址不匹配发出警告*、启用内存保护帮助减少联机攻击*的设定取消。



高分求解:工行网银助手老是出现说是U盾驱动程序安装失败,试过N次还是安装失败了。

(1)请您通过U盾驱动程序读取证书信息,查看证书是否已成功连接到计算机。建议您将U盾插在台式机后置接口上,或换个USB接口重新连接。若仍无法连接到,查看您是否使用USB延长线,建议您不要使用USB延长线尝试。若仍读取不到可建议您拔、插U盾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2)若证书驱动程序未正常安装,建议您卸载证书驱动后重新启动,之后不要插U盾,重新安装驱动程序(建议您通过工行首页下载最新版本驱动程序安装,下载时注意不要使用下载辅助软件下载),安装后再插入U盾。
(3)若已成功安装驱动程序且通过驱动可读到证书信息,请您使用IE浏览器,并请您通过“IE”-“工具”-“internet属性”-“内容”-“证书”的“个人”栏目查看IE中是否有颁发者为“Personal ICBC CA ”或“ICBC PERSONAL SUB CA ”的证书信息,如果没有此证书信息(若通过IE可以读到证书信息,但仍出现此类情况,可选中此证书,并选择“删除”后再按照下面提示的方法操作。),可按品牌区分参照以下方法操作:捷德、金邦达、金邦达2006/2007:拔、插U盾并连着U盾重启计算机;华虹/华虹二代,明华、天地融、飞天:在开始所有程序里面找到相应品牌U盾的驱动,然后打开“客户端管理工具”-“证书”输入证书密码(明华、天地融、飞天不需要输入密码)后在下方选择“安装/注册”。也可先选择“卸载/注销”后,再选择“安装/注册”。
(4)若采取了以上方法仍出现此问题,建议您更换计算机尝试或本人携带U盾、注册卡及有效证件到工行网点查看证书硬件是否正常。(若您身在异地,需添加当地卡为注册卡后才能进行证书相关业务操作)
最后,提示您:如果网点有操作条件,建议您在网点尝试使用U盾,以确保您日后在个人电脑上正常地使用U盾进行各种交易。



网友:工商银行小程序一直定制不了

新华财经南宁3月21日电(记者何丰伦、范超、黄浩铭)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前工作人员梁某伙同多人盗窃储户大额存单资金2.5亿余元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梁某是否涉及职务侵占、银行责任如何界定以及储户如何维权等成为议论焦点。新华财经记者围绕上述问题开展了采访。

储户2.53亿大额存单资金被盗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时某等人通过资金掮客介绍,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以30%至72%的年化利率吸引28位储户办理大额银行存单后盗取储户资金超2.53亿元。

法院查明,用高息诱惑到受害者后,梁某提出,要获取“高息收入”,除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存款业务的流程还要满足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待受害者将资金存入银行后,梁某及其同伙时某利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受害者不注意,将真实的存单调换,将假存单封存。真实存单到手后,梁某等人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骗到受害者的身份证原件。随后,时某利用受害者身份证原件、真实存单,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某控制的账户。

“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存单”?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明显,梁某、时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一审认为,在盗窃过程中,梁某以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受害者存单到期后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回,使受害者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自己掌握中,其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受害者后续存单款。梁某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知道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受害者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所以梁某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受害者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存在梁某与银行内部人员团伙作案的情况。

南宁市民石先生是这次事件的受害者之一,他向记者表示,“梁某银行高管的身份,且其犯罪行为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作业规程与平时到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况相似,作为普通人难以分辨真假。即便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是盗窃罪,但盗窃的对象应该是银行,而不是储户。”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昆峰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梁某是“盗取储户手中的大额存单,还是盗取银行掌握的大额存单,按照南宁中院的审理调查结果来看,梁某、时某等人均是采取盗取储户手中真实存单,获得存单密码、储户身份证后,在银行柜台完成支取的。”

银行责任如何界定?

本案受害者之一段女士介绍,自己确实向银行存入了100万3个月的大额定期存单,在存入银行后15天,获得总额为6万多元的利息。她表示,虽然梁某提供的利息明显高于正常水平,但由于梁某具有工行员工的身份和在银行经营场所办理业务,才使得自己相信中介所承诺的高额利息回报。“我们咨询过银行的人员,大额存单提取业务必须经过本人的储蓄卡进行周转,梁某并不掌握这张储蓄卡的密码,即便她反悔不支付承诺的利息,但大额存单的本金也还会在我们自己手上。”

针对大额存单提取业务是否必须经受害者储蓄卡周转或大量使用现金的问题。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处理类似银行业务时,以上两项均不是必备项,大额存单原件、密码和储户身份证这三大要件同时具备,就可以完成由定期存款向指定账户的转存过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梁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目前法院只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并没有就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吉昆峰认为,上述一审判决的结论符合相关诉讼规则,该结论并没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的救济途径。“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2019年8月左右,即有10多位被害人向南宁市当地法院提起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的民事诉讼。但法院驳回了被害人的起诉。

吉昆峰认为,法院应该是根据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驳回了被害人的起诉。

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法律事业部总经理郑志海说,自该案发生以来,工行南宁分行未回避推卸“对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办公场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等过错问题,表示会在法律框架内承担责任。工行南宁分行主动引导受害客户通过合法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益依法维权。

记者了解到,此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对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及辖属相关分支机构进行了检查,并对该行存在的员工行为排查有效性不足、异常资金支付业务核查不到位、办公营业场所管理不到位、同一代理人多次代理提前支取大额存单的异常情况核查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了处罚,对广西分行及其辖属分支行共罚款250万元,并给予5名责任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受害者段女士、石先生等人表示,自己坚持认为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新华财经客户端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随后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榜首。

广西工行宣传18日发布了一则公告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1977年出生的梁建红,此前系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2021年11月19日,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大额存单必须用指定密码

趁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据媒体报道,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梁建红就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建红因对外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人员吸纳资金,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用于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判决书显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苏某、石某等人提出其个人的四点要求:

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

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

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为顺利窃取银行客户即被害人的存单款,梁建红让其实际控制的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时蓓负责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被害人不备替换真实存单。

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红让另一被告人黄雨凤,为其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两人均使用电脑软件编辑、套印,以及伪造工行营业网点公章的方式伪造上述银行票证。经鉴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单等银行票证中,350份为伪造。

具体操作中,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蓓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蓓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蓓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蓓。时蓓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蓓控制的账户。

据媒体报道,多位受害者近日表示,中间人向他们许诺,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额外补贴2%的利息。但他们之所以相信梁建红,最主要的原因是梁建红银行领导的身份,并且每次她们都是在银行现场办的业务,全程被工商银行当作VIP贵宾接待。

据梁建红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从2011年11月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了2018年初,每月需要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她所投资项目又都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找到更多借款。于是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经鉴定,梁建红、时蓓通过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

工行南宁分行:系个人犯罪行为

此案最具争议的一点在于,案涉2.5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受害人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认为梁某的行为不是盗窃应构成职务侵占,因为被害人都是在工行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在梁建红专用的VIP室。

梁建红本人在法院辩解称,受害者对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经历都很清楚,知道其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总经理,存单人也是基于其身份同意了其对存单人所提的四点要求,其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不过法院表示,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3月18日,针对储户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事,微博账户“广西工行宣传”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针对有媒体报道梁某骗取受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工行南宁分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据媒体报道,记者向工行方面确认,“广西工行宣传”系官方账号。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监管部门曾多次提醒消费者,应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尽量长期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和确认环节,不能闭眼签字,更不能随意让人代签。

“在实践中,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2020年,银保监会消保局、央行消保局曾明确对外表示。

转自:新安晚报

来源: 安徽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