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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3-01-25 11:14:59   作者来源: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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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墓景房”引发法律之辩

如果小区周边有殡仪馆、墓地等,容易让人与死亡等不吉利的讯息产生联系,会对购房者的心理产生影响,也将影响购房者作出是否购买该小区房屋的决定,开发商应该预先告知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小区与墓地之间必须保持的距离明确加以限定。“小区周围”实际上是一个外延较为模糊的概念,销售方和购房者从各自的立场、视角和利益出发,极易形成差异明显的认识和理解

开发商不告知业主周边存在墓地,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海景房、江景房、湖景房还有山景房,人们一听就知道是怎么回事,而网络上提到的“墓景房”,却只有少数购房者知道。所谓“墓景房”,指的是推开窗户,就能看到整整齐齐、密密麻麻的墓地景色。

今年6月,广东江门鹤山时代倾城业主向反映,辛苦买来的“山景房”,看上去更像“墓景房”,推窗而见的就是墓园和山坟。

无独有偶。去年7月,山东济南市民刘先生看中一个楼盘,交付了两万元定金。随后他惊讶地发现,楼盘200米外,有一片50亩的墓地。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有关“墓景房”买卖纠纷已在全国多地上演,但诉至法院的结果,往往都是购房者败诉。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墓地不在红线范围内,开发商不需要告知购房者,购房者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受访专家介绍称,目前仅有2012年民政部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到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严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但最后正式出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将这一条款删除了。由于相应法律缺失,导致买到“墓景房”的业主维权困难。

房屋临近墓地频被投诉,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欺诈

时代倾城属于时代中国的地产项目,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坐落在大雁山风景区旁,毗邻新325国道。

据业主反映,时代倾城于2018年10月开盘,以靠近森林,空气好、绿植多等有利因素吸引购房者。和周边楼盘相比,时代倾城属于高价位楼盘。

“开发商把山围起来了,不让我们进去看房,我们唯一能看到的就是沙盘图和样板房。并且售楼部没有任何公示,销售人员也说没有墓园和山坟。”有业主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他们质疑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甚至欺诈的行为。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

今年7月,陕西西安莲湖区恒大翡翠龙庭11号楼多位业主在即将收房时发现,小区一墙之隔是一片约100平方米的墓地。在买房时,开发商只提及了周围的铁路,却未告知拐角处有墓地。

据《法治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至今,已有北京石景山远洋五里春秋小区、浙江绍兴卧龙天香南园小区、山东济南阳光城丽景公馆、江西南昌滨江上品小区、四川眉山恒大天府文旅城、广东深圳京基御景峯小区和陕西西安加贝花园等多个小区业主因房屋位置临近墓地,在地方论坛和各地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和曝光。

安徽合肥高新区百商悦澜山二期的业主在合肥政务网站上留言表示,在该小区的南部有一座公墓,距离小区仅50米。业主表示“每次到阳台看到对面公墓心情很差”。

一般情况来说,买房人发现房屋周边存在墓地、高架桥、垃圾场等情况要求退房的,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商品房周边的这类不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购房者的购房决定和成交价格。

司法实践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在黄霞与李扬梅、苏州好当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中也提到,“依照日常经验法则,在房屋近处有墓地的情况下,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影响”。

开发商称墓地在红线外,无法律规定有告知义务

在“墓景房”的法律纠纷中,有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房屋临近墓地这一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信息披露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治日报》记者在查阅关于“墓景房”的相关案例时发现,上述条款在判决中时常出现。依据这一法条,出卖方常以“墓地位于红线外,并无约定和法定的披露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据悉,在房地产行业,“红线”是指开发商能够进行开发使用的土地范围线,也就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

今年4月,西安市民王女士在城西紫薇西棠购置了一套房产,随后得知小区南边仅一墙之隔是附近村民的公墓。

“开盘时,置业顾问介绍得特别好,说小区东边将来有条市政规划路,出行特别方便。而且自己选的房间主卧室飘窗,次卧和客厅阳台全部朝南。”王女士说,原本想着朝南是阳光房,可一开窗户,底下全是坟墓。而当初选购房屋时,售楼部并未告知这个不利因素。

在业主提交的诉求书上,开发商针对该公墓答复:“公墓所在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后期是否迁移,以政府规划为准。房屋销售时,红线内的不利因素,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告知购房者。但对于红线外的不利因素,无法律规定有责任告知。”

有业主称,他们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附件十一,对《红线范围内可能对业主生活生产影响的环境因素》及《红线范围外可能对业主生活生产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告知。其中告知了该项目附近规划有污水处理厂,可能会存在气味影响。但对于紧挨着公墓一事,合同中只字未提。

重庆的王先生购房时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他在璧山璧青路附近看中一套新房,和开发商签订了订购协议,缴纳两万元定金。之后发现离小区直线距离一两公里处有一座公墓,便不想买房了。可要想退还定金,就不容易了。

销售顾问表示,几公里外的公墓,不在销售楼盘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需要告知客户的内容。王先生自己也未主动提及,开发商对此没有责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墓地虽然在红线外,但是与小区相邻,会对业主造成精神压力、负面心理影响等,同时这一信息会对合同订立以及房价有重大影响,故开发商在售楼时有义务披露,不能刻意隐瞒。

多地法院驳回业主诉请,房屋买卖务必谨慎注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楼时有义务披露红线外的不利因素”的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9年6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对刘涛、缪木兰与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双方在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商应当对建设规划红线外的周边情况进行披露,且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未将刘涛、缪木兰诉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情况,列入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进行公示的内容。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涛、缪木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4月26日,刘园园因购买的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楼盘东侧以及北邻均是大面积墓地,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写到:“刘园园作为购房人,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房屋买卖事项应当持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超出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周边环境进行查勘,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西山坡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存在多处墓地,刘园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对此,中智置业公司并无法定告知义务。关于涉案楼盘开发过程中周边新增坟墓的情况,亦非中智置业公司所能控制,不能认定中智置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刘园园要求解除与中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多起“墓景房”诉讼中,法院判决一致认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买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介绍,关于“墓景房”纠纷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不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删除。

为深入推进“人才倍增”工程,进一步推进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大博士后人才引进力度,近日,鹤山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博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站培训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以及各镇(街)人才工作者参加培训。本次培训邀请了江门市人社局专技科有关负责同志作专题授课,主题围绕如何解决企业发展核心技术需求、如何引进产业发展人才、科技创新等相关急需紧缺人才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讲课和培训,进一步开阔了鹤山市人才工作者在指导企业推进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思路。

会议解读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发展历程以及建站流程,详细介绍了江门市博士、博士后平台的建站情况、博士后人才的成果转化以及项目落地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并对鹤山市加快产业发展、高端人才的引进留用以及企业、高校和人才交流提出工作建议。
随后,鹤山市人才办工作人员解读了江门市、鹤山市人才新政中有关博士博士后平台系列扶持政策。鹤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鹤山市出台了人才新政,作为人才工作者要深入研读政策,利用人才新政的引才优势,深入了解企业宣传好政策,摸清企业的建站需求,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来鹤就业创业,努力实现鹤山市博士后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ND—来源:中共鹤山市委组织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2010〕5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鹤山市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鹤山市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68名。具体的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详见《广东省鹤山市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对象及范围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以及“不限”三类。

(一)“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且须于2021年8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202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报考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岗位:(1)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非在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2)在报名首日前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且完成教育部门认证,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3)正在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人员。(4)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公告规定的港澳应届毕业生。

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2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5年内。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截至本次招聘报名首日。是否落实工作单位以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或事实劳动关系等为判断依据。

(二)“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于报名首日(即2021年8月2日)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社会人员可用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学历专业应聘。

(三)“不限”即同时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种对象招聘。

2021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用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在资格审查时提供有效的应届毕业生材料,但2021年8月31日前未取得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不得聘用。2021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若以非最高学历专业报考,不属年龄放宽之列。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在面试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应聘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应届毕业生不受岗位年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等条件限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无精神病史。

(二)应聘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近两年内,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4.曾在我市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违约行为的人员;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不足15年或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资格要求

1、招聘的岗位按照《广东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进行专业设置。应聘者所学专业按所获取的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岗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为旧专业的按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询招聘单位同意后报考。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应聘者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修读课程、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者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名。未如实填写的,造成报名系统无法识别以及其他一切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自负。

2、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及其他资格需在报名首日前取得并以相关证书或获得资格批文为准,仅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能出具证书或批文的,不视为具备相应资格。

3、岗位要求中共党员的,须提供所在党支部出具的中共党员身份证明。

4、根据《关于做好鹤山市退役大学生士兵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本次招聘推出岗位面向鹤山市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凡报名时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可报名。鹤山市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由鹤山市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服役期满2年以上(含2年)退出现役,且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后参军入伍或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录取后就读期间参军入伍,在报名首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四)工作年限、年龄要求

应聘者的年龄、工作经历年限、证书获得时间以报名首日(2021年8月2日)为截止时间。(如:35周岁以下即1985年8月2日之后出生)。

招聘岗位如设定工作经历(经验)年限要求的,工作经历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计算;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以单位出具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在校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须在面试前资格审查环节提供给单位审核。

(五)应聘者为2021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审核时提交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其报考的书面证明。

(六)招聘岗位所需条件由招聘单位负责解释,联系电话详见岗位表。






















四、应聘办法




















(一)招聘信息查询

应聘者可登录“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和“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相关招聘信息。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具体报名时间为2021年8月2日9:00时至8月4日16:00时。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系统24小时开通,应聘者登录“鹤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和“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应聘者须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的指引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如下:

应聘者登录相关网站-->阅读应聘相关文件-->注册用户-->阅读网上报名协议-->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照片,照片文件不得大于30KB)-->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以及招聘岗位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上传(须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文件不得大于80KB)-->选择岗位报名-->确定报名-->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打印报名登记表(须A4纸双面打印,资格审核时须提交)-->完成报名-->指定时间打印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的重要入场凭证,遗失不补,建议下载保存)。所有上传的报名材料必须清晰且易于辨认,以免影响审核。

(三)报名要求

每位应聘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且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港澳居民必须使用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报名。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体检的法定居民身份证明凭证,居民户口本、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办证回执、派出所开具证明以及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体检。

如对所报岗位要求不清楚的,应聘者在报名前应向招聘单位咨询。应聘者要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聘单位提交报名资料,并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高中开始,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或学习、任何职(在国有单位工作的,还须填写注明在职在编或临聘人员)。对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为方便招聘单位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漏填,以免影响审核。如应聘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或为“试考”虚假报名,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浪费国家资源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并记入应聘者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资格初审

1.招聘资格初始审核由用人单位通过报名系统人工审核。应聘者请在报名前准备好所有资料的扫描件,应聘者须在报名系统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和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须有教务处盖印的成绩单)和学生证;学历证、学位证缺失的,应聘者应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符合岗位工作经历要求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保缴费记录,有要求相关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材料);

(4)岗位要求定向鹤山市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出现役证件、入伍所在市征兵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岗位要求中共党员的,还须提供所在党支部出具的中共党员身份证明。

(6)应聘者为2021年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提供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出具的书面同意应聘证明。

(7)在国(境)内就读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取得由教育部所属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应聘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8)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者填写和上传的招聘岗位所有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始审核,符合岗位条件的通过审核。用人单位一旦通过审核,应聘者将无法对报名资料进行修改。应聘者必须上传真实、清晰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件等图片,以免影响审核。如有需要,用人单位会电话联系应聘者,应聘者须留有效的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畅通,因填写电话有误或因应聘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联系不到应聘者的,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2.应聘者于2021年8月2日9:00时至8月4日16:00时期间,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用人单位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2日9:00时至8月5日12:00时。应聘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和岗位表,及早选择对应的岗位报考并密切留意审核状态,8月4日16:00时至8月5日12:00时单位审核不通过的,应聘者不得改报其他岗位。

3.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可打印报名登记表,且不能对报名资料作任何修改;没有通过审核的应聘者,可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限内改报其他岗位,在截止报名后没通过审核的应聘者不能重新报名。请应聘者妥善保管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

4.本次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不设 “开考比例”。

(五)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应聘者请于2021年8月17日9:00时起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应聘者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依据和证明,请妥善保管。






















五、考试办法和时间、地点安排




















招聘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初定于2021年8月2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笔试准考证安排为准。视疫情情况、报考人数等因素,本次考试分场次开考,应聘者须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疫情防控要求参加笔试。

2.笔试内容:笔试主要测评基本能力素质,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科目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3.笔试成绩满分100分,以笔试试题最高分的60%划定为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告发布页面公布查询,应聘者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及岗位排名(若涉及加分,系统中查询的笔试成绩为加分后成绩)。

4.笔试加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参加江门市“三支一扶”服务计划,报名时服务期满不超过3年或服务期满继续聘用,且服务期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10分。江门市户籍参加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江门市统一组织到村(社区)或基层其他公共管理服务组织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照执行。

办理笔试加分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村官提供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村(社区)书记(主任)助理提供江门市委组织部出具的任职工作证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提供由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具体申报加分的时间为笔试后3个工作日内,地点为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二楼)。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提交资料申报加分的,按自动放弃加分处理。

(二)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不足1:3的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将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告发布页面公布。

2.进入面试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提供的资料:报名登记表、准考证、笔试前资格初审时上传的所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在本公告发布页面公布。

3.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聘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发给《面试通知书》,并须签订《应聘承诺书》,作出不主动放弃面试、体检、考察和聘用资格的承诺,同时作出若被聘用,保证按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和按时报到的承诺。违背承诺的将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应聘鹤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三)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及具体安排在本公告发布页面另行通知。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

(四)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总成绩为100分,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若同一岗位的应聘者综合成绩出现同分,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相同的,则加考面试,以加考面试成绩确定最终名次。






















六、体检




















(一)体检对象

体检对象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招聘人数,在面试成绩及考试综合成绩合格线以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体检名单连同考试综合成绩将于面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告发布页面发布。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安排递补。

(二)体检工作要求

体检工作由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体检程序、项目、纪律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如出现上述文件尚无明确规定的,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制度执行。






















七、考察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须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工作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主要通过实地考察或调阅个人档案等方式,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核实其社会关系及是否需要回避、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八、资格复查及公示




















招聘单位将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资料,按照要求报送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发现应聘者真实情况与公告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的,取消聘用资格,3年内不得参加鹤山市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复查通过的,在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及待遇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同意聘用通知书。聘用人员持聘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档案迁移、报到、聘用合同签订等手续。办理聘用手续后,由招聘单位组织试用,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调整岗位,本人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部分专业技术类岗位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聘用后必须于第一个聘期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若应聘者聘用后未能于第一个聘期内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如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

获聘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享受国家及省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聘用后按规定签定聘用合同,享受所聘用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递补




















出现以下情形的,招聘单位可在考试成绩合格的同岗位应聘者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一)入围人员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二)体检人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三)考察人选不合格被淘汰的;(四)拟聘用人选放弃聘用或逾期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的。是否递补人选应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书面报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十一、监督管理




















本次招聘考试全程接受鹤山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应聘者、招聘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行为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750-8933106。






















十二、注意事项




















(一)应聘者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基数。

(二)本次招聘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

(三)应聘者在报名后要确保通讯畅通,若因联系电话有误或其他应聘者自身原因不能联系到应聘者的,责任由应聘者自负。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50-8933106;

报名资格条件咨询由各用人单位受理(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






















十三、疫情防控要求




















本次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应聘者应当按照有关防控要求,做好报名、考试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国家相关防控政策要求,中高风险等级地区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避免人员聚集。

(二)“粤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应聘者可正常参加考试。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聘者不能参加考试

1.正处于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

2.笔试前21天内有国外和港台旅居史的应聘者不能参加考试;

3.笔试前14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区域旅居史;

4.笔试前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区域旅居史,且未持当地指挥部批准证明和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聘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聘者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

1.“粤康码”为红黄码(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除外),不在隔离期内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2.考前14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持当地指挥部批准证明和72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3.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应聘者,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4.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能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5.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

6.发生本地疫情时,防控区域内除不能参加考试四种情形外的应聘者,须持有一次72小时内有效核酸阴性证明。

(五)以下应聘者需提供考前7天内广东省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14天内从国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级市(直辖市为区)的其他地区(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进入广东的应聘者。

(六)应聘者考前准备事项:1.应聘者应自报名之日起,每天在“粤康码”完成健康状况申报直到考试当天。开考前,如果有旅居史、接触史、相关症状出现等变化的,须及时在“粤康码”进行申报更新。2.应聘者需自备口罩。3.提前做好出行安排。4.应聘者应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因防疫管理,应聘者无法进入考点熟悉考场)。5.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6.因防疫检测要求,应聘者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7.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相关证明,并出示“粤康码”备查。

(七)应聘者考试期间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关注身体状况。

1.所有应聘者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或“就诊”等相关处置。

4.考试期间应聘者出现发热(体温≥37.3℃)等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卫生专业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

(八)有关要求

1.应聘者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

2.应聘者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1、《广东省鹤山市2021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

2、《广东省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9日



来源:鹤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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