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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西出入口刚设置门禁、道闸时,得到街道、社区肯定;右图:道闸位置示意图。 本版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门禁刚设置时,街道社区专门赠送了活动板房。
徐州鼓楼区环城街道港北小区今年2月份通过居民自筹资金增设道闸门禁,缓解了当时小区防疫难题,又顺带解决了小区多年没有大门的管理难题。小区这一做法当时得到了街道的肯定。然而,3月26日街道城管办却对道闸实施了强拆,原因是“乱搭违建”。
短短一个月时间,从老小区自治的“正面典型”,沦为乱搭违建的“反面教材”,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从“正面典型”到“反面教材”
老小区圆了封闭管理梦,获赞
港北小区是一处拆迁安置小区,位于徐州市区中山北路和二环北路交叉口,1998年交付,现有5栋居民楼,住户近400户。
“我们小区一直没有物业,实施的是社会化管理。”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介绍,原本小区只有中山北路一处出入口,后来为方便居民进出,小区南侧开辟出一个窄门。两处入口均未设置大门,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小区。该负责人表示,小区困难家庭多,70%以上居民是老人,这几年来,外来车辆、人员随意进出小区,给居民生活造成不便,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疫情发生后,该小区防疫难题凸显。在小区业委会推动下,今年2月22日,居民自筹7万多元,在小区南门安装了门禁,小区西入口装上了机动车道闸和非机动车门禁。居民们的行动迅速收到了成效,特别是西出入口的道闸和门禁,不仅挡住了很多“走捷径”通行的外来人员,还挡住了很多来小区“蹭”车位的机动车和电动车,小区的防疫难题大大缓解。
业委会负责人表示,两处门禁也圆了居民多年的封闭管理梦,“大家都觉得这才像小区,不再是原来菜市场一样乱糟糟。”
让居民们高兴的是,他们的举措还得到了街道办事处、社区的支持,环城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多次来小区检查,社区还为小区定制了一处活动板房,免费供西出入口道闸日常管理使用。3月11日,有媒体还专门报道了该小区的变化,称港北小区“实现了老旧小区社会治理发展的目标”。
“自治样板”沦为“乱搭违建”,被拆
既能防疫,又能解决老小区管理难题,居民还在欣喜中,3月26日,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城管办的一纸通知,让居民的心情跌入谷底。通知称西出入口的道闸和门禁未经审批,属于违建。
环城街道城管科科长赵祥飞告诉记者,港北小区设置南、西出入口道闸、门禁,均未向相关部门申请。2月份疫情形势紧张期间,城管办工作人员都扑在防疫工作中,未巡查到相关情况。3月份疫情缓解,城管办开始接到大量投诉,称港北小区私自在市政道路上设置门禁,影响公共道路的正常使用。赵祥飞表示,投诉方主要是与港北小区一墙之隔的恒昌花园小区居民,该小区西门正对着西出入口,道闸的设置导致了该小区居民无法正常通行。
“在两个小区居民发生争执前,城管办也不知道西出入道路归属权,”赵祥飞告诉记者,街道随后联系了徐州市规划部门,重新核查道路的规划。3月20日市规划部门确认,2017年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图中显示,这是一条规划道路。根据相关规定,规划道路是任何人不得封堵的,由于港北小区业委会拒绝自行拆除门禁,城管办组织人员进行了强拆。
港北小区和恒昌花园小区都隶属于华康社区,社区主任陈文红表示,港北小区业委会安装道闸初衷是为了防疫需要,也为改善老旧小区管理难的问题。道闸安装前,港北小区业委会向社区作了汇报,也得到了社区支持。道闸安装后,港北小区面貌大大改善,街道办事处确实也肯定过这项举措,只是没想到该处道闸引发了相邻恒昌花园小区居民的强烈反对。
风波背后
两小区争夺“路权”,已积怨10多年
一处门禁,一个月里,从“正面典型”转变为“乱搭违建”,看似荒诞的事件背后,是港北小区和恒昌花园小区由来已久的矛盾。
从中山北路拐入已被拆除了道闸的港北小区西出入口,眼前是一条约6米宽、100米长的道路,路左侧是一处办公写字楼,路右侧是港北小区5号楼,路尽头是恒昌花园小区西门。环城街道城管办提供的“徐州市北站北片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显示,该条道路被三处建筑包围,实际是一条“断头路”。
港北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认为,小区建成时,西出入口是进出小区唯一通道,且就在小区5号楼门口,理应算作港北小区内道路。一墙之隔的恒昌花园小区是在2000年建成,该小区正大门是小区南门,建成之初并未设置西门,“恒昌花园小区是后来才开的西门。”该负责人称,多年来,恒昌花园小区业主一直在“欺负”港北小区,“他们居民、车辆通过西出入口随意进出,很多私家车停在道路两旁,甚至占据了港北小区内的空间停放。”
相邻的恒昌花园小区居民则认为,西出入口一直是小区西门通向中山北路的通道,“我们都走了十多年了,凭什么他们说封就封?”多位居民表示,这条通道是居民乘坐公交地铁、进出菜市场等最便捷的道路,且每一户业主的不动产证上标注的地址都是“中山北路延长段”,西出入口还是急救车、消防车最快最便捷到达小区、争取抢救时间的生命通道。
记者了解到,两个小区居民对于西出入口道路归属问题的态度都很强硬,十多年来已经多次发生冲突。2017年前后,港北小区曾在西出入口设置铁门,原意主要想隔绝外来人员进出,结果引发了恒昌花园小区业主的集体反对,铁门很快被拆除。
港北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认为,西出入口属于市政道路,实际是因为城市规划的滞后性,未根据现实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恒昌花园小区却一直以这条“断头路”是公共道路为由,阻止港北小区设置任何门禁设施,任由港北小区长期处在无序混乱状态。
对于两个小区的西出入口之争,环城街道办事处、华康社区曾多次参与调解,但双方业主的态度都很强硬,始终没有合适的解决方案让双方都满意。
专家把脉
需多部门合力化解基层矛盾
港北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门禁风波过后,不仅矛盾进一步加深,小区居民也对相关部门前后两种态度产生了强烈质疑。
那么,两个小区存在了十多年的矛盾能否化解?中国矿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研究所所长常江教授认为,从法理上看,相关规划上明文规定的市政道路,任何人都无权违规占用、截断,因此港北小区居民未通过规划等相关部门许可,擅自设置道闸门禁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城市快速发展,经常出现规划滞后现象,造成了港北小区的做法“合理不合法”。而无论从城市规划出发点、还是社会治理的目的看,都是为了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因此,要彻底化解两个小区的矛盾,需要多个部门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结合城市规划、发展现状、小区实际布局、居民们合理诉求等方面统筹进行考虑。遇到规划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正,如果规划合理,就要针对现有矛盾,寻求新的解决途径。
“疫情里,很多老小区的管理难题被放大,也提供了一次社会治理的契机,”常教授认为,不能因为进入“后疫情”阶段,老小区的问题再次被束之高阁。
互动场景的再现,
在精准的产品策略中无限生长,
于是真实的生活体验,
便在张弛间兼具功能与美学。
—— 柘壹设计Z ONE?
后疫情时代,居家的日常生活让我们重新思考社区空间的本质,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的改变,让架空层代表的社区互动空间回归产品逻辑,成为地产关注新主题。在社区互动空间受到重视前,地产商们对架空层的处理方法,是招商一些社区店面、放置休闲的桌子椅子,或是摆放休闲娱乐健身的器材,不济些的便沦为非机动车的“车库”。同质化严重的架空层,随着地产商和设计师对产品迭代的打磨而焕发着新的生机,淮安中海·九樾中的架空层设计便是产品迭代后的亮眼表现。
▲场地分析图
回应人们对社区生活的期待,柘壹设计携手淮安中海,从生活的目的出发,探寻社区互动空间的使用逻辑,摆脱架空层同质化的功能、形式及运营。通过分析使用者全天户外活动区域在日照中的变化,选取适当功能场地打造社区架空层,并从全日架空层使用频率入手,探索客群内心的真实需求,柘壹设计通过模块化体验、室内外场景的联动与智能管理重塑着多元场景的社区聚场。
在以“回归产品逻辑”为设计哲学的生活引导者柘壹设计眼中,普适性的场景功能已不能唤起消费者对现代人居的憧憬感,而人们对活动、社交、休憩、会谈种种多元生活需求的注入,让架空层设计进入研究迭代的过程。在淮安中海·九樾架空层中,柘壹设计以多重调研升级对产品内容的营造,塑造亲子互动、康体设施、社交空间、老幼活动四大场景体验,将空间营造呈以丰富的互动、合理的功能,直触社区聚场的本质,建构全生命周期体验中的社区交互场域。
着意营造现代人文氛围,力求将形式美融入功能需求,设计师为居民创造自然优美、多元丰富并安闲舒适的室外休憩空间,专属水院与葱茏绿林组成的迎宾前景,在功能关怀中满足归家仪式感。
得益于系统化的产品逻辑,在柘壹设计看来,架空层并不是一个个密不可分的功能盒子,站在更为宏观的角度观察,架空层作为室内与室外的衔接空间,与向外生长的景观、内置的场景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因此,设计师选择通透的落地玻璃、绿篱围墙、栏杆扶手等半围合手段,使场内场外形成互通空间,并设置连廊让空间更具联通性,在序列感与延伸感中,柘壹设计于此塑造出开放自由、融合自然的“社区洄游聚场”。
从空间的功能讲起,对未来社区的畅想加速着架空层的产品迭代,在运动空间的沉浸体验中,社交欢乐场彰显着丰富而灵动的社区生活范式。
“作为人居空间向外延伸的生活空间,社区的配套应是全龄、多元及个性的。”代入使用者使用场景思考空间,架空层在柘壹设计的笔中突破年龄限定,以灵活可生长的社区互动场景为区域居住者带来全新的功能体验,用常态模块化的需求空间,配合场景的使用,构筑社区生活的完整故事线。
为孩子们打造的室内小型篮球场,契合使用者的玩乐状态,设计师以碰撞的色彩赋予空间灵动的节奏感,明亮的线条灯隐藏在栅格条纹吊顶中,曲面异形的篮板暗合地面的球场界线,在保障安全之余为孩子的快乐运动预设更多趣味。
居家之外的运动生活在丰富多彩的乒乓赛事对决中展现,淮安中海·九樾架空层个性潮流化的空间营造,让健身区域成为社区中互动空间最受欢迎的版块。立面丰富的元素符号化为视觉引导,串联专项运动划分的空间功能板块,让使用者面对自然的健身新场景,随时随地融入健康生活。
休闲区一侧,空间干净温馨的气质在现代的设计手法中显现,设计师摈弃繁杂的装饰,秉持着时尚、优雅的设计语素,注重设计的整体感和韵律感,以建筑、景观、室内融合的一体化场景,打造多功能会客空间,呈现自然、艺术、舒适的洽谈空间。
相同的志趣和鸣中,邻里之间的畅谈与书香,在生活的情景感里重新定义空间的社交生命力。在适意的午后,与三两邻居于书吧静坐,或徜徉书海,或举子对弈,生活的美好便在你来我往间串联。
“处理好架空层项目与人、社区、场域之间的关系,通过生态系统性的理性思考,我们为居住于此的人们带来可探索的互动体验,升级社区生活,提升聚场价值。”在淮安中海·九樾中,“楼下见”的睦邻生活成为柘壹设计的叙事选择,以多元的架空层设计营造全民共享前置场景的生活蓝本,不设限、不趋从,追求当代、简洁的设计语言,实现生活的高级趣味 —— 情致满足、精神共鸣与品质追求,重塑现代人居理念,以全新的社区聚场给予使用者生活的体验感与归属感,引领惬意优雅的都市生活。
▲效果图
▲平面示意图
项目信息
ABOUT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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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淮安中海九樾架空层
项目位置 | 中国 淮安
业主信息 | 中海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设计面积 | 503m2
设计时间 | 2022.2
完成时间 | 2022.5
软装设计 | 柘壹设计Z ONE?
硬装设计 | 九堂设计
建筑设计 | 上海联创集团
项目摄影 | 赵耀
特别鸣谢 | 中海集团规划设计部:魏刚、李继东、老钻红、郭洋磊、陈佳
中海地产(徐州)公司设计管理部:陶建平、王育、李建旭、刘明星、李旭、胡亮
柘壹设计Z ONE?创立于深圳,根植于地产、商业、办公、住宅等领域,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产品视角,对产品背后真实的生活需求追问到底,为客户提供售楼处、样板房、精装标准研发、公区架空层会所、商业办公、私人住宅等硬装、软装及灯光设计一体化解决方案。
做美学之外的设计,是柘壹设计Z ONE?的核心主张。作为深谙产品策略和甲乙方思维的新型创意服务机构,汇集了来自知名地产公司和著名设计机构任职背景的优秀设计团队,致力于突破单一的美学思维定式,发掘项目的独特灵魂和内核,成为超越流行风潮的空间营造者和生活引导者。在设计中,我们横向评估、纵深推导,围绕研究、设计、验证的三维一体逻辑,在复杂叙事之中洞见生活本真,超预期满足客户的价值诉求。
源于地产,更懂地产
作为中国当代建筑室内设计师,他拥有在知名地产商担任全国室内负责人、在知名乙方设计公司担任设计总监的多元背景,擅长以兼顾甲、乙方需求的解题思路,从全局管控、细节优化的系统策略出发,以设计不断实现产品力的赋新以及场景体验的进阶。同时,长期游学海外的丰富经历,使他构建起一种先锋而立体的艺术世界观,进而更透彻地洞察不同产品核心,发掘精神趣味,延展商业价值。其作品呈现出国际化的时代品质和不拘一格的审美调性,涵容当代设计的精度,升华文化精神的尺度。
柘壹设计近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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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海·和平之门
广州中海观雲府130户型
淮安中海九樾售楼处
淮安中海九樾儿童会所
厦门中海东湾项目143户型
深圳卓越云奕府售楼处
(图源网络,侵删)
? 案例索引:行知公司与光辉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中,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其争议内容属于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审法院对于行知公司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 相关案例:
?【读案】最高法:“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一由一案)不适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读案|诉的合并】最高法:诉讼主体部分相同,诉讼标的不同,不能合并审理?【读案|诉的合并】最高法:法院对于诉讼主体唯一、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320号科创一号大厦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凯,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诉人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行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蒋宜贯、被上诉人光辉公司、孙成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杨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行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光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法院不准许行知公司在原审法定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损害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中,行知公司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的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行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国创司鉴(2020)知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知公司提交的据以作为权利基础的证据亦包含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涉两款计算机软件。原审法院以“庭前会议中已告知行知公司不得变更”为由不予准许,限制了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第二,原审法院遗漏行知公司主张的事实及多份证据。行知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应软件源代码,并在2020年7月1日的庭前谈话中明确了据以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但原审法院仅审查了其中的“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及对应的被诉侵权软件,遗漏审查了行知公司主张的“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第三,原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光辉公司提交的软件源代码进行质证,以确定光辉公司提供的源代码是否对应被诉侵权软件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并据此认定光辉公司的相关软件不构成侵权,有违公正。
光辉公司、孙成凯共同辩称:第一,2020年7月1日的庭前谈话中,原审法院已向行知公司明确本案举证期限已届满,不再接收新的补充证据。行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据以支持其主张增加的基于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其商业秘密有关事实的诉讼请求。在原审庭审当日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极大浪费诉讼资源,且行知公司补充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时间是2020年6月1日,而在前述庭前谈话中,行知公司并未陈述相关委托鉴定事实,亦未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此外,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可另案提出,不影响其任何诉讼权利。故原审法院不予准许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第二,行知公司主张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了其9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但行知公司仅提交了三个被诉侵权软件的证据进行比对,故原审法院仅就该三个软件进行审理是正确的。此外,在行知公司并未完成基本的侵权举证情况下,光辉公司主动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系为了加快审判进度,节约司法资源。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光辉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在事实认定上并无瑕疵。第三,对于涉案源代码的比对,原审法院的技术调查官完全有能力作出正确判断,本案并无委托鉴定的必要。且在行知公司以源代码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证据保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自行对源代码进行比对并仅将比对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合理合法的。
行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行知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赔偿行知公司经济损失4273756元;3.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33000元;4.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共同在《中国教育报》《江苏法制报》和《中国计算机报》显著位置刊登书面声
明,消除影响;5.判决光辉公司、孙成凯向行知公司移交所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资料,并永久删除,不得保存;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光辉公司、孙成凯承担。行知公司原审当庭增加诉讼请求:7.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知公司原审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68000元。行知公司原审当庭提交了国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金额为135000元的鉴定费发票,以证明行知公司的相关计算机软件具有秘密性。事实和理由:行知公司自主研发了“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等多个关于美术、音乐学习的测评软件和系统。2015年8月20日,孙成凯入职行知公司,主要从事上述系统的研发编程工作。2017年7月,行知公司进行公司工作岗位调整,孙成凯因对调整后的职位不满而离职。离职前后,孙成凯未根据行知公司规定及时向行知公司移交在研项目的程序代码及所有相关资料。后行知公司获知孙成凯入职光辉公司,不久光辉公司即开发了一系列和行知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相同的软件。行知公司对光辉公司的多款软件与行知公司的软件进行了相应对比,发现光辉公司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与行知公司的“‘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在界面、布局、试题等方面完全形同。光辉公司利用被诉侵权软件在多地教育局投标、中标,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行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光辉公司、孙成凯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行知公司经济损失。
光辉公司、孙成凯原审共同辩称:1.行知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不明确。其在起诉状中仅认为光辉公司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构成侵权,但当庭却列举主张了多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行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孙成凯将行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披露给光辉公司,也无法证明被诉软件构成侵权。行知公司仅能举证证明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提供的侵权公证书内容仅为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的界面,仅需简单比对即能排除光辉公司侵权的可能性。3.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行知公司软件源代码不同。为了加快案件审理,光辉公司、孙成凯在超出举证责任范围内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两者不
符合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比对标准。无论是行知公司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还是主张侵害商业秘密,其均未能举证证明光辉公司、孙成凯的侵权行为。4.行知公司原审当庭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及补充提交的证据,因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及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当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行知公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驳回行知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基于如下理由,对行知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当庭增加的第7项诉讼请求、对第3项诉讼请求的变更以及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准许:第一,行知公司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其技术秘密,也未在事实和理由中进行明确,亦未在原审开庭前提交相关证据。第二,原审法院在2020年7月1日庭前会议中要求行知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时,已向行知公司告知不再准许其变更,且不再准许其补充提交任何证据,行知公司已明确表示清楚,亦未提出异议。第三,行知公司原审庭审中当庭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其声称于2020年5月接受委托后才对行知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申请鉴定,对举证期限是否到期并不知晓,但原审庭审前该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未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或延期举证。第四,行知公司基于相同的权利,在已经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又主张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二者具有不同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但行知公司并未提交完整的证据,原审法院已经告知行知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行知公司的基本情况
行知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7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艺术素养测评,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等。2017年1月4日由行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二)行知公司主张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指控的被诉侵权软件
2016年至2018年,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行知公司起诉主张的顺序排列):
1.2016年10月17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474553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6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登记号为2016SR295936。
2.2016年10月17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47458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6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登记号为2016SR295969。
3.2017年4月6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校
园版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学生端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89707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4423。
4.2016年4月11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25172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02月17日,首次发表日记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6SR073109。
5.2017年4月6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术学科学业水平动态监测系统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89699号,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4415。
6.2017年4月6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知学360(基于大数据全学科发展性评价教与学分析系统)软件[简称:知学360]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89702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4418。
7.2017年4月11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中小学艺术学科课堂教学实时测评系统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94641号,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9357。
8.2018年7月13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879560号,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5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8SR550465。
针对其主张的行知校园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老师端软件,行知公司并未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审庭审中,行知公司明确其主张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其指控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对应关系为:1.“‘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艺测宝典学生Android软件及教师Android软件”;2.“‘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iOS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艺测宝典学生iOS软件及老师iOS软件”;3.“行知校园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学生端软件”“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终结性评价(考试)学生端软件”;4.“行知校园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老师端软件”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终结性评价(考试)教师端软件”;5.“行知艺术学科学业水平动态监测系统软件”“行知知学360(基于大数据全学科发展性评价教与学系统)软件”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终结性评价(考试)监
管端软件”“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测评数据分析平台”;6.“行知中小学艺术学科课堂教学实时测评系统软件”对应“光辉互动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平台软件”;7.“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对应“光辉互动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中考系统平台软件”。
2020年6月12日,行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软件源代码光盘,刻录了压缩文件“行知技术源代码文件.zip”,解压缩后文件夹名称为“行知技术源代码文件”。其中包含“1.‘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2.‘行知艺+’系统软件(苹果版)”“3.1‘校园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web版学生端”“3.2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4.‘校园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web版老师端”“5.1行知艺术学科学业水平动态监测系统”“5.2知学360(基于大数据全学科发展性评价教与学分析系统)”“6.行知中小学艺术学科课堂教学实时测评系统”“7.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共9个子目录。2020年6月18日,行知公司以邮件形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教师端及学生端”源代码,行知公司技术人员表示源代码完成时间为2019年4月。
因行知公司提交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原审举证期限,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固定行知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明确告知行知公司,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提交的现有源代码为准,不再准许其进行变更和替换,也不再接收行知公司相关的补充证据。行知公司表示清楚,未提出异议。
(三)光辉公司、孙成凯基本情况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光辉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研发、销售,教育软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艺术素质测评,文化艺术交流等。
孙成凯自2015年8月20日入职行知公司,2017年6月离职;2018年1月入职光辉公司。在入职光辉公司前,孙成凯曾入职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登录www.yice365.com网站后下载并安装“艺测365教师端”软件,之后登录安装的教师端软件进行点击浏览,并生成“学生账号导入模板文件”保存;重启后登录www.xingzhijishu.com下载并安装“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软件,之后登录安装软件进行点击浏览,并生成“student”保存;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EV录屏软件”进行屏幕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06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文件、两个软件安装文件以及两个生成的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登录www.yice365.com网站后下载并安装“艺测365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之后登录安装的教师端软件进行点击浏览;重启后将李小永携带的“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1.13.1.2196”拷贝至电脑桌面并安装,之后登录安装的软件进行点击浏览;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EV录屏软件”进行屏幕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08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文件和两个软件安装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华为P30安卓系统手机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在手机应用宝中下载“艺测365学生”app安装并登录点击浏览;之后使用李小永自带手机中已预先安装的“行知艺+”app软件进行登录并点击浏览;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公证处录像机进行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09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录像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iphoneX苹果系统手机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在手机appstore中下载“艺测365学生”和“艺测365教师”app安装并登录点击浏览;之后使用李小永自带手机中已预先安装的“行知艺+”app软件进行登录并点击浏览;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公证处录像机进行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1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10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录像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1.登录盐城市政府采购网,打印“盐城市艺术素质测评中考系统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盐城市艺术素质测评中考系统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2.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打印“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初中美育测评系统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项目编号:徐(2019)XZHY001】、《徐州市初中美育测评系统服务项目》服务协议”;3.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打印“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初中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信息化服务项目中标公告XCGZX2019-0282”;4.登录东方财富网,打印“光辉互动: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前两页。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EV录屏软件”进行屏幕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7号公证书,
现场打印件共10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向粘连,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四)涉案软件运行界面比对情况
根据行知公司提交的4份公证书光盘视频展示的双方各自软件运行界面进行比对,行知公司认为,双方各自软件的界面排版、内容分布、功能按钮、设计思路等几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侵权。光辉公司、孙成凯认为,双方软件的登录方式、产品形态、架构、设计、定位、功能、页面布局等完全不同,即便有比较接近的内容,也属于需要统计的常规内容,不涉及侵权问题。
经比对,第1906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即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和光辉公司“艺测365教师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第1908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1.13.1.2196”和光辉公司“艺测365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其中学生端未能登录)。双方软件界面均具备账号登录、题库、试题库、试卷库、考试记录、学生管理等功能,但双方软件具体的登录界面、各功能菜单栏名称、筛选条件设置及页面内容等并不相同,而上述功能是此类软件为实现其相关功能所应有的基本设置。如第1906号公证书中分别取得了双方软件学生信息的导入模板文件,模板文件为excel格式的表格设计,光辉公司文件要求填写学校、姓名、身份证号、学号、班级、年级、家长手机号,行知公司文件要求填写学号、姓名、家长电话、年级、班级内容,但这些都是学生信息登记的通常内容。
第1909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行知艺+”app软件【即“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和光辉公司“艺测365学生”安卓手机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第1910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行知艺+”app软件【即“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和光辉公司“艺测365学生”“艺测365教师”苹果手机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双方软件无论是安卓版还是苹果版,其界面布局和菜单栏目均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五)涉案软件源代码比对情况
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所提交的软件源代码为其技术秘密,故原审法院未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披露,由原审法院技术调查官与双方代理人及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后,将行知公司“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软件源代码与光辉公司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源代码(软件源代码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通过使用专业比对软件进行比对,双方软件源代码的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光辉公司、孙成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行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二)若构成侵权,光辉公司、孙成凯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行知公司提供了其主张的部分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提交了其主张权利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行知公司为其主张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行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光辉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构成对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首先,行知公司虽然主张光辉公司的多个软件侵害了其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仅提交了3个双方对应性的软件运行界面比对证据,对其主张的其他软件,行知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光辉公司、孙成凯的侵权行为证据。
其次,行知公司提交的3个双方对应性软件运行界面的比对证据,仅为软件侵权相同性判断的考量因素或初步证据。然而,双方软件具体的登录界面、各功能菜单栏名称、筛选条件设置及页面内容等并不相同。即便双方软件界面均具备账号登录、试题库、考试记录等功能,但也属于此类为实现艺术考试测评相关功能软件所应有的基本设置,而非软件的特有内容。因此,行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软件构成侵权,更无法证明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了其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再次,即使双方软件运行界面基本雷同,也仅是表面现象,依然需要通过源程序的比对进行确认。原审法院将行知公司“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软件源代码与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发现,双方软件源代码的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因此,行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从而构成侵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行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90元,由行知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审判程序是否适当;(二)光辉公司、孙成凯是否实施了侵害行知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原审审判程序是否适当
第一,对于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中,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根据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内容,即“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知,其争议内容属于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对于其主张的光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行知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亦予以告知。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行知公司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行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行知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根据行知公司原审当庭主张变更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即“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68000元”可知,其实质为增加了其原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数额,并不涉及诉讼标的的变更,故行知公司的该项请求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对行知公司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光辉公司、孙成凯是否实施了侵害行知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据此,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同或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应当对被诉侵权软件与其主张保护的权利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负有举证责任。故权利人应当至少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整体上高度近似,具有侵权的较大可能性,例如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在运行界面、运行结果、采用的数据结构等可视化内容方面存在实质相似,或者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相同的特征性缺陷等情形。
本案中,行知公司主张光辉公司侵害了其多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明确了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对应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行知公司并未提交其主张的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而其提交的第1906号公证书、第1908号公证书、第1909号公证书、第1910号公证书的内容,仅涉及行知公司“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三款软件及对应的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运行界面等可视化内容的比对,对于其主张的其他几款软件著作权被侵害的事实,行知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被诉侵权软件界面内容等证据。其次,从行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看,一方面,前述三款权利软件与相应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可视化内容中,登录界面、功能菜单栏名称、筛选条件设置、页面内容等均明显不同;另一方面,三款权利软件与相应的被诉侵权软件都具有的账号登录、试题库、考试记录等功能,均属于市场上同类型软件中应具有的常规设置。此外,并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或者相同的特征性缺陷等特有内容。因此,根据行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相比,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行知公司尚未完成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初步举证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行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光辉公司构成侵害行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据此驳回行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行知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行知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自行对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并据此认定光辉公司的相关软件不构成侵权,有违公正”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虽然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的比对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当通过技术鉴定予以确定,但本案中,原审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采用由技术调查官主导,在与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后,通过专业化软件对源程序进行比对,该流程本身并无不妥。但在涉案源程序的比对中,一方面,原审法院并未对光辉公司提交的源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验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另一方面,
原审法院仅比对了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的目录结构和文件名,未比对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的实质文字性表达内容。根据计算机软件领域的常识,程序目录结构可以自行设置和调整,文件名亦可以自行任意命名,故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源程序目录结构或者文件名不同,不足以说明二者源代码不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原审法院仅在“两软件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的比对结论基础上即直接得出“行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从而构成侵权”的认定,存在瑕疵。然而,根据前文所述,在行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相比,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本案并无源代码比对的必要,原审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进行的源代码比对,虽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其判决结果正确。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鉴于行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原审法院对行知公司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未予准许存有程序瑕疵,但对其实体权利并未产生不利影响,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之情形。综上,本院在对上述瑕疵予以纠正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行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90元,由行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刘晓梅
审 判 员 詹靖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谭秀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