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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模板建站(徐州模板建站服务好公司)

徐州模板建站(徐州模板建站服务好公司)

发表日期:2023-01-01 10:24:35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92

模板网站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一般模板建站花费的时间短,所以成本也就较低;另一个方面,模板能随时应对客户需求,让客户自主的选择。接下来对这两点详细阐述:
1、使用模板建站,周期较快。甚至可以达到量产网站,很大程度上给企业节约了成本。在建站的过程中,省去了需求分析的环节,不需要美工精心设,并且不需要前台的页面搭建和功能程序的编写,模板提供的都是现成的东西,只要更改下网站文字内容和风格就能使用用了。
2、客户主动选择。因为模板都是现成的,所以能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意愿进行灵活的选择,使客户的选择余地扩大,快商建站认为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分歧,不会出现网站设计师为客户精心设计完成后,可能会因为不了解客户的喜好而让客户不满意等情况。
模板建站最典型的一个弊端就是网站结构重复率过高,这会影响后期的网站seo优化的工作。针对这个情况,做一下详细说明:
1、不利于企业品牌和形象建设。使用模板建站的网站很多,尤其是一些适合行业通用的模板。因为一个好的模板,大部分人都会使用,这样就容易导致同一行业内出现很多网站雷同的情况,一方面这样影响了客户对企业的好感,不利于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建设,甚至会导致网站的点击转化率大幅降低。
2、不利于seo搜索引擎优化。模板建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网站的收录和排名。众所周知,搜索引擎是通过网站的代码进行爬行和抓取的,如果使用模板建站会导致网站代码和结构大量雷同,出现高重复率,而搜索引擎喜欢新鲜的东西,所以这种结构雷同不利于优化排名,如果雷同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搜索引擎自动将其忽略掉。


徐州网站建设需要多少钱

企业在做网站的时候,经常会问:做一个网站需要多少钱?其实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答案,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站和复杂程度,费用也不同。根据企业的产品与服务,网站的定位和架构,最终的开发费用也就不同了。一般情况下,建设一个网站大概需要以下几种费用,仅供参考。
1域名注册
域名注册就像一个网站的名字,有了域名才方便访问网站。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管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将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而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一般域名注册50元/年,建议一次买3年
2网站托管
通常企业做网站都不会自己架服务器,而是选择以虚拟主机空间做为放置网站内容的网站空间。网站空间指能存放网站文件和资料,包括文字、文档、数据库、网站的页面、图片等文件的容量。网站空间一般分为:虚拟空间、合租空间、独立主机等类型。
一般小企业和个人都适用虚拟空间,500元/年,建议一次买2年
3网站开发
网站开发大概分为三个步骤:规划项目,设计网页,配置程序。网站开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选择专业的网络科技公司,能设计出即UI界面美观,用户体验度高的网站,同时符合搜索引擎优化。
一般简单的网站如果套模版,加上上线部署3000元以内。当然功能复杂的可能会预算更高。
4网站推广
通过网络推广,可以成功提升企业网站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里的排名,通常也被称为搜索引擎优化或搜索引擎营销,这是网络营销策划中常见的推广手段之一。
网站建设好之后,才只是刚刚迈出第一步而已,后期还需要经常更新网站的内容。网站做优化,做推广,才能带来流量与访客,才有机会产生效益。
网站优化基本自己做,不要着急买百度的服务。可以自己先了解,实在需要那就需要给详细的优化方案,但是优化是长期的事情,短期内效果不明显。
总共:150元域名+1000元服务器+3000网站制作=4150元
预算500千元,完全可以做一个属于子的网站,这片文章送给想做网站但是对这方面没有了解的同学,也会有一些开源的cms或者别的途径可能比小编说的贵很多,也可能便宜很多。不喜勿喷哈!!
其实现在已经进入到的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网站建设已经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现在最火的一个产品是微信小程序。小程序背靠微信,流量巨大,十个亿的用户基数。做推广的不二之选。
THEEND
复制文字百度搜索:
小程序最核心功能“社交裂变”都没有微信张小龙:小程序白瞎了


模板建站有哪些优点?

建站策划:传统建站前期都是需要根据客户自己的需求来设计网站的,好的沟通能减少大量的时间成本,甚至有些客户都不知道从哪里入手,甚至要求开发人员帮客户制定行业需求而开发人员对客户所在行业又不甚了解,所以需求描述肯定会有部分瑕疵,这样会增加后期需求改动成本。
2
建站时间:传统建站一般需要半个月甚至一个月以上,对于想快速建站,肯定是等不起的,这么长时间的建站时间,时效性已经不再。模板建站一般是需要2到3天就可以完成,即使需要微调版面和改版设计也是很短时间完成,因为大致的框架早就设计完成。
3
网站后期维护和升级传统建站在后期维护方面比较麻烦,因为大多数建站公司的后台都是使用用他们自己公司的后台,而不是我们常见的织梦和帝国,这样需要升级和维护需要联系他们,这样也需要交纳一定费用。模板建站都是使用的是开源的网站管理系统后台:比如:“海站堂”的织梦模板和帝国模板,这样自己看看相关教程就可以完成对网站升级和维护,简单方便而且还免费。
4
建站费用:传统建站由于需要很多步骤,建站时间又长,所以价格也不菲,一般会是上千元以上,稍微增加一点功能的网站甚至价格在几千上万元。这是一般的中小站长不能承受的。模板建站几百元就可以完成,在较短时间内使用符合优化的模板这样节约建站时间让客户利益最大化。


模板建站有哪些缺点?模板建站有哪些缺点?

1、模板不能修改,选好了模板,用户无法对其进行独立、随意地编辑,无法自定义模板,共享类模板设计出来的页面,往往是一个呆板而雷同的页面,让人感觉死色沉沉。
2、功能简单且没有个性,在页面、风格、功能、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功能得不到保障。
3、网站自身服务器的约束性,由于管理和维护工作必须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上完成,因此用户的一些网站也被牢牢捆绑在该公司的服务器上,用户不可以自由地移植到别的服务器上,用户就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


微信小程序开发难吗?花19800元贵不贵?感觉被骗了。

微信小程序开发的公司有很多,首先,为您介绍一下小程序的几个种类。

1.门店型微信小程序。这种直接注册一个账号,申请添加一些照片、视频、编辑一下基本信心就可以搞定了。市面价格三五百不等。这种相对页面可展示内容比较少,适合预算比较低的商家。

2.展示型微信小程序。这种类似网站的手机站,但是跟手机站不同,只可以在微信里面进行展示,界面类似类似网站的手机站。一般是针对非标准化服务居多,根据页面的多少来定,可以针对性定制设计。

3.商城型微信小程序。这种需要账号开通以后,还得进行一个微信认证,再进行微信支付的开通,最后,再来进行商城的搭建、调试、上线。

制作开发微信小程序的方式不同,就会造成价格方面会有所差异。展示型和商城型微信小程序,如果都是那种统一系统里面有固定模板的,这种一般价格比较便宜几百到3000元居多。如果专属定制展示型一般价格也都是在3000以上居多,偶有小的浮动。商城类一般是在1万元以上居多,专门的定制的话。

对于不同的商家,建议根据自身的预算以及所处的阶段来进行。如果只是想让别人知道有这么一个线下门店,直接一个门店小程序就可以了。如果线上开展非标准化服务,就就得制作一个展示型微信小程序。标准化产品服务,建议可以采取一个商城微信小程序来进行。

具体哪家微信小程序制作好,其实,最重要的还是他们可以跟您进行更好的沟通。您的预算,恰好他们也可以做,他们也可以给你们提供一个更好的服务。下面的其他几点,您也可以参考:

1.选择一个人员规模不是太大的公司

很多人都以为公司规模越大就越好,其实,小程序开发公司规模越大,很多都是客服人员,对网站开发基本都懂的比较少。客服人员是所有岗位流动最快的一个岗位,一旦人员离职,后期的对接交接就会比较麻烦。选择一个普通小规模的,大部分人员都是比较稳定的,一般老板都是懂小程序开发的,就算人员离职了,老板自己也都可以直接来进行。

2.选择一个注册公司时间最好1年以上的公司

现代社会商业竞争大,正规公司每个月也都需要纳税申报,如果一个公司可以坚持1年以上,说明还是一个可靠稳定的公司,可以考虑进行合作。

3.如果有熟人推荐的公司,可以优先考虑

熟人推荐,肯定都是认识的,也都知根知底,有问题也都好解决

4.选择自己有固有系统以及服务器的公司

现在很多代理小程序制作的公司,有的他们只知道拓展客户,都是做的小程序代理。系统的最终权限都不在他们这边,这种一旦有问题需要修改就很麻烦。而且,风险因素也比较高。如果系统提供商出现问题倒闭了,他们也就没法给您解决其他问题了。


为什么要给企业建设网站?建设一个好的网站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呢?

现在我们(徐州梦网科技制作部) 来为您解达:
1、徐州网站制作可以让企业先一步抢占网络市场这个新兴的市场。
2、为企业制作网站可以树立网站企业形象。
3、通过网站制作,无国界限制开拓国际市场。
4、让网站为您7*24小时不间断服务,让客户随时可以了解公司情况。
5、徐州网站制作投放低廉,宣传效果好。
6、徐州网络公司通过网站制作与客户在线建立交流,更直接更方便。
7、7*24时通过网站宣传自己公司。
8、让客户通过网站制作全面详细的了解公司及公司产品等信息。建站知识

9、用网站提升网站的沟通方式,在线进行交流沟通。
10、通过网站制作让公司更有能力去竞争,打开本地市场。


网友:徐州模板建站

昨天(12月21日)上午,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徐州市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正式发布。

《徐州市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针对市域生态突出问题和亟需修复的区域,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为主线。"十四五"期间,全市将安排山体、水体、林地、农田、采煤塌陷地五大类生态修复重点项目84项,计划总投资224.8亿元。

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建华:每年年初,我们将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当年的年度修复计划,针对每个工程会进行节点安排,确保工程按期开竣工。

按照实施方案,到2025年,全市生态质量显著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持续改善,农田质量大幅提升,生态景观廊道布局合理,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不断提升。通过自然恢复和工程治理,全市废弃露采矿山全部实施治理,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率达到70%,全面改善因裸露山体造成的视觉污染。生态修复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提升,持续打造全国生态修复"徐州模板"。

徐视融媒记者 张晨晔 杨睿

编辑:曹君

(图源网络,侵删)

? 案例索引:行知公司与光辉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中,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其争议内容属于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审法院对于行知公司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 相关案例:

?【读案】最高法:“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规则(一由一案)不适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读案|诉的合并】最高法:诉讼主体部分相同,诉讼标的不同,不能合并审理?【读案|诉的合并】最高法:法院对于诉讼主体唯一、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路320号科创一号大厦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凯,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诉人行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光辉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行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蒋宜贯、被上诉人光辉公司、孙成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杨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行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光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法院不准许行知公司在原审法定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损害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中,行知公司所增加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的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行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国创司鉴(2020)知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知公司提交的据以作为权利基础的证据亦包含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涉两款计算机软件。原审法院以“庭前会议中已告知行知公司不得变更”为由不予准许,限制了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第二,原审法院遗漏行知公司主张的事实及多份证据。行知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及相应软件源代码,并在2020年7月1日的庭前谈话中明确了据以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但原审法院仅审查了其中的“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及对应的被诉侵权软件,遗漏审查了行知公司主张的“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第三,原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光辉公司提交的软件源代码进行质证,以确定光辉公司提供的源代码是否对应被诉侵权软件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并据此认定光辉公司的相关软件不构成侵权,有违公正。

光辉公司、孙成凯共同辩称:第一,2020年7月1日的庭前谈话中,原审法院已向行知公司明确本案举证期限已届满,不再接收新的补充证据。行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据以支持其主张增加的基于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其商业秘密有关事实的诉讼请求。在原审庭审当日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极大浪费诉讼资源,且行知公司补充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时间是2020年6月1日,而在前述庭前谈话中,行知公司并未陈述相关委托鉴定事实,亦未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此外,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可另案提出,不影响其任何诉讼权利。故原审法院不予准许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第二,行知公司主张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了其9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但行知公司仅提交了三个被诉侵权软件的证据进行比对,故原审法院仅就该三个软件进行审理是正确的。此外,在行知公司并未完成基本的侵权举证情况下,光辉公司主动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系为了加快审判进度,节约司法资源。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光辉公司提供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在事实认定上并无瑕疵。第三,对于涉案源代码的比对,原审法院的技术调查官完全有能力作出正确判断,本案并无委托鉴定的必要。且在行知公司以源代码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证据保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自行对源代码进行比对并仅将比对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合理合法的。

行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行知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赔偿行知公司经济损失4273756元;3.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33000元;4.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共同在《中国教育报》《江苏法制报》和《中国计算机报》显著位置刊登书面声

明,消除影响;5.判决光辉公司、孙成凯向行知公司移交所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档资料,并永久删除,不得保存;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光辉公司、孙成凯承担。行知公司原审当庭增加诉讼请求:7.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知公司原审当庭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68000元。行知公司原审当庭提交了国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金额为135000元的鉴定费发票,以证明行知公司的相关计算机软件具有秘密性。事实和理由:行知公司自主研发了“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等多个关于美术、音乐学习的测评软件和系统。2015年8月20日,孙成凯入职行知公司,主要从事上述系统的研发编程工作。2017年7月,行知公司进行公司工作岗位调整,孙成凯因对调整后的职位不满而离职。离职前后,孙成凯未根据行知公司规定及时向行知公司移交在研项目的程序代码及所有相关资料。后行知公司获知孙成凯入职光辉公司,不久光辉公司即开发了一系列和行知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相同的软件。行知公司对光辉公司的多款软件与行知公司的软件进行了相应对比,发现光辉公司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与行知公司的“‘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在界面、布局、试题等方面完全形同。光辉公司利用被诉侵权软件在多地教育局投标、中标,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行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光辉公司、孙成凯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行知公司经济损失。

光辉公司、孙成凯原审共同辩称:1.行知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不明确。其在起诉状中仅认为光辉公司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构成侵权,但当庭却列举主张了多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行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孙成凯将行知公司的软件源代码披露给光辉公司,也无法证明被诉软件构成侵权。行知公司仅能举证证明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提供的侵权公证书内容仅为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的界面,仅需简单比对即能排除光辉公司侵权的可能性。3.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行知公司软件源代码不同。为了加快案件审理,光辉公司、孙成凯在超出举证责任范围内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两者不

符合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比对标准。无论是行知公司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还是主张侵害商业秘密,其均未能举证证明光辉公司、孙成凯的侵权行为。4.行知公司原审当庭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及补充提交的证据,因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及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应当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行知公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驳回行知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基于如下理由,对行知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当庭增加的第7项诉讼请求、对第3项诉讼请求的变更以及补充提交的证据不予准许:第一,行知公司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其技术秘密,也未在事实和理由中进行明确,亦未在原审开庭前提交相关证据。第二,原审法院在2020年7月1日庭前会议中要求行知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时,已向行知公司告知不再准许其变更,且不再准许其补充提交任何证据,行知公司已明确表示清楚,亦未提出异议。第三,行知公司原审庭审中当庭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伟,其声称于2020年5月接受委托后才对行知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申请鉴定,对举证期限是否到期并不知晓,但原审庭审前该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未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或延期举证。第四,行知公司基于相同的权利,在已经主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又主张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二者具有不同的举证证明责任要求,但行知公司并未提交完整的证据,原审法院已经告知行知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行知公司的基本情况

行知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7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艺术素养测评,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等。2017年1月4日由行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二)行知公司主张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指控的被诉侵权软件

2016年至2018年,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了以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行知公司起诉主张的顺序排列):

1.2016年10月17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474553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6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登记号为2016SR295936。

2.2016年10月17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47458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6月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登记号为2016SR295969。

3.2017年4月6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校

园版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学生端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89707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4423。

4.2016年4月11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25172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02月17日,首次发表日记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6SR073109。

5.2017年4月6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术学科学业水平动态监测系统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89699号,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4415。

6.2017年4月6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知学360(基于大数据全学科发展性评价教与学分析系统)软件[简称:知学360]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89702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4418。

7.2017年4月11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中小学艺术学科课堂教学实时测评系统软件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94641号,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109357。

8.2018年7月13日,行知公司在国家版权局登记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879560号,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5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8SR550465。

针对其主张的行知校园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老师端软件,行知公司并未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审庭审中,行知公司明确其主张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其指控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对应关系为:1.“‘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艺测宝典学生Android软件及教师Android软件”;2.“‘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iOS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艺测宝典学生iOS软件及老师iOS软件”;3.“行知校园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学生端软件”“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终结性评价(考试)学生端软件”;4.“行知校园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web版老师端软件”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终结性评价(考试)教师端软件”;5.“行知艺术学科学业水平动态监测系统软件”“行知知学360(基于大数据全学科发展性评价教与学系统)软件”对应“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终结性评价(考试)监

管端软件”“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测评数据分析平台”;6.“行知中小学艺术学科课堂教学实时测评系统软件”对应“光辉互动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平台软件”;7.“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对应“光辉互动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中考系统平台软件”。

2020年6月12日,行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软件源代码光盘,刻录了压缩文件“行知技术源代码文件.zip”,解压缩后文件夹名称为“行知技术源代码文件”。其中包含“1.‘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2.‘行知艺+’系统软件(苹果版)”“3.1‘校园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web版学生端”“3.2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4.‘校园版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web版老师端”“5.1行知艺术学科学业水平动态监测系统”“5.2知学360(基于大数据全学科发展性评价教与学分析系统)”“6.行知中小学艺术学科课堂教学实时测评系统”“7.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共9个子目录。2020年6月18日,行知公司以邮件形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教师端及学生端”源代码,行知公司技术人员表示源代码完成时间为2019年4月。

因行知公司提交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原审举证期限,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固定行知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原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明确告知行知公司,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提交的现有源代码为准,不再准许其进行变更和替换,也不再接收行知公司相关的补充证据。行知公司表示清楚,未提出异议。

(三)光辉公司、孙成凯基本情况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光辉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的技术研发、销售,教育软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艺术素质测评,文化艺术交流等。

孙成凯自2015年8月20日入职行知公司,2017年6月离职;2018年1月入职光辉公司。在入职光辉公司前,孙成凯曾入职南京苏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舞之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7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登录www.yice365.com网站后下载并安装“艺测365教师端”软件,之后登录安装的教师端软件进行点击浏览,并生成“学生账号导入模板文件”保存;重启后登录www.xingzhijishu.com下载并安装“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软件,之后登录安装软件进行点击浏览,并生成“student”保存;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EV录屏软件”进行屏幕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06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文件、两个软件安装文件以及两个生成的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登录www.yice365.com网站后下载并安装“艺测365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之后登录安装的教师端软件进行点击浏览;重启后将李小永携带的“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1.13.1.2196”拷贝至电脑桌面并安装,之后登录安装的软件进行点击浏览;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EV录屏软件”进行屏幕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08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文件和两个软件安装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华为P30安卓系统手机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在手机应用宝中下载“艺测365学生”app安装并登录点击浏览;之后使用李小永自带手机中已预先安装的“行知艺+”app软件进行登录并点击浏览;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公证处录像机进行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09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录像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iphoneX苹果系统手机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在手机appstore中下载“艺测365学生”和“艺测365教师”app安装并登录点击浏览;之后使用李小永自带手机中已预先安装的“行知艺+”app软件进行登录并点击浏览;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公证处录像机进行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1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910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录像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2020年1月2日,行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永,在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1.登录盐城市政府采购网,打印“盐城市艺术素质测评中考系统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盐城市艺术素质测评中考系统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2.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打印“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初中美育测评系统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示【项目编号:徐(2019)XZHY001】、《徐州市初中美育测评系统服务项目》服务协议”;3.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打印“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初中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信息化服务项目中标公告XCGZX2019-0282”;4.登录东方财富网,打印“光辉互动: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前两页。整个保全过程均通过“EV录屏软件”进行屏幕录像。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907号公证书,

现场打印件共10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向粘连,并将保全过程中的屏幕录像文件刻录为光盘1张。

(四)涉案软件运行界面比对情况

根据行知公司提交的4份公证书光盘视频展示的双方各自软件运行界面进行比对,行知公司认为,双方各自软件的界面排版、内容分布、功能按钮、设计思路等几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侵权。光辉公司、孙成凯认为,双方软件的登录方式、产品形态、架构、设计、定位、功能、页面布局等完全不同,即便有比较接近的内容,也属于需要统计的常规内容,不涉及侵权问题。

经比对,第1906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即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软件)和光辉公司“艺测365教师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第1908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1.13.1.2196”和光辉公司“艺测365教师端及学生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其中学生端未能登录)。双方软件界面均具备账号登录、题库、试题库、试卷库、考试记录、学生管理等功能,但双方软件具体的登录界面、各功能菜单栏名称、筛选条件设置及页面内容等并不相同,而上述功能是此类软件为实现其相关功能所应有的基本设置。如第1906号公证书中分别取得了双方软件学生信息的导入模板文件,模板文件为excel格式的表格设计,光辉公司文件要求填写学校、姓名、身份证号、学号、班级、年级、家长手机号,行知公司文件要求填写学号、姓名、家长电话、年级、班级内容,但这些都是学生信息登记的通常内容。

第1909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行知艺+”app软件【即“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和光辉公司“艺测365学生”安卓手机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第1910号公证书中记载了行知公司“行知艺+”app软件【即“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和光辉公司“艺测365学生”“艺测365教师”苹果手机端软件运行的操作界面。双方软件无论是安卓版还是苹果版,其界面布局和菜单栏目均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五)涉案软件源代码比对情况

因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所提交的软件源代码为其技术秘密,故原审法院未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披露,由原审法院技术调查官与双方代理人及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后,将行知公司“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软件源代码与光辉公司的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源代码(软件源代码完成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通过使用专业比对软件进行比对,双方软件源代码的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光辉公司、孙成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行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二)若构成侵权,光辉公司、孙成凯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本案中,行知公司提供了其主张的部分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提交了其主张权利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行知公司为其主张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行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光辉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构成对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首先,行知公司虽然主张光辉公司的多个软件侵害了其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但仅提交了3个双方对应性的软件运行界面比对证据,对其主张的其他软件,行知公司并未提交任何光辉公司、孙成凯的侵权行为证据。

其次,行知公司提交的3个双方对应性软件运行界面的比对证据,仅为软件侵权相同性判断的考量因素或初步证据。然而,双方软件具体的登录界面、各功能菜单栏名称、筛选条件设置及页面内容等并不相同。即便双方软件界面均具备账号登录、试题库、考试记录等功能,但也属于此类为实现艺术考试测评相关功能软件所应有的基本设置,而非软件的特有内容。因此,行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软件构成侵权,更无法证明光辉公司、孙成凯侵害了其9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再次,即使双方软件运行界面基本雷同,也仅是表面现象,依然需要通过源程序的比对进行确认。原审法院将行知公司“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软件源代码与光辉互动中小学艺术素质信息化测评系统-过程性评价(平时)Android教师端软件及学生端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发现,双方软件源代码的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因此,行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从而构成侵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行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90元,由行知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审判程序是否适当;(二)光辉公司、孙成凯是否实施了侵害行知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原审审判程序是否适当

第一,对于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如下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中,行知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虽然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根据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内容,即“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行知公司相同、相似的产品,即停止侵害行知公司行知艺术学科统考平台、行知艺术素质模测与学习平台两款软件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知,其争议内容属于侵害技术秘密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行知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对于其主张的光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行知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亦予以告知。因此,原审法院对于行知公司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行知公司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行知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行知公司变更的诉讼请求。根据行知公司原审当庭主张变更的诉讼请求的内容,即“判令光辉公司、孙成凯支付行知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68000元”可知,其实质为增加了其原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数额,并不涉及诉讼标的的变更,故行知公司的该项请求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对行知公司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光辉公司、孙成凯是否实施了侵害行知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同一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据此,计算机软件程序相同或者存在实质性相似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应当对被诉侵权软件与其主张保护的权利软件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负有举证责任。故权利人应当至少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整体上高度近似,具有侵权的较大可能性,例如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在运行界面、运行结果、采用的数据结构等可视化内容方面存在实质相似,或者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相同的特征性缺陷等情形。

本案中,行知公司主张光辉公司侵害了其多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明确了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对应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行知公司并未提交其主张的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而其提交的第1906号公证书、第1908号公证书、第1909号公证书、第1910号公证书的内容,仅涉及行知公司“艺术素质测评与学习平台老师端”“‘行知艺+’系统软件(安卓版)”“‘行知艺+’系统软件(iOS版)”三款软件及对应的光辉公司被诉侵权软件运行界面等可视化内容的比对,对于其主张的其他几款软件著作权被侵害的事实,行知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被诉侵权软件界面内容等证据。其次,从行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看,一方面,前述三款权利软件与相应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可视化内容中,登录界面、功能菜单栏名称、筛选条件设置、页面内容等均明显不同;另一方面,三款权利软件与相应的被诉侵权软件都具有的账号登录、试题库、考试记录等功能,均属于市场上同类型软件中应具有的常规设置。此外,并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或者相同的特征性缺陷等特有内容。因此,根据行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相比,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行知公司尚未完成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初步举证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行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光辉公司构成侵害行知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据此驳回行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行知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行知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自行对涉案软件源代码进行比对,并据此认定光辉公司的相关软件不构成侵权,有违公正”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虽然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的比对属于专门性事实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当通过技术鉴定予以确定,但本案中,原审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采用由技术调查官主导,在与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技术人员充分沟通后,通过专业化软件对源程序进行比对,该流程本身并无不妥。但在涉案源程序的比对中,一方面,原审法院并未对光辉公司提交的源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验证,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另一方面,

原审法院仅比对了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的目录结构和文件名,未比对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的实质文字性表达内容。根据计算机软件领域的常识,程序目录结构可以自行设置和调整,文件名亦可以自行任意命名,故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源程序目录结构或者文件名不同,不足以说明二者源代码不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原审法院仅在“两软件目录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相同名称的文件”的比对结论基础上即直接得出“行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同,从而构成侵权”的认定,存在瑕疵。然而,根据前文所述,在行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其权利软件相比,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本案并无源代码比对的必要,原审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进行的源代码比对,虽存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其判决结果正确。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鉴于行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原审法院对行知公司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未予准许存有程序瑕疵,但对其实体权利并未产生不利影响,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之情形。综上,本院在对上述瑕疵予以纠正的基础上,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行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90元,由行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刘晓梅

审 判 员 詹靖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谭秀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