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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城模板建站

天津商城模板建站

发表日期:2022-12-27 12:10:38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69

如何建设商城网站?

如何建设商城网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选择合适的平台和模板
自助式的商城网站制作工具是非常多的,我们要分辨清楚哪一家是具备足够实力的,同时也符合自身建站要求的。对于商城网站模板,我们同样需要认真选择,除了考虑其外观和功能,还需要考虑其系统和配置,从而选出优质的商城网站模板。
2、确保PC端移动端兼容性
进行商城网站建设,如果仅考虑一种终端是不可行的。无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其蕴含的流量都是巨大的,我们不应该舍弃其中任何一方。所以我们就应该确保商城网站在不同终端下的兼容性,使得创建的线上商城可以无阻碍的为更多不同终端的用户提供服务。
3、合理尝试新型营销模式
商城网站的运营模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应该跟上时代的潮流。比如近来比较流行的团购系统模式,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加入到自己的商城网站当中。
4、确保我们的产品高质量
经营商城网站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当我们有足够的底气向客户保证产品质量时,他们更有可能进行下单和复购。确保产品的高质量,也会通过评论和口碑来提高商城的声誉。这样才能促进商城网站建设收获成功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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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做网站哪家好

之前倒是有个公司联系过我,在于家堡那,叫中科互通网络科技。做个网站3000块钱,包一年的维护,包备案,他们给我发过模板案例,看着还行,挺不错的。主要是离我这近,价格不算高,碰见过有要上万块钱的,不想考虑贵的,还在考虑中。可以先试一下,一般网站都是可以自助建站的,使用方便,有很多套网站模板可选,上面的图片、文字、栏目等都是可以改的,有新手指导、学习视频等,一般看半天就会做网站了。建站方案(215元):COM英文国际域名+速成网站渠道版(5G空间,需要备案,不限流量)。现在在线。每个地方都会有网站建设公司先去网上搜一下,然后一家家的对比看公司办公环境及资质,是否正规看公司案例,是否真实,要记得验证,如何证明是他们做的看公司官方网站,自己官网都做不好的网络公司肯定不怎么样!如果本地找不好的可以考虑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你好!建议你多选择,多从案例、服务等方面对比!


模板建站和手工建站哪个比较好?模板建站和手工建站哪个比较好

如果是新手,用模板更加简便。如果是熟手,当然还是手工更好,有足够自由度和个性化。


怎么使用路普达官网宝商城模板建站?

这套系统我在网上无意间看到,注册了账号,他们有后台操作手册和使用视频教程,后台操作挺简单的,很容易上手,而且我感觉最好的地方是首页有好多好多的楼层可以选择,不像其它的就一套模板固定死。


网友:天津商城模板建站

企业如果想制作出高质量的网站的话,就需要找专业的网站建设公司,比如天津网站建设公司,这样才能受到用户的青睐,那么如何打造高质量企业站呢?下面天津网站建设公司就具体介绍一下

1、气泡和斑点元素的合理利用。天津网站建设公司的很多设计师在网站制作的时候,通常都会使用气泡和斑点等的装饰性元素,这些元素分布在网页的很多角落,形态各异,它们具有柔和流畅的特点,能够让整个的氛围变得顺滑和圆润,因此能够吸引浏览者的注意力;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气泡和斑点,都有着不同的特制,这个也是不能随意乱用的,如果应用的好,不仅可以作为装饰,还可以当作视觉的引导,控制页面的动线,从而创造出流动性的页面布局。

2、使用悬浮的矩形元素。在网页设计中,带有悬浮效果的矩形元素也越来越常见了,它可以让图层以比较有趣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样各个元素就可以独立的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运行,这样的一种流动性的设计,是可以在视觉上吸引用户的,这些悬浮的矩形元素,还可以作为信息的载体,并起着交互的作用,同时还有一种神秘感;它可以和其他元素进行匹配,既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

以上就介绍了关于如何打造高质量企业站的问题,企业网站建设可以采用一些比较有创意的方法,同时还需要注意主题一定要集中,网站的内容都要围绕主题展开,不能超过主题的范围。如有需要,建议找天津的网站建设公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百年直沽(天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百年直沽(天津)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221X00820359R

住所: 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麦穗沽村

法定代表人:孟兆功

2022年2月15日,我局接到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材料,反映天津市宁河县芦泉酒业有限公司以“芦台老”作为其生产的白酒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2022年2月2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生产、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主体,为本案当事人百年直沽(天津)酒业有限公司(即原天津市宁河县芦泉酒业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9日,12月16日,2022年1月6日,1月7日,当事人分四次以天津市宁河县芦泉酒业有限公司及孟兆功名义,对向外销售其生产的“津味芦台老酒”130箱,300箱,100箱及20箱,共计550箱(1箱6瓶),共计3300瓶。销售价格每箱80元,销售金额共计44000元 ,当事人均未收取货款,无获利。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白酒700箱,销售涉案白酒550箱,售价每箱80元,合计44000元;成本每箱76.76元,合计42218元,故其违法所得为17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的录像;2、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投诉书一份;3、2022年2月17日,2月23日,6月2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3份,各2页,共6页;4、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现场证据提取单一份共7页,照片9张;5、2022年2月23日,对当事人现场证据提取单一份共6页,照片7张;6、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现场证据提取单四份,共23页,照片39张;7、2022年2月2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孟兆功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月23日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8、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台账,编号:JL-7.0-02领料单,检验原始记录,“津味芦台老酒”白酒分析检验报告,进货台账,原辅材料出库记录,原辅材料入库记录各一份,共8页;9、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孟兆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2年2月23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10、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大邑川尊酒业有限公司编号No:0004776结算单,原酒酿造配料单,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天津市宁河区春盛缘桶装水销售商行编号No0016920收据一份,共1页;11、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出具的,加盖天津市津味芦台液酒业有限公司公章的编号为:No0214221;No0214222;No0214223;No0214224的送货单复印件;12、2022年2月15日,投诉人提供的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李继齐、被授权人杨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2022年6月23日,委托授权书,被授权人宋晓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13、2022年2月15日,投诉人提供的“芦台老 ”商标注册证(第8125418号)及变更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芦台牌”商标注册证(第289370号)及核准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变更证明,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共5页;14、2022年6月23日,对投诉人授权委托人杨珍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由投诉人授权委托人宋晓芬签署,加盖投诉人印章的产品鉴定证明一份共1页;15、2022年5月10日投诉人提供的其生产并销售过的“芦台白酒”,“芦台陈酿”“芦台老酒”,“芦台老窖”,产品照片2页,共5张,本案当事人生产的“津味芦台老酒”产品照片1页共1张,“芦台牌”注册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芦台春”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共2页;16、当事人提供“津味芦台”商标注册证(第53993249号)复印件一份共1页;17、当事人提供涉案商品标签复印件一份共1页;18、2022年6月29日,本案涉案相关人员庄金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19、当事人提供的“津味芦台老酒”成本核算单;20、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回函,共1页;21、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认定“芦台牌”注册商标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的复印件一份;22、(电子证据)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时的视频;2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共3页。

2022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2〕51-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2022年10月5日,我局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2022年11月8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提出:“津味芦台”53993249商标目前为合法有效商标。属于是对自身商标的合理使用,无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无攀附意图。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充其量为不规范使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注销。另外,在有商标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认定为侵权。更不应该没收和罚款。经复核,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津味芦台”商标本是横字一排,却在使用过程中将“津味”二字缩小并上下罗列于左侧,将“芦台”二字突出显示。由此可认定其行为否会误导公众、容易导致混淆,故本局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生产的“津味芦台老酒” 虽然为产品名称,但其刻意缩小“津味”二字比例,将“芦台”二字突出标识,“芦台”二字字体与投诉人所有的“芦台春”艺术字中“芦台”二字相似,与投诉人生产的上述多种白酒(“芦台白酒”,“芦台老酒”,“芦台老窖”)标签高度一致,故本案当事人生产的“津味芦台老酒”中的“芦台”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又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的规定,本案投诉人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是天津市宁河区知名酒类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受“芦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曾获得“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生产的芦台老酒、芦台春经典等白酒产品深受地方群众喜爱,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当事人与投诉人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处于同一行业,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使用与“芦台牌”商标近似的标志,应当认定本案当事人生产的“ 津味芦台老酒” 具有攀附意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芦台牌”(第2893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第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8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1.柜台缴款: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农业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银联POS刷卡。2.网络缴款:光大银行(网银、云缴费、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联(云闪付);招商银行(网银);平安银行(网银、手机银行);农业银行(网银);浙商银行(对公网银)或登陆天津市财政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非税缴费”模块进行网上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近日,天津一家公司因宣传其销售的大米具有“降糖”“控糖”等功效,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款50000元。

案件来源

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销售的产品为“糖一手”品牌淇糖米大米,该大米生产企业为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委托企业为大连**咨询有限公司。日常销售中,当事人通过实地走访老年人集中的小区的方式收集相关消费者联系方式,随后通过电话回访方式介绍、宣传淇糖米大米,同时采用赠送大米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到店了解产品情况。此外,当事人通过定期组织宣讲会向到店消费者宣讲推荐、宣传淇糖米大米。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话务部门正在使用的电话回访的话术内容、宣传会上使用的演示文稿以及店内宣传使用的宣传册。上述宣传材料内容中频繁提到淇糖米大米具有降低血糖、控制血糖等功效,用以吸引存在血糖类疾病的老年人群咨询购买。

调查经过

经查,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通过电话推广和宣讲会宣传其销售的淇糖米大米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淇糖米大米具有“降糖”“控糖”等功效。对于上述产品的实际功效,当事人主要采用对客户食用淇糖米大米后测量血糖数据的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当事人使用淇糖米大米成分含量及各类成分理论功能作为淇糖米大米功效进行宣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两份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科学依据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仅向执法人员提交一份会员反馈记录案例和淇糖米大米相关检测数据,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性。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50000元。

转自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

来源: 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