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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卫生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01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卫生院
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5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037.70元。
02
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卫生院
存在重复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886.60元。
03
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1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转自 |天津市医保局网站

来源: 天津广播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刘裕才等八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刘裕才
参保人员刘裕才(身份证号:120104195210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463.51元。
二、参保人员王德禄
参保人员王德禄(身份证号:1201051956120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225.62元。
三、参保人员杨春明
参保人员杨春明(身份证号:1201051960042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583.97元。
四、参保人员侯志香
参保人员侯志香(身份证号:3724311965041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446.79元。
五、参保人员李爱民
参保人员李爱民(身份证号:120105195810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2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6036.24元。
六、参保人员张素华
参保人员张素华(身份证号:120102196212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7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58272.14元。
七、参保人员夏美茹
参保人员夏美茹(身份证号:120106196202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5947.94元。
八、参保人员赵彤
参保人员赵彤(身份证号:1201021970062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72486.22元。
综合天津市医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