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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唐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条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不得对在线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现场检测等措施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或者其他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已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以下简称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禁用区内工程机械未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每台次五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方案,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说明
——2019年9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当前,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降霾控污,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7.3,同比下降8.3%;PM2.5平均浓度6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1%,圆满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优良天数202天,占比57.71%;重污染天数13天,同比减少17天,是2013年有监测数据以来最少的一年,总体上环境空气质量稳中趋好。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一是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特别是工业企业中的“散乱污”企业不能达标排放;二是机动车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不到位,一些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三是扬尘污染源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治理难度较大;四是监管部门仍然存在职能分散、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
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就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扭转大气环境质量在全国长期落后的局面,而制定《若干规定》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有的放矢,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依据和主要内容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若干规定》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环工委、市司法局、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收集整理资料,研讨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部分企业的意见,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着手起草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于6月5日在中国唐山网站、生态环境局和司法局网站全文刊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征集意见和建议32条。之后,立法起草小组集中时间,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若干规定》草案,在曹妃甸区组织召开了14家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深入遵化市、玉田县、丰润区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借鉴了北京、洛阳、南京等地的先进经验;召集市财政、工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基本内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就相关内容进行修改。7月17日,市政府十五届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7至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起草小组对《若干规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分别对法规议案进行了审查。8月29至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若干规定》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制定《若干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若干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机动车管控、扬尘治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等,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确定了厘清职责、重点管控、强化责任的基本思路,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法制保障。此外,本规定属于实施性立法,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有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只是对上位法作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一些创制性规定的条款。
(一)扩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范围。实行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工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仅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测联网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加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柴油机械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以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从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到在线监测和监督抽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三)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应对措施,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并规定了拒不执行应对措施的处罚标准;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政府应当制定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定了拒不执行管控措施的处罚标准。
(四)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2017年4月,根据省、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控、执法等机构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自此之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每一件违法案件,都需要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作出。2018年度全市2100余件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到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盖章,降低了执法效率,加大了行政成本,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关于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目前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不利于工作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征询了基层单位的意见,在《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在第十七条规定,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请与《若干规定》一并审查。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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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一墙之隔建起公墓群,半夜经常被哀悼者的哭声吵醒,这让河北唐山开平区双桥镇居民李先生不胜烦扰。而更令他气愤的是,这新建的公墓群根本没有审批手续。如此建墓地,当地监管部门真的不知情吗?
民居与公墓仅一墙之隔
“公益性墓地”想埋进去也要交钱
在唐山开平区双桥镇万寿园公墓,总台央广记者看到,村民老李家与公墓只有一墙之隔,墓园大门与老李家的门相距不到10米。
“就是在我的住宅楼后边建,我也没意见。但它和我只有一墙之隔,清明节要是烧纸,一刮风灰就能到我们家。而且每家都是孝子,来了不得哭嚎?大早上四五点就有人来这边说话了。和我家紧邻建这么大的公墓,非常影响我的生活。”
△左侧大门为万寿园墓地,右侧是老李家大门
而此前有媒体报道,明年6月河北省园艺博览会将在唐山举办,而会址内还有25000多座墓地,万寿园公墓是为了安置搬迁的骨灰才新建的。建设的名义是非盈利性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但墓地的运营方却违规将墓地私自出售。
△违规建设的万寿园墓地
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村民反映,由于双桥镇内有巍山、陡河水库,所谓“风水”好,很多城市里的居民也愿意来这里买墓地,一个小小的双桥镇已经有了三个大型公墓。除了一座是正常的经营性公墓之外,其他两个——凤山陵园和万寿园,只是农村公益性墓地。
△凤山陵园
当地村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凤山陵园在这里规模最大。虽然是公益性墓地,可当地村民想埋进去也要交钱,每平方米价值2万元,相当于二三线城市的房价。
记者:村里人可以免费往里面埋吗?
刘先生:免费?钱少了都去不了。
记者:这不是给你们村建的吗?
刘先生:以我们村名义建的。原来这些公墓里有村民散葬的坟,现在他们建公墓都是给掏钱的,你去再掏2万块钱。
墓地价格比房价更贵
开发商相互竞争
凤山陵园销售人员介绍,陵园背靠巍山面对陡河水库,很多唐山市区居民都会选择这里。而且陵园由村里开发,民政局批准,手续上“没问题”。占地60多万平方米的陵园有各式墓穴,从1.5万元的单一墓穴到48万元的“三代同堂”家族墓地都有。
△凤山陵园售价48万的家族墓地
记者通过中介网站查询发现,唐山市房价最贵的区域,均价也只有每平米1.5万元左右,与凤山陵园最便宜的墓地价格持平,远低于“湖景墓”每平米5万元的价格。
△涉嫌违规占用耕地的福泉公墓
根据调查发现,不仅是双桥镇,开平区还有多个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出售。总台央广记者随机走访了距离开平区政府3公里的福泉公墓,发现这里一块墓地甚至分别卖给了两个开发商,互相竞争。
△福泉公墓二期价目表
没有审批就建墓地
民政局副局长称只是“小问题”
为何有这么多违规公墓不管,还要新建一个“万寿园”?开平区民政局副局长孙胜国表示,新建的“万寿园”的确没有手续,因为河北省第五届园博会明年就在开平区举办,他们压力很大,只好先建起来再补手续。
“要求搬迁的量很大,花海建设指挥部压力很大,我们发过很多次函商量搬迁的问题。2019年4月28日,指挥部要求从速搬迁,然后我们就要求各镇选址,按照指挥部和建设速度要求,尽快办这事儿。”
△凤山陵园入口
没有审批就建墓地,是不是未批先建?

开平区民政局称审批权已经交给了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局表示,万寿园的确没有审批手续就开工了,但是不是未批先建,他说不好。
审批局:现在双桥镇政府已经选址在这一块,镇政府正在组织申报材料,等到组织齐全以后交给我们,我们会安排依法依规地进行审批。
记者:我昨天去时都已经建好,有的墓都迁进去了,这不就是未批先建吗?
审批局:未批先建我说不好,但是审批流程我可以说一下。第一项是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第二项是建立公共的可行性报告;第三项是民政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第四项是场地使用权证明;第五项是其他工作人员的登记材料。
记者:现在这些文件咱们都有吗?
审批局:目前还在组织,没有交到审批局。
以公益性墓地为名建立万寿园,却又违规销售的凤山、福泉等公墓,开平区民政局知情吗?违规赚的钱都进了谁的口袋?孙胜国副局长告诉总台央广记者,这些违规墓地问题都是小问题,目前他们人手紧缺,也管不过来。
“咱们开平区墓地建设的问题,我认为是小问题。民政系统也没有执法队了,你就是说我们民政局这一块,社会科的俩仨人。针对开平区所有的地监管起来,不得天天坐地上啥也不干,天天看这块地卖不卖?这个事儿可以忽略不计,小巫见大巫,不要去想这个问题……”
开平区民政副局长眼里的“小问题”,明明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建设公益性墓地的多项规定,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就真的“无解”吗?先上车后补票的违规墓地,真的只要“补手续”就万事大吉吗?记者将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ID:cctvnewscenter)综合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总台央广记者/任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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