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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免费建站模板

咸宁市免费建站模板

发表日期:2022-12-25 14:35:34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78


免费建站的网站哪个好

好的免费建站的网站如下:
1、Wix
是国外比较有名的一款免费网站建站系统,模板设计很不错,选了模板后任意模块可以随便移动,文字编辑及框架大小都可以很随意调试,对小白友好,用户体验也还行。
2、WordPress
是基于PHP+Mysql开发的、目前世界范围内使用人数非常多的CMS系统。这个网站上手比较困难,更适合有更多编程知识的人,下载安装Wordpress本身就是个很复杂的过程,不像其他网站,注册个用户名就可以使用。
建站注意事项
内容网站的内容必须新颖、重点突出。如今,互联网上的头条新闻很多。头条非常个人化和吸引人,但内容却恰恰相反。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标题应该和内容一样重要,而不仅仅是标题。内容要吸引人,还必须对用户有帮助,这样的内容才会被用户认可,也是建设好网站不可缺少的因素。



免费的建站系统有哪些?

一般我们经常会用到的建站系统有帝国、织梦及Wordpress。织梦相对帝国要简单一些,整体风格比较简洁明快,各种功能齐全,比较适合刚开始建站的同学。当然该系统也是有缺点的,比如某些板块设计内容藏得比较深,需要多练习才能找得到。帝国,相对织梦,功能更强大,不过动态调取方面,如果丝毫没经验,估计会遇到些麻烦。
还有Wordpress,该系统简洁明了,也是很容易上手的建站系统,这个系统的缺点主要表现在占用资源很大,还有SEO方面的表现也不好,seo方面只有基本的功能设置,完全不够用,站点关键词以及描述都没有,需要建站者自己在目录下写代码,这对于代码不熟练的朋友来说,会是一个大难题。
这个系统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社区的支持方面,官方以及第三方会提供各种插件以及主题,内容十分丰富,所以如果想要建一个类似博客的网站,那么可以优先选择该系统。
就安全性而言,帝国比较织梦,安全性方面是要高很多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建站使用帝国后台的原因。除了上面说的帝国、织梦、Wordpress,还有phpcms等建站系统,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水平及网站需求,来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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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咸宁市免费建站模板

  自己动手做网站是最便宜的选择,成本大约在600人民币到1800人民币等。地区网络建站公司的展示型网站建设价格为3000人民币到8000人民币不等,而更大、更复杂的网站将花费40000到75000人民币不等。

  做一个网站需要多少钱?

  你的网站是你最重要的营销销售工具,也是你的潜在客户进行购买或交谈之前想要探索的第一步。现在多数企业已经见到互联网营销的价值,企业网站也在变得越来越多。网站的建设也开始更时尚、更适合移动端、访问速度也更快。这些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体验的提升,但这会极大程度增加网站开发的难度。

  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如果我们想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我们不得不加强我们的竞争力。这将导致所有企业都面临不可避免的“网站设计”成本,网站设计的成本没有标准,它的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

  自己设计的网站的价格

  自己使用模板构建或重新设计网站通常是最便宜的选择。它的范围可以从几百元到 3,000 元或更多,但这里真正的“成本”是所需的时间。一般来说,你花钱的越少,你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让网站成为你想要的样子。如果没有编程哪里,它可能不会完全是你想要的样子。

  小型公司设计网站的价格

  根据您的目标,您将能够找到一名自由职业者,他为一个简单的网站收取 2,000 到 5,000 元不等的费用。

  品牌机构设计网站的价格

  根据网站的大小,一个更简单的网站设计可以从 15,000 元到 30,000 元不等,而具有大页数、自定义功能和更多独特需求的网站的成本在 40,000 元到 75,000 元以上。

  内容运营如何影响影响建站成本

  内容是网站设计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这是让您的网站在搜索引擎中排名第一的原因,促使您的用户采取行动,并使您的公司成为买家应该信任的思想领袖和专家。

  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您的网站的存在是为了与您的潜在客户建立联系并说服他们购买您提供的产品。除非您销售某种类型的设计服务,否则没有人会被说服仅根据您的设计购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最好建议采用内容分析的方法,即围绕您的内容构建网站,而不是设计您的网站然后再填写内容。

  出色的设计很重要,因为它有助于有效地传达您的信息并增强用户体验——但如果没有内容,设计将变得无关紧要。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咸宁市网络问政平台

以下诉求为拒回复

1 北站黑车司机进站拉客

【网民反馈】北站黑车司机进站拉客又死灰复燃,不仅影响了咸宁作为旅游城市的形象,也损害了合法经营守法纳税的出租车司机的利益。望相关职能部门不要懒政,持之以恒,坚决打击。

2 天洁雅典城银泉大道出口绿化带阻挡车辆通行

【网民反馈】天洁国际雅典城银泉大道出口处绿化带阻挡车辆通行,因绿化带阻挡了行车视线和车辆转弯经常出现堵车现象,特别是上下班高峰期因绿化带遮挡行车视线已经发生了好多次交通事故了。不管是进还是出多非常的不方便,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办理情况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网络问政》平台在线回复工作通知的相关规定,咸宁市交通局、咸宁市园林局在规定回复时限内均未按时回复,也无工作人员与问政平台主动说明情况,系统已经默认以上两单位拒绝回复网民诉求!

一周最新回复

1、天然气安装费用怎么算

【网民反映】本人住肖桥南城一品小区,购房时该小区没有开通天然气(开发商说后期会开通), 去年经业主强烈要求,希望小区物业能够将天然气安装起来!去年年底物业通知每户需交天然气安装费2500元,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在今年年初又将代收的费用退回给各业主!

后经住户与物业协商,今年五六月份,物业请来了天然气公司的人安装铺设天然气管道,收费为2500元。后来才知道这些费用仅为室内安装天然气表(开一个孔接天然气表,这是一个穿着天然气公司服装的人所阐述的内容)。

因此对于天然气安装收费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疑问: 1、咸安区天然气费市价是多少? 2、按他们所说2500元收费是否合理?3、另外开孔和铺设管道是否需要另外付费? 4、像其他已经开通天然气的小区,业主购房时是否也需要支付安装天然气表的费用?

因物业通知再不交天然气安装费用的,后期将不予补办安装!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给予我们帮助和解答!谢谢!

【单位回复】就肖桥南城一品小区的天然气安装费用问题,经我委协调,今年5月份安排昆仑燃气公司进场安装管道天然气,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咸宁市物价局《关于咸宁城区居民天然气管网安装费标准的批复》(咸价管〔2016〕17号),天然气报装费每户2270元,包括从进入居民住宅区或用户庭院的中压支管始(含调压箱),至入户燃气计量表尾阀所需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施工及后期维护等费用。

二、物业公司收取的每户天然气报装费2500元显然不合理。

三、经了解该小区居民用户的房价不含天然气报装费用。

市住建委

2018年7月18日

2、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办理

【网民反映】您好,我父亲杨*奎(身份证:430322********5019)系通城县矿产品公司退休工人。1981年退休以后返回原籍老家农村(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石泉村老屋里村民组)生活,2018年6月5号在老家乡下病故,我们按湘乡农村的风俗办理了土葬。

6月21号我们持派出所的死亡证明到通城县人社局退休人员管理科办理抚恤金申请,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火化材料证明为理由拒绝了我们的申请。我们向其解释了湖南湘乡市农村的当地风俗是土葬,湘乡不是强制火化区。但是通城人社局退管科的工作人员说通城属于国家强制火化区,必须有火化证明才能领取死亡抚恤金。

对于通城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的这种说法我们是不认同的,因为我父亲在退休以后一直在湘乡农村生活,在通城没有房产,原单位分配的宿舍在退休的时候也退还给了单位,退休的30多年以来一直在湘乡农村生活。身份证是在湘乡办理,身份证常住地址也是在湘乡农村。所以病故以后按照湘乡风俗办理土葬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申请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应该给予办理。通城县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火葬证明为由拒绝办理,我们觉得应该是对抚恤金的政策解读出现了偏差,在此希望市人社局的领导能够重视我们的合理申请材料。谢谢!

【单位回复】您好!您所在的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的诉求已收悉。通城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责成县人社局进行核实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一、根据您所述情况经调查,杨*奎,男,1932年2月出生,1957年1月参加工作,1980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原为通城县矿产品公司职工。该同志现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637.98元,基本养老金一直发放至2018年6月。2018年6月5日该同志因病去世,病故后遗体未火化。

二、您的主要诉求是要求领取丧葬、抚恤费。

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 1、《通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隽政发【2015】2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全县公职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 2、《通城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隽办文【2015】3号)第四项第二条规定:“县人社局对应火化未火化的对象不得办理丧葬费和抚恤费的相关手续”; 3、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隽发[2017]10号)第二条第一点规定:“全县公职人员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县城规划区红线范围内村(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第三条第一点规定:“县财政、人社等部门必须凭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四、处理意见 :通城县委、县政府多年来非常重视殡葬改革,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全县公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特别是今年,我县被列入全国80个殡葬改革试点县之一以后,要求更加严格。现因该同志病故后遗体未火化,所以通城县人社局不能发放丧葬、抚恤费。

通城县政府办

2018年7月21日

3、自来水现大量渣子

【网民反映】我家住在白茶四组这一片区域,近段时间,家中的自来水一直出现大量渣子,以前从来没出现过这种事情。本来觉得可能是哪里在修路,自来水多放放就好了,所以并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然后妈妈用这个自来水洗衣服,水越放出现越多的渣子,这个水不仅不能洗衣服,更是不能食用啊。

因为家中父母都双双有胆结石、肾结石疾病的症状,所以对此次自来水出现大量渣子这件事格外看重。我们不知道这是什么情况,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解释和重视,抓紧时间解决问题。

【单位回复】您好!根据您提出的诉求,联合水务公司现回复如下:经调查了解,该片区域这段时间由于铺设煤气管道时,不小心挖破我公司自来水管道,导致有些许渣子残留至我公司自来水管道内。

接到用户反应后,我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上门查看,并冲洗管道,现水质已恢复正常。并告知各位用户如今后还出现类似问题,可及时向我们反馈,我公司会立即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水质检测。对用户造成的不便,我公司深感抱歉。

联合水务

2018年7月17日

4、中心医院设立便民药房

【网民反映】请问中心医院为什么会在进门诊大门左侧多出个药房(拿药的区域)?它与右侧取药处有何区别?有相关人员能解释清楚吗?

媒体是否干预监督过此次事件,还有相关执法部门有认定其合法合理性吗?一是从便民来说,一个窗口拿药可一次搞定;二是没有利益驱动不可能另设药房!相关部门有没有深入调查,或者只是从国家的政策依据和政府职能部门调查起。如果仅只在当地的医院和本地有关管理部门调查的话,那调查结果永远只会是一笔糊涂账!

【单位回复】针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市中心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医务部、药学部、门诊部等部门联合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现针对该情况说明如下: 设置该药房的初衷为了方便患者看病就医,因国家规定三甲医院药品种数不能超过1500种,其中抗生素种类不能超过50种,每个品种不能超过2种规格,导致医院药房药品不能满足所有疾病用药要求。

参考其他医院的模式,中心医院设置便民药房来解决药品种类不全问题。 便民药房由一家上市医药公司经营,国家所需各类资质齐全药品,所售药品均经物价局核准。医院门诊药房将调整药品种类,及时采购疗效好、群众需要的药品。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便民药房的日常监管,做好用药合理性检查和药品处方点评工作,为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咸宁市中心医院

2018年7月16日

5、咨询关于征地政策

【网民反映】现在在官埠大道延伸线的施工项目,为什么在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不到相关的征地信息,现在咸宁市征地一亩是多少钱?青苗补偿款是否有相关补偿标准?征地后国家征地价格上涨是否会有相关补偿?希望相关部门能给予解答,谢谢!

【单位回复】回复如下:1.关于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不到官埠大道延伸线相关征地信息的问题, 请您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到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分局申请查询相关征地信息。

2.咸宁市征地一亩是多少钱? 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目前,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区)及各乡镇、村标准不一,涉及具体征地位置的补偿标准根据此文件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

3.青苗补偿款是否有相关补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咸安区官埠桥镇马鞍、甘鲁、栗林、小泉、官埠、湖场、渡船村的统一年产值为1597元/亩,除此以外的村为1557元/亩。

4.征地后国家征地价格上涨是否会有相关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批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执行。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国家征地价格上涨是否有相关补偿,目前还无政策支持。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6、退役军人成人高考加分吗?

【网民反映】我们部队战友退役后三年可以免试参加成人高考,请问湖北省的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考有相关加分政策之类的吗?

【单位回复】据了解,教育部和湖北省对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有如下照顾政策:一是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二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市教育局

2018年7月23日

7、16年土地确权证被村委会扣压

【网民反映】官埠桥村16年土地确权到户政府以确权了6亩Z分水田给我,确权证也出了,村委会以多种原因一至扣压权证不发放,无数次追要村委会不给,这次田地争收村委会还说没有了,请领导评理。

【单位回复】您好,您通过咸宁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转交官埠桥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当事人于上世纪90年代接种其他农户的耕地6.2亩,期间发生土地流转。2015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时将耕地确权到当事人名下,后因2名农户对当事人确权的耕地存在争议,镇村两级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因此确权证暂时未发放给当事人。今年大洲湖项目建设,涉及地块征收,目前土地面积正在评估核算中,带核算结构确定后,官埠桥镇村两级将结合区经管部门,妥善进行处理。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服务态度极度恶劣

【网民反映】区政府新华青苑老售楼部办证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交了钱,办证推三阻四不说,每次询问都找不到人,去办公地点找,态度不好,说他不应该,他直接骂业主,要业主混蛋,还指着业主的鼻子骂各种难听话。真的是太过分了,群里不少业主对这群办公人员已经怨声载道了,怎么就没人管管这种毫无职业道德和素质低下的人,任由他们对业主进行人身攻击。

【单位回复】您好,您通过咸宁网站问政平台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转交浮山办事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7月19日上午,浮山办事处工作人员前往新华清苑物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过程中,浮山办事处工作人员就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与新华清苑开发商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指出: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影响企业形象的关键因素,希望新华清苑售楼部方面高度重视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综合素质的提升,积极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力争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新华清苑开发商负责人积极表示,对新华清苑售楼部办证工作人员存在的服务态度差的问题立刻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在企业内部进行全面整顿,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升工作效率,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2018年7月20日

9、金茂花园一门面经营易燃易爆气体

【网民反映】金茂花园居民区对面有一门面经营易燃,易爆,氧气、乙炔 气体多年,对周围居民有很大的安全隐范。希望有关部门把它关闭,移到偏僻安全地方经营。

【单位回复】您好,您通过咸宁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转交区安监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该企业于2004年建站,主要从事氩气、氧气、二氧化碳、乙炔、丙烷等气体的经营。周边安全基本情况:该气体钢瓶店租赁阳光电气路边商铺,距离左侧烧烤店20米,距离右侧副食店15米,距离对面马路20米以上,该店于2018年5月11日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米以上。该店经营储存在相关安全距离之内,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安全条件,确保附近居民出行、生活、工作安全,区安监局将取缔其乙炔、丙烷的储存经营,限定店内的乙炔、丙烷(空、实瓶)于近期全部安全搬离该店,并增强对该店的日常监管。

2018年7月24日

10、公司拖欠工资协商无果

【网民反映】本人5月30日在途途网约车咸宁分公司正式上班,7月7日离职,在上班期间老板告知是7月10日发工资,本人7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在7月10日老板告知2到3天内会把工资打到本人银行卡上,然而并没有在这个时间内发工资。

本人7月13日去公司索要工资,公司老板以没有财务为由需要延迟2日后把工资打到本人工资卡上,在7月15号本人在微信上联系公司老板今天是否会发工资,老板告知需要另外询问另一个老板在答复我,晚间微信告知老板本人要去劳动局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也不予理会。

7月17日本人到劳动社会保障局说明本人情况,工作人员了解本人情况后第一时间电话与公司老板联系,在电话里承诺最晚7月18日会把工资发到本人银行卡但并没有履行承诺,在一个法治社会这个公司可以明目张胆的无视劳动法规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能恳请劳动局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单位回复】您好!您通过咸宁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转交区人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因种种原因,当事人反映的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当事人工资的问题,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约谈公司负责人,公司已于当天发放当事人工资3040元整。

11、抢建违建

【网民反映】咸安区金桂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小区围墙旁,大畈一村民晚上白天抢建违建,17日晚上已经建到第二层,18日早上还在继续施工,咸宁都在大力棚户区改造,但党政机关旁尽有村民顶风违建抢建,请相关部门查处。

【单位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转交区城管执法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7月4日,区城管执法局浮山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户正在一层行砖,经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制止并向其下达了违法建设事实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其后,石某不听劝阻,利用夜间抢建。

7月18日,区城管执法局浮山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户二层正在打模板,依法对其二层模板全部予以拆除。目前,在区城管执法局的监管下,该户处于停工状态。

12、雅典城街道污水泄漏污染街道

【网民反映】雅典城往银泉大方向的出口处,每天有大量的臭水泄露街头,整条街道臭哄哄的。之前有找过物业,物业说这是开发商埋的管道让我们找开发商,开发又是爱里不里的,之前也过投诉,他们做了简单的处理就完事了,希望相关部门和环保部门能尽快解决处理一下,谢谢!

【单位回复】亲爱的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雅典城街道污水泄漏污染街道”的问题,收悉后,我委高度重视,经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7月19日上午,我委相关负责人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与投诉人取得了联系,物业已经将管道修理好。

市城管执法委

13、咸宁国贸物业收费通知疑问

【网民反映】楼盘名称:咸宁国贸(亲亲时尚广场),于2018年1月1日交房,一直没有正式通电与天然气(基础管道都没有铺设);在2018年6月28日贴出通知,要求业主每户缴纳人民币2500元,该通知落款为“咸宁市祥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房这些基础设施都应该是开发商必须落实到位的,我想问问这个收费有没有依据,作为业主我们有没有缴纳的必要?如果要缴纳,我们是向什么单位缴纳?收款方该给我们什么样的收款凭证? 如果以上都不是,那就是物业公司乱收费,希望相关职能部门介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谢谢!

【单位回复】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咸宁国贸(亲亲时尚广场)原址属于原公汽公司,经拆迁建设为亲亲时尚广场,2018年1月1日交房,现共有业主412户。其中,原公汽公司拆迁还建房为184户,商品房业主228户。

由于咸宁国贸(亲亲时尚广场)原址属于老城区,没有开通天然气主管网,所以在建设过程中也一直没有开通,天然气的建设费用就没有包括在预售房款之内。

一是184户拆迁还建户按《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第(二)产权置换方式第12条中甲方还建安置房交房标准:外墙、外观、屋面统一按规划建设,室外塑钢门窗,室内墙面一般刷白,水改、电改、闭路线、宽带线到户,乙方不承担费用,但未涉及天然气的建设费用。

二是228户商品房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中的住宅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由买受人自行报装水、电、气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及楼宇总门对讲系统相关费用,备案合同与本条相冲突的地方以此条为准。 业主入主后,部分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建议物业尽快想办法开通天然气。物业公司在2018年5月至6月多次与中石油昆仑天然气报装部沟通决定开通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用为每户2500元,并由咸宁市祥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其费用。根据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从2018年6月1日起,天然气安装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价格。我局于7月18日对咸宁国贸(亲亲时尚广场)进行了检查,目前,天然气建设还未完成,物业公司也停止了天然气代收费。由于投诉人无法联系,不能确定投诉人是属于拆迁还建户还是购买商品房业主,因此还在进一步核实。

市物价局

2018年7月25日

14、银泉名座买房付完首付被查封

【网民反映】去年八月十五号在银泉名座交的定金两万元,到十月中旬左右交剩下的首付款,并现场签订了纸质版购房合同,但是并没有告知房子已经被查封,售楼部人员还说公积金中心快到年底了没有钱可贷,事后去问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才知道售楼部人员在忽悠我们,房子合同根本没有备案,不能办理贷款。

到了十一月份,开发商的房子被查封的事终于捂不住了,我们才从业主群里得知房子被查封了(由于开发商公司牵扯到一件法院的案子被查封,案子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而且涉及的业主大概有几十户,有的情况更严重(有的交了房款的九成),现在房子只有一个没有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至今,开发商没有一个确切的回复,即使打电话过去,承诺的事情也是一拖再拖,没有实质性进展,所作的承诺也被证实都是假的。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解决?牵涉的有几十户家庭,影响较大,希望政府能出面解决,让房子早日备案并进入剩下正常的流程。

【单位回复】 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银泉名座项目位于咸宁市温泉银泉大道548号,由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开发建设,该项目共3栋,分别是1、3、5号楼,2012年开始对外销售。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第一时间约谈了该项目负责人,要求其就业主的相关诉求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前期由于开发商股东内部纠纷,导致项目部分房屋被法院查封。目前,涉及查封房屋的官司已移交至咸安区法院审判,开发商正在积极处理,且承诺一旦官司处理完成,即刻为业主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办证手续。我局将继续跟踪督办,力争让开发商早日解决业主的相关诉求。

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15、暴力拆迁

【网民反映】我家是在马桥镇曾铺村十四组开水泥砖厂的,因为我们这边路面扩张,相关部门需要征收一部分我家厂子地皮。

7月12号中午接11点多打电话跟我家说,我母亲同意征收,但是说了需要把东西搬完才能让她们拆迁,结果我家东西还没开始搬,下午两点我父亲去砖厂发现砖厂房子被夷为平地,中间只有差不多两个小时时间,里面所有东西全部被砸了,对于这样拆迁没有提前告诉我家要开始拆,而且没有跟我家核对是否已经把东西全部搬完情况下。私自把砖厂房子给拆了情况下进行一定投诉和谴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单位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转交马桥镇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当事人父亲家的水泥压缩砖厂是于2012年始建在S360省道旁边,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无任何证照,属非法经营。该水泥压缩砖厂的成品砖、砂石料、建筑物紧挨公路边不足2米,违反公路法(根据公路法第四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省道不少于15米;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相关规定。

2018年,马桥镇人民政府组织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对S360省道131旅游线路两旁的“脏、乱、差”进行整治,还路于民,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职能部门多次上门通知整改。7月12日上午,职能部门再次上门通知其母要求当天拆除,本人也同意拆除临时建筑物。在拆除之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该厂工人临时建筑物内是否有任何东西,工人表示说没有(仅有的两块木铺板表示说不要),下午3时30分左右,区路政、工商、城管、交警联合执法,将20平方米的违章小屋依法拆除。

2018年7月19日

16、违规收取停车费

【网民反映】温泉街老艺术学校院内违规收取停车费,收费人没有任何文件,没有任何发票,收取的费用全进入私人腰包,这是典型的利用国有资源为私人谋财,也是典型的造成国有资源流失。 听周边人讲,某人把老艺术学校的房屋等国有资产都出租给私人做生意,此租金也全部进入某人的腰包。此事件前一年来,多次有人投诉,但到最后都不了了知。难道此人的势力就这大?共产党都怕他?现如今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此等行为和拦路抢劫有区别吗?

【单位回复】温泉老艺术学校属职教投政府棚户改造区域,位于临街路段。据停车场负责人陈泽忠反映,由于操场内居民、拆迁公司和外来人员车辆越来越多,为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职教投将校内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由退休职工(陈泽忠)负责对外来停放车辆收费,收费标准为5元/3小时,一天10元封顶。

我局已对其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随意乱收费行为一是进行了约谈,并将停车收费政策告知;二是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老艺术停车场立即停止违规收费行为,在报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收费资格后方可进行收费。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做进一步处理。

一周最新诉求选登

1、温泉办事处拆迁还建户房产证何时办理

【网民反映】2009年为修一号桥至南外环道路即孟养浩东路,责成温泉办事处将原自来水公司河边宿舍拆迁。16户居民积极响应政府规划,不到两个月就配合温泉办事处拆迁工作人员全部签订拆迁还建合同。房子还建在温泉村四组。将近十年过去了,房产证一直未能给我们办理,我们多次找温泉办事处,答复无法办理!给我们子女上学、生活造成很大麻烦!现在我们水厂十六户居民一致要求政府将房产证給我们!不胜感谢!

2、书台街合加公司路段路灯多年不亮

【网民反映】书台街合加公司至三环公司路段多年来一直路灯都不亮,全成摆设,晚上高新区职工上下班路过经常发生意外伤害,希望相关部门及时修缮。

3、崇阳港口乡北山村二组有人私建造纸厂

【网民反映】2018年7月份,崇阳县港口乡北山村二组,本村村民金受义为首的自建造纸厂在当地二组租用农田正式开工建造!该组居民住户约三十来户,居民生活用水及农田庄家水源全源该建造纸厂上游几十米位置。该纸厂建成生产后所产生的污染废水会严重影响污染本组居民生活水源及周边农田庄稼。现本人代表本组居民希望环保领导及市直属相关部门领导能及时参与调查与阻止。还本组所有居民一个绿色健康环保的生活环境!感谢!

4、长安大道龙潭路国宾一号项目违规施工

【网民反映】长安大道龙潭路(国宾一号)项目的建设,将严重对紧邻的怡和水岸花园其中八户住户造成日照不能满足《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大冬日不低于3小时的规定,目前在未取得八户全部同意通过赔偿协议的情况下,该项目已强行开始违规施工,严重影响公民的基本采光居住权。

5、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遭踢皮球

【网民反映】本人2016年申请办理了一个不动产登记证,相关费用已全部交了,该办的相关手续也全部办了。就是迟迟拿不到这个证,咨询五里土管所,他们让找通城县土管局,回复是县土管局没发证下来,我去找县土管局,县土管局叫我找五里土管所,总是踢皮球样应付,作为老百姓的我不知到底该找那个单位,为什么老百姓想办点事就这么难呢?到底要拖几年才能办得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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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二十四号)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三章 综合执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生态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市、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其办事机构设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可以将城市管理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等,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是指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职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强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和协同应用,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共服务、应急处置等功能。

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可以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城市管理任务派发至对应的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将城市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细化管理责任,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实现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协调机制和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规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地下管廊、城市停车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通信、绿化、消防、人防、环境卫生、生活服务等设施。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整修。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防盗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安全要求。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个门店原则上设置一处招牌,招牌内容应当与经营者名称、字号和标识相符;确需设置多处招牌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建筑楼体)层面的门店招牌规格原则上应当尺寸统一、间距相等、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平齐。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整修、更换、拆除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第十四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发音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正常使用,其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各类彩旗、布幔、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等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保持整洁完好,设置期满后及时清除。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行政许可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夜市等临时市场。设立临时市场应当有序划分摊位,落实管理责任,统一接通水电,配齐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临时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自行清理现场垃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完善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居民的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以及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当投放至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清运。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厨余垃圾存放于专用容器,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装、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管道以及河道、湖泊等。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或者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九条 驾驶清扫车、洒水车、喷雾车、垃圾转运车等环卫车辆进行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合理安排路线和控制速度、水压、频次,开启提示音乐或者警示灯,减少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影响。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专人进行常态化保洁,保持卫生清洁和设施完好。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维护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保留现场影像资料,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城市行道树死株和危树危枝,补植缺株、空株,维护城市容貌,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者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移交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将设施基础资料一并提交给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单位。市政公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发生损毁等情况时,其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既有架空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附着管线,应当根据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管廊有序敷设。管线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管线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换,并同时清除废弃管线。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已经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穿凿、堵塞、损毁、盗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得接入雨水、污水管网。第二十七条 与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的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其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排除故障、恢复照明;二十四小时内不能恢复照明的,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临时照明措施。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活动。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拆违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拆违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或者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用水、用电、用气等报装手续。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第三十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公示停放时段、范围和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在车站等交通枢纽和客流集散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靠点和醒目的标识,合理限定停车时间。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标示方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城市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配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营配额投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并加强车辆管理,配备巡查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保障运营车辆安全清洁、规范停放。第三十四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监测区域声环境质量,公布区域噪声最高限值。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健身、娱乐、宣传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健身、娱乐、宣传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和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饲养犬、猫等动物应当避免污染环境,防止动物伤人和疫病传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废品回收、车辆维修和清洗、石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等经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城市应急保障能力。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三章 综合执法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审批、服务、执法等职权,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公布。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指导和培训,加强对赋权事项运行的监管,及时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并视情节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和案件移送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需要依法查处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有关单位协助:

(一)单独行使职权不能实现管理目的的;

(二)所需要的证据资料为有关单位所掌握的;

(三)需要有关单位依法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或者作出技术鉴定的;

(四)需要请求协助的其他情形。

有关单位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处理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财物。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对鲜活易腐物品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留存证据后销毁。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难以查明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置执法协管人员。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城市管理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城市管理相关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约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议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残损、脱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洁、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管线维护单位修复、更换受损管线未同时清除废弃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家畜家禽;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住宅小区业主共有区域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予以强制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接入雨水、污水管网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放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二)在城市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十五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驶离;

(三)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小区的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责令驶离。

拒不驶离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放的车辆超过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随意停放、丢弃或者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辆车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城市管理立法 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

【前言】城市管理不仅关系到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更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城管体制改革后,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管理运行机制不畅、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制定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不仅有利于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法治化水平,而且对于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提升城市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委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条例从酝酿到最终出台是省人大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2019年初,条例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用两年多的时间完成了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又用一年的时间进行了3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于2022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4月26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54条,分为总则、管理规范、综合执法、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就其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城市管理体制。为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城管”格局,条例在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三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二、关于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条例立足城市精细化管理,构建了处置城市管理相关问题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以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共服务、应急处置等功能;二是将城市管理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科学划分网格单元,细化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三是完善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可以采取约谈、建议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等方式督促其履行职责。

三、关于城市管理规范。重点完善细化城市管理的有效措施,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法规依据。一是强调规划优先、源头管控,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停车等专项规划,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生活服务等设施。二是针对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规范。比如,针对擅自在公共设施设备上张挂、张贴条幅等宣传品,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线接入雨污管网,在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住宅楼室内装修噪声扰民、在城市公共区域种菜等行为设置禁止性规范;针对居民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投放难、清运难,环卫车辆作业扰民,城市公共场所如厕难、停车难,小区“僵尸车”,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等问题,结合实际设置相应管理规范。三是妥善处理立法的原则性与操作性之间的关系。对改革正在推进、暂时难以调整规范的事项,只作原则性规定。

四、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综合执法主体,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二是明确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赋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指导、培训和监管职责;三是明确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的边界,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行业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责,需要依法查处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四是明确执法协作、执法和司法衔接、有关执法规范、队伍建设、投诉举报、行政问责等执法监督和保障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城市管理有关违法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原则上不再规定法律责任,重点针对在城市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管线维护单位未清除废弃管线等新设或者法律责任不明确的行为规范,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和咸宁实际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咸宁网官方网站

编辑:王炎艳

监制:陈 凯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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