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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股东分红小程序定制(共享店铺股东分红小程序案例)

黄浦区股东分红小程序定制(共享店铺股东分红小程序案例)

发表日期:2022-12-16 15:47:58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49


现在小程序哪里做的比较好

现在有很多可以做小程序的公司或者团队,甚至个人也有在做小程序,所以,在选择之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察对方的实力:
首先,一定要看看公司有没有负面消息,如果在网络上搜索的时候,出现“骗子”、“骗人”等负面性词汇时,则表明该公司对外的口碑并不好。反之,如果没有任何负面消息出现,该公司则可以列入你的选择范围内。
其次,看看公司之前的合作案例。如果该公司连一个案例都没有,则说明公司刚处于起步阶段或是技术实力不行。反之,如果是像上海黄浦数字商圈那样,有很多大型企业、机构的公司,那么就可以把这家公司列入你的选择范围内。
再次,看看有没有专业的技术团队。一家专业的微信开发公司,一定是拥有自己的技术团队,如果有一支完整的技术团队,就可以将他列入选择范围内。相反,若没有技术的技术团队,就应对谨慎选择。
最后,看是否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如果一家公司连固定的办公地点都没有,那就要谨慎选择了,因为这很可能遇到拿钱跑路的局面。相反。若有属于自己的办公地点,就可以将他列入选择范围内。



股东分红条件和行权程序有哪些呢?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上述b、d两人要求甲公司分配红利,前提条件是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因甲公司已赢利5000万元,这个前提已经具备。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甲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甲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分红决议,及时支付给股东红利。
在本例中,如果甲公司股东会没有通过分配方案,b、d等股东就无权请求法院强制甲公司分红。



公司盈利不分红,小股东怎么维权?

通过对在接受法律咨询时碰到的一个典型例子进行法律分析,希望能为受此类问题困扰的小股东指点迷津。【情况介绍】2005年,A、B、C、D四人共同投资1亿元设立一家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A、B、C、D四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25%、25%、10%,甲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了某小区,甲公司累计盈利5000万元,2008年,B、D两人希望收回投资,多次要求甲公司分红,但A、C总以投资新项目为由多次在股东会上否决B、D的分红议案。



我是一个以夫妻店形式做了10年的小企业主,现在我们想发展成合伙或股份的公司,是咨询行业的请指教?

发展成合伙或股份的公司。。。
可以的。但名称不能是“股份公司”,我国公司名称中带有“股份”二字的都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工商不会让你使用这两个字。但你们可以吸收股东,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一般咨询业都注册10万。一般咨询业的股东都称为“合伙人”,因为这些股东还要参与公司经营。

如果打算绝对控股,你们夫妻的股权不能少于51%;如果打算相对控股,你们的股权不能少于33%。这是两个“分水岭”,前一个是“同意”的分水岭,后一个是“否定”的分水岭。
现在允许和鼓励个体经营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前两年有点省市还拿出财政基金奖励呢。
个体经营升级为公司,可以保留原商号,更名时只需要变更一下经济类型就行了。
个体经营升级为公司,要将个体户注销,然后按照新成立公司履行登记程序。这里为什么不用“设立”或“变更”等字样,而用“升级”,就是因为个体经营变为公司可以沿用原字号和原经营场所。
具体工商登记手续,网上很具体,工商服务也比较周到,关于登记注册相关事宜,建议去工商咨询。



请大家给出些比较科学合理的工作室分红方案

不要分红,
员工直接提高工资
把工资分得再细点
例如
1000底薪
变成800底薪+车补+房补+餐补等

本来就是工作室,说股份什么的太悬乎了
主管:年底的时候可以拿所有业绩的几个点

每个月要有任务规定
任何一个部门都有任务:或者是业绩,或者是工作标准细致度加强。

是什么工作室呢?我只能给个大概了,要不你给我发短消息吧

对了,。200分,不要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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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补充,人员流失是正常现象,任何公司都会出现。如果真的要走,先做思想工作,不行的话,爽快点同意辞职。
同时,自己在人力资源这方面要随时留意



网友:黄浦区股东分红小程序定制

中国网财经4月19日讯(记者王子奇 见习记者郭美岑)新黄浦近期发布的2018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66亿元,同比减少40.01%;净利润为5.72亿元,同比减少11.32%;扣非净利润为-3401.74万元,同比减少214.58%。

值得注意的是,新黄浦的扣非净利润已连续6年出现下滑。2013年-2017年,新黄浦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63亿、1.39亿、7492.02万、4532.60万、2968.96万,同比降幅分别为11.92%、14.95%、46.03%、39.50%和34.50%。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新黄浦整体业绩表现不佳。”

从黄浦主营的房地产业来说,2012-2017年间毛利率也呈现下滑状态。不过2018年有所好转,增长了19.71个百分点至31.37%,但该板块的收入却较上年同比减少43.74%,为9.18亿元。

土地储备方面,截至2018年末,新黄浦的房地产储备项目仅两个,分别为南浔浔南草荡漾北侧A、C地块和吴泾镇紫竹科学园区10A-05A地块;房地产开发投资共8个项目,主要集中在上海、浙江湖州和常州。

“新黄浦地产业务规模非常小”,对新黄浦在房地产业的后续发展问题,严跃进表示,“拿地意义已经不大,后期发展还是要看定位。如果新黄浦意图高周转,可适当寻找一些新的三、四线城市项目更划算,如果它不走这条路线,不妨做一些持有型物业,包括存量物业改造”。

即便营收、净利润双双下滑,但新黄浦依然大方的回报股东,推出了10派2.55元的分红方案。在严跃进看来,大方分红与企业的经营理念有关系。如果企业有这个分红条件当然可以分红,但如果条件不够,一些债权人对这种分红可能有疑问,收益是不是变相的流到一些股东和管理层上面?

中国网财经记者查看各大互动平台,的确看到有投资者对此分红方案及公司管理层提出质疑。有投资者甚至表示,“新黄浦管理层混乱不堪,从去年的‘逼宫’事件就能看出端倪了”。

2018年7月,新黄浦董事长程齐鸣被集体罢免,理由是年龄及身体原因,程齐鸣本人直言此次罢免“太儿戏”。

有媒体称程齐鸣被罢免的真正原因是其不当领薪和信披违规所致。对此说法,中国网财经记者未得到证实。严跃进则分析称,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经营上的压力,第二个是企业股权内部有争斗。

谈到此次罢免对新黄浦的影响,严跃进表示,会给企业带来很多压力,后期还是要继续关注公司管理层。如果这些问题解决的不到位,企业后续的经营会面临更大阻力。

此外,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10日晚间,中科创法人张伟因为涉黑犯罪被捕。据了解,中科创此前曾多次举牌新黄浦,对于目前中科创是否还持有新黄浦股权,以及张伟涉黑被捕对新黄浦造成的影响等问题,中国网财经记者发函至新黄浦,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责任编辑:刘小菲)

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唐青林张德荣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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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且该股东在股东会就股东除名事项表决时不得行使表决权。

案情简介

一、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禹公司”)系设立于2009年3月11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宋余祥、高标,宋余祥担任执行董事,高标担任监事。

二、2012年8月28日,万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2、同意吸收新股东豪旭公司。3、增资后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权比例为:宋余祥60万元(0.6%)、高标40万元(0.4%)、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旭公司”)9,900万元(99%)。同日,万禹公司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三、2012年9月14日,上海大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2年9月14日止,万禹公司已收到豪旭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9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四、2013年12月27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称豪旭公司已抽逃其全部出资9,900万元,望其于收函后3日内返还全部抽逃出资,否则,万禹公司将依法召开股东会会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豪旭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收该份函件。

五、2014年3月6日,万禹公司向豪旭公司邮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通知其于2014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

六、2014年3月25日,万禹公司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5、到会股东就解除豪旭公司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6、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表决结果:提案通过。各股东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其中,豪旭公司代理人俞素琴注明,豪旭公司不认可第6项中“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及“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的表述。

七、同日,万禹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豪旭公司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合理催告后仍未及时归还,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其作为万禹公司股东的资格。万禹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及减资手续。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1%;不同意的,占总股数99%。宋余祥、高标在该股东会决议尾部签字。豪旭公司代理人拒绝签字。

八、由于豪旭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故宋余祥作为万禹公司股东,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判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本案豪旭公司系经过万禹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认缴增资形式进入万禹公司,万禹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完成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故豪旭公司享有万禹公司的股东资格,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约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万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亦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规定及约定中“出资”一词的含义,直接关系到上海豪旭公司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从文义上判断,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的“出资”应理解为认缴出资。此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万禹公司章程均未对抽逃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作出规定或约定,万禹公司亦未就此形成股东会决议。因此,对于除名豪旭公司的股东会审议事项,在无《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情形下,即便豪旭公司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其表决权并不因此受到限制,豪旭公司应根据其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宋余祥及万禹公司认为豪旭公司在系争股东会中的不享有有效表决权或应当回避的观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难以采纳。就此而言,豪旭公司是否抽逃出资一节事实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故对宋余祥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根据上述分析,在万禹公司的股东会上,投赞成票的股东宋余祥、高标认缴出资比例共为1%,享有1%的表决权,投反对票的股东豪旭公司认缴出资比例为99%,享有99%的表决权,故该审议事项应不通过。本案系争股东会决议关于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内容,未如实反映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万禹公司股东会意思表示,对其效力原审法院难以认定。故对于宋余祥要求确认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股东会决议就股东除名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时,拟被除名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即是否应当将豪旭公司本身排除在外,各方对此意见不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未作规定。本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因此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该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确认万禹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律师点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全部出资并列为股东除名的事由。本书作者提醒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遭小股东逆袭被解除股东资格,从而导致公司控制权旁落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这一规定,创设了我国公司法的股东除名制度,股东除名制度为那些陷入治理僵局或面临经营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打破僵局或摆脱困境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公司走向解体。关于股东除名制度,结合本案,我们认为有两点尤为值得探讨。

一.关于“问题股东”的股东会表决权是否应当被限制。本案通过极致的股权比例结果深刻形象地反映了这一问题,如果认为该股东的表决权应当被限制,则股权占比1%的股东就完全可以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将股权占比99%的股东从公司除名,这与我们常见的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案例截然相反,小股东以合法的形式给了大股东致命一击;反之如果认为该股东的表决权不应当被限制,那么只要是股权占比在50%以上的股东就足以阻止被除名的议案获得股东会通过,此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就不可能有适用的空间。

我们认为本案二审法院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股东会讨论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除名决议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享有有效表决权或应当回避。“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二.关于股东除名的事由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股东除名制度的前提限于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而事实上,威胁公司资本形成与维持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还包括出资不足、抽逃部分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瑕疵等等,但立法者并未将上述其他违法行为股东除名的事由。究其原因,恐怕不仅仅在于股东除名的严厉性和终局性,更在于股东除名制度若因设计不当而被滥用,其将成为大股东压榨小股东或众多小股东排挤大股东的“合法工具”,即如果只要股东出资出现瑕疵,例如出资迟延、出资部分不到位的情况,其他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将问题股东除名,这对于“轻微违法”的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理论上,如果要解决上述问题并不困难,只需规定股东除名事由应接受“重大性标准”的检验即可,即只有当股东在出资事项尚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启动除名程序,如果是轻微违法行为则不能启动除名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重大违法还是轻微违法则是很困难的,比如说某股东认缴100万,但是认缴期限到了之后,该股东一分钱都没有实缴,这当然是重大违法;但如果股东缴纳了50万元还算不算重大违法呢?或者实缴了10万、20万、30万、40万,到底实缴多少算重大违法可以除名,实缴多少只能算轻微违法而不能除名呢?所以这个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再加上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法官认识的不同和水平的高低,如果仅仅是在法律上规定“重大性标准”难免会在实践中产生较大分歧,同案而不同判的情况是可以预料的。因此立法者退而求其次,仅将股东除名事由列为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是较容易判断的,法官通过案件事实即可断定该情形确有或者确无,而不存在有与无之间的其他状态。

但是需要看到,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列为股东除名的事由,这导致股东除名制度极易被规避,从理论上而言,认缴100万的股东只要出资1元钱,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他股东就无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治理建议

一、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法律规定只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除名,那么股东认缴1000万元实际出资1元钱也无法除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公司章程可以将股东除制度名列入公司章程,并规定比法律规定为详细具体或者更加严苛的股东除名事由(例如规定股东未缴纳50%以上认缴资本时股东会可将该股东除名)。尽管部分学者从立法本意的角度考虑,认为公司章程在未履行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之外另行规定股东除名事由的效力有待商榷,但我们认为只要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除名事由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未侵害股东的固有权利,且该除名事由是经全体股东同意的,则公司以此类事由为依据作出除名决定应属合法有效行为,有助于增强对信守出资义务股东利益的保护,督促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从根本上也保护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上述公司章程中关于出资不足、抽逃部分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瑕疵股东除名的规定被认定无效后,出资瑕疵的股东权利不受限制,公司章程应同时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出资不足、抽逃部分出资、虚假出资、出资瑕疵等等股东权利受限,包括分红权、表决权,均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权利。

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股东会就股东除名进行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会就股东除名进行表决时,拟被除名的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明确写入公司章程,避免股东间就股东会的决议效力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

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宋余祥与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