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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举,法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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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购买汽车、办理充值卡、就餐、买药……过去一年,您在哪些领域遭遇过消费问题,如何维权?3月11日,青海省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度全省消协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倒逼经营者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共促消费公平。
案例一
维权领域:家装
维权关键词:合同纠纷
2021年6月3日,省消协接到消费者包某投诉,3月14日,他与西宁某装饰公司签订家装合同,合同中注明3个炕连柜定制尺寸为50平方米,但装修中该公司提出实际尺寸为58.8平方米,要求包某支付多出尺寸的定制费用。
经查,合同签订前该公司入户测量的估测数值为50平方米,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数据为估测;装修时,与家装公司合作的柜体制作厂家通过精确计量测得炕连柜尺寸为58.8平方米。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超出合同划定的8.8平方米炕连柜定制费用,由经营者、消费者各承担一半。
案例二
维权关键词:装修逾期
2020年10月,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西宁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经省消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省消协多次调解无果后终止调解,启动支持诉讼程序,并全程参与法院审理,组织公益法律顾问为杨某提供法律咨询。2020年12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21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退还消费者超付的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家装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5月1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三
维权领域:金融服务
维权关键词:额外保险
2021年5月10日,消费者赵某向省消协投诉,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个人贷款项目时,被购买多项保险,支付了额外费用。
省消协受理后安排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并向保险行业协会了解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相关事宜,确认消费者通过App客户端办理业务时,全程自行办理并授权确认;经营者未详细告知和向消费者解释业务具体内容,便让消费者自行通过线上办理,导致消费者对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产生误解。经调解,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案例四
维权领域:交通工具
维权关键词:以次充好
2021年5月17日,格尔木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张某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诉,其在格尔木市某4S店花费7200元维修宝马汽车前保险杠,后发现更换后的前保险杠非正品。张某向经营者讨要说法无果。
接到投诉后,格尔木市消协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对比拆下的保险杠与维修后安装的保险杠参数、规格等数据。经调查,确定4S店以次品冒充正品销售。经调解,4S店退还张某修车费用7200元,并赔偿张某1万元。
案例五
维权领域:餐饮服务
维权关键词:餐厅多收费
2021年1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3名消费者到德令哈市某餐厅就餐,所点标价为148元的“黄菇炖牛腩”牛肉不新鲜且有多块骨头,回家后发现账单中多出一道菜,多收48元,遂向海西州消协投诉。
经调查,餐厅服务员、领班及厨师工作失误,造成以上问题。经调解,餐厅经营者对失职员工给予相应处罚,愿意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退费和赔偿,消费者放弃索要赔偿也放弃全额退款,只选择退还多收款项和问题菜品的费用,最终退款186元。
案例六
维权领域:预付卡
维权关键词:超市充值卡
2021年4月1日,消费者仇某向格尔木市消协投诉,在超市办理一张充值卡,在超市部分柜台却被告知不支持充值卡支付。
经查,超市经营者将部分柜台出租给其他商户,属于个人经营,故不支持充值卡支付。超市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办卡时,未告知消费者充值卡使用范围、未在办卡处醒目位置张贴办卡使用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超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向仇某当面道歉,解释原因,并承担责任。
案例七
维权领域:医药
维权关键词:价签过期
2021年10月27日,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在某药店购买的华佗再造丸价签显示每盒价格为39元,药店实际收取48元,要求药店退还差价。经营者表示药品涨价,未及时更换价签,可以退货但拒退差价。
经调查,药店确实存在价格标签与结账款项不符的情况。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李某诚恳道歉并退还差价。
案例八
维权关键词:商品质量
一名消费者向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桥头监管所(消费者协会)投诉,从大通县某车行购买的价值3000元电动四轮汽车电瓶不存电。经桥头监管所初步调解,商家维修电瓶后仍不存电,消费者认为电瓶质量有问题,要求退款。
桥头监管所工作人员通过做试验的方式,证明商家的电瓶确实存在漏电情况。经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电瓶费用3000元。
案例九
维权关键词:交易纠纷
2021年1月21日,东川工业园区消协接到消费者马某投诉,从某名车经销商处购买的丰田牌越野车原配置应有9个安全气囊,购买后发现只有两个安全气囊。
经调查,店内有两款车型,一种是两个安全气囊高配置,另一种是9个安全气囊低配置,两款车型价格均为62万元,消费者自行选择两个安全气囊高配置车辆。双方各执一词。
经调解,商家以74万元的价格回收车辆,马某需还清剩余贷款,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店家承担过户费用。马某在2021年1月27日前交付车辆,之前车辆所有违章及事故责任均由马某承担。双方签订《投诉调解协议书》。
案例十
维权领域:公共设施服务
维权关键词:电梯事故
2021年6月20日,消费者韩某到德令哈市某超市购物,乘坐扶梯时摔倒造成右脚踝骨骨折,花费大量医药费,超市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随即向海西州消协投诉。
经调查,韩某摔倒原因是未扶电梯扶手,且在电梯上走动,超市在电梯口设有乘坐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市有义务对乘梯人提示到位,及时纠正不规范乘梯行为。经协调,超市向消费者致歉并慰问,由保险公司为韩某赔偿医疗费22181.67元,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治疗费12660元。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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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典型案例讲述检察故事,是今年省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一大亮点。报告中提到的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等8个典型案例,你都了解吗?青海检察微信公众号对这8个案例进行了梳理,让我们一起看看发生在2020年的检察故事。
导语
1.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该案系我省首例涉疫刑事案件。苟某长期在武汉经营拉面生意,于2020年1月17日返宁后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在工作人员开展疫情排查时,刻意隐瞒行踪轨迹、妨碍流行病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导致900多人被隔离,密切接触人员中3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西宁市湟中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从快办理,仅用3天时间即提起公诉。苟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8·07”日月山埋尸案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因被害人尸体被埋于日月山,被称为“日月山埋尸案”。2000年以来,马某、张某虎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西宁及周边地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9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海南州检察院对马某、张某虎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后,马某被依法判处死刑、张某虎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三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3.殷某伟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组织以殷某伟、李某梅、李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赵某萍、殷某莹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在海西州格尔木地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骗取贷款等犯罪活动,垄断市场,聚敛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海东市互助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殷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罚金7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某、李某梅等19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14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4.“袁氏兄弟”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省检察院督办案件。袁某健、袁某浩在西宁及周边地区,以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网罗家族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58起,造成19人轻伤、11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45天即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1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袁某健、袁某浩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5.丁某等2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案系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丁某先后纠集陈某云等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建立了以丁某为组织、领导者,陈某云、马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马某财、刘某业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西宁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抽头渔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牟取非法利益510余万元,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西宁市湟中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十八年九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6.索南达杰纪念碑公益诉讼案
2020年7月,玉树州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2013年9月建成的杰桑·索南达杰烈士纪念碑,因地基冻土层变化、地震和高寒缺氧等自然因素,碑身出现倾斜、下沉、护栏表面大理石贴面多处脱落和碑体文字褪色等破损问题。玉树州检察院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磋商、协作衔接,建议尽快对烈士纪念碑进行修缮加固处理。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力量多次现场查勘,高标准快速实施了修缮工程,圆满完成了纪念碑修缮工作,并加强对烈士纪念碑的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
7.检察机关维护军事设施公益诉讼案
该案入选2019年度全国十大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2019年5月,省检察院召开军地联席会议时,军事检察机关反映,某驻军部队附近村民私自搭建和加盖宅基地用房,严重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省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会同部队驻地检察院查看违规建房情况,走访并调取相关证据,向主管单位发出依法履行对农村宅基地监管职能的检察建议。主管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部队驻地周边违建房屋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对涉事农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清理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并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驻地电力公司也致函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处理驻地部队高压线周边建筑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问题。本案是青海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国防和军事设施建设的一次积极探索。
8.曾某某不服行政登记行为申请监督案
曾某某与刚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监督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指令再审和再审,长期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诉讼“程序空转”问题比较严重,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相关当事人之间积怨深厚、分歧甚大,是一起典型的案结事不了、争议化解难、定纷难度高的行政诉讼“老大难”案件。2018年6月,曾某某向海北州检察院申请监督,海北州检察院经审查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在再审中,曾某某法定代理人与本案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诉讼过程耗时6年的行政诉讼“骨头案”,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合力化解下,促成相关当事人圆满和解,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取得了“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来源:青海检察
编辑:孙喜春
4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西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发布四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附带民事原告人牛某某等三人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救助案,周某申请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32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民事纠纷司法救助案,这些司法救助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秉承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等五人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西宁中院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并判决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本案被害人的亲属牛某某等三人经济损失214417元。
西宁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害人生前为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母亲去世,父亲年迈无劳动能力,妻子在外打工以维持一家人生计,孩子未成年仍在上学,现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现各被告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正在服刑中的被告人亦不具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条件。鉴于以上实际情况,西宁中院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合法定救助条件,告知申请司法救助,并及时报省法院审批,省法院最终决定给予申请人全额救助。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不仅无法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创伤,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体现司法救助救急、救难、救危、救困的社会功能,彰显了党和人民法院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周某申请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
马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在西宁市某区某路大转盘东侧人行横道上超速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周某撞伤,致其七级伤残。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马某某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等74464.4元。执行中城西法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中6口人,因家中人口多,父母妻子均体弱多病,无法从事体力劳动,故全家进城租房仅靠马某某打工维持生活。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是外省人员,家境贫寒,在西宁靠打零工为生。执行中马某某承诺每年年底前给付周某赔偿款3000元,但周某仅靠每年的3000元无法维系正常的生活。
城西法院经研究认为周某受到侵害造成残疾,生活陷入困难,马某某虽按照约定分期支付赔偿,但支付周期长、数额短,周某眼前面对的生活困境无法解决,符合法定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周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马某某后续仍应继续支付剩余赔偿款及司法救助部分。
典型意义:本案中周某受生活所迫早早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又因车祸致残,导致生活陷入困难。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微弱,无法解决周某的生计。为有效缓解周某的生活困难,为其提供合适的司法救助,帮助其暂渡难关,也让其本人和家庭体会到司法温暖。
宋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宋某某与青海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青海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宋某某双倍工资差额、未付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54368.54元。后宋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此案过程中,因青海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原址无人,只有部分设备,且设备权属不明,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该案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为此,大通县法院执行干警主动前往宋某某家中调查了解,得知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有两位无劳动能力的老人需赡养,家庭月收入不足2000元。该院经研究认为宋某某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宋某某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宋某某获得胜诉判决后,因生效法律文书长时间执行不到位,情绪波动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本着严格审查、适当救助的原则,做到合理、公平救助,解决宋某某的实际生活困难,彰显了司法关怀。
32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民事纠纷司法救助案
2020年以来,西宁市不少中小微型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员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给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造成困难。青海某酒店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沈某等32人工资,沈某等32人依法向城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过调查,该酒店现已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而沈某等32人多为女性,是西宁市周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都很拮据,受疫情影响失去生活来源。
城西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务工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沈某等32名进城务工人员予以6.8万元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32名涉案困难群众,6.8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听起来平均每人不到2000元的救助金不是一个大数字,但是对本案32名受教育水平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来说,确是暂时解决他们本人及家庭困境的救难金。这些进城务工人员失去工作后,受疫情影响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工作维持生计,而家庭生活又非常困难,城西法院给予的救助能够帮助他们暂渡难关,使32个家庭的生活压力得到缓解。
记者/李玉清
来源: 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