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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营口专业小程序开发选择网势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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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12-10 16:22:41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35


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哪家比较好

市面上太多做小程序的公司或团队了,你很难辨认哪个公司好哪个不好。下面小编来告诉你比较好的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都有哪些共性:
01团队实力
去该公司实地考察也是有必要的,可以了解该公司的办公环境、员工人数和他们的工作状态等,从而决定值不值得把自己的项目交给他们。
02相关经验
从相关经验,一方面能看出该公司的技术经验是否丰富,另一个方面能看出该公司技术实力,能不能做这类型项目。有相关经验的小程序开发公司肯定比没有经验的公司更值得让你信任。
03合理的服务流程
专业的小程序开发公司都有一套合理的合作项目对接流程,比如合作前,有专业的产品顾问与你沟通项目需求以及你考虑的痛点问题,并梳理细化项目开发功能方案,直到让你满意;
合作中,由一对一产品经理为你设计项目原型,即功能框架,包括项目界面效果图都会跟你一一核对确认之后,进行项目的研发和测试以及完善修改以达到项目预期效果;
合作后,项目交付及试运行,对于存下一些漏洞系统问题可反馈修改调整,售后阶段会对你的项目进行维护修改等等。
其核心就是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一方面保证项目顺利交付,另一方面也避免后期双方沟通不清,导致项目中断或没达到你的预期。
04售后及时性
售后服务的重要性:一个项目前期很难考虑得那么周全,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交付完成之后基本都会涉及到项目优化新增功能等问题。
售后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会很大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或有的可能也严重影响用户体验,对你也是很大的损失。要是你了解到这点,前期在和小程序开发公司沟通时就可以了解项目交付后的维护问题,以及怎么优化和修改时间节点等,担心的话也可以要求该公司把售后服务事宜写到合作协议里进行约束,这样你也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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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经验有实力是哪家?

做小程序有实力的公司不少,但主要还是要看公司的经营模式,有些是做产品型的,他们收费就高,而且不一定能赶上开发节奏,如果专业定制,有更多的不同程序的开发经验,更成熟,选择的时候选择定制类公司比较好。



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哪个好啊?联系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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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营口小程序定制开发公司

2020年12月1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书,其中认定田久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逃税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该涉黑组织案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至缓刑不等。法院同时判决依法追缴田久林的4家企业偷逃税款7553万余元等。

法院认定,2006年以来,田久林逐步控制营口市市区及周边部分农村地区的殡葬服务行业。通过垄断,肆意提高殡葬用品销售价格,十年间攫取利润过亿元,一个骨灰盒最高加价105倍,逃税超过8500万元,逃税率接近100%。

根据判决书,田久林为达到强迫他人购买其售卖的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的目的,多次强令不允许外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营口市殡仪馆;并对不服从管理、携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营口市殡仪馆的执殡、丧户,进行恐吓、威胁、殴打等。

昔日“大善人”,今日“黑老大”

“要把他人冷暖挂心头”、“当困难人家的亲戚”,2014年左右,几篇对田久林的人物报道,把田久林描述成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一个充满爱心、热心公益的大善人。

报道称,2006年9月,田久林勇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开始租赁经营营口市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其经营模式在营口市殡葬史上开创了一个先河,也是殡葬改革将社会资金引入殡葬行业的一种尝试。没有现成的模式参考借鉴,田久林经过几年的拼搏,站稳了脚跟,企业步入正轨,“他用的亲情服务和善举,赢得了丧户的认可,也赢得了社会赞誉,体现了自身的人生价值”。

比如,一位从山东来营口开发区的务工人员突然病逝,身处异乡,无钱安葬,田久林帮助操办、料理后事,还对丧葬费用全免;他发动员工为一名患有白血病的女子捐款,并将这名女子的父亲接纳为企业员工,解决生活保障问题。

“在经营服务过程中,田久林始终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带动全体员工向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对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始终坚持实行减免费用的政策。”上述报道称,田久林带领他的团队坚持不懈做好事,尽己所能地帮扶弱势群体。

在上述报道面世之前,田久林已于2013年11月当选营口市“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优秀奖;2014年2月,他获辽宁省第四届“建设者奖章”。

田久林曾被评为“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家”

2019年2月19日,包括田久林在内的多人被沈阳警方刑事拘留,企业十多名员工被抓。这是田久林人生命运的分水岭,他随后被指控是当地垄断殡葬服务业、为非作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

判决书显示,田久林于2002年承包营口老边区殡葬服务中心,2006年9月以老边区殡葬服务中心的名义承包营口市殡仪馆殡葬服务业务及销售殡葬用品业务,对外以营口市殡葬服务中心的名义经营上述业务。这是前述报所称,当地引入社会资金的殡葬业改革的开端。

2009年10月29日,田久林成立营口市诚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上述业务。在田久林名下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还有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公益性公墓、营口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汇成驾驶培训中心等。

在田久林被“包装”成善的另一面,是恶。

营口市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为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达到控制营口市殡葬行业的目的,田久林在2006年承包营口市殡仪馆殡葬服务业务之时起,即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行霸市,残害群众。

在经营过程中,田久林陆续网罗“两劳”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营口市殡葬服务中心为据点,逐步形成了以田久林为组织、领导者,孙波、秦云龙、刘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固定,并具有相当经济实力,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营口市市区及周边部分农村地区的殡葬服务行业形成垄断,对殡葬服务行业从业者的准入资格、殡葬用品销售网点的经营范围形成实际控制。

澎湃新闻梳理田久林涉黑组织案的判决书发现,14名被告人中,8名男性7名有前科。生于1964年的田久林,曾因犯抢劫罪于1986年9月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盗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田久林是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成员一切听从田久林的指挥,死心塌地为其效命。在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田久林都能积极出钱,帮助犯罪成员逃跑,积极出力,帮助犯罪成员平事。

殡葬协会会长的“规矩”

在营口,有2014年左右新入行的执殡表示:“我入行的时候,我师父就告诉我,不能外带骨灰盒,这是规矩。”

这是田久林及其组织的“规矩”。

据法院判决认定,田久林为达到强迫他人购买其售卖的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的目的,在员工大会、召集执殡开会时,多次强令不允许外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营口市殡仪馆,组织成员秦云龙在2014年任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后,在召开员工大会、召集保安开会、召集执殡开会时,也多次强令不允许外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营口市殡仪馆。

除了口头强令,还有具体部署和暴力行动。

2006年秋,田久林开始雇佣保安拦截携带骨灰盒的人员进入营口市殡仪馆;2014年以后,田久林又网罗秦云龙负责率领保安张海峰、邓魁、李勇等人拦截看管,不允许携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营口市殡仪馆。对不服从管理、携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营口市殡仪馆的执殡、丧户,进行恐吓、威胁、殴打;对不购买其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的丧户,则通过控制火化时间、不给办理火化手续等手段强迫购买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对未执行其规定的执殡通过取消提成不准进入营口市殡仪馆执业、罚款等手段进行控制。

2007年3月,田久林为垄断营口市中医院的殡葬业务,指使段永奎、李秋海“抢活”,在“抢活”的过程中,段永奎、李秋海将同为殡葬行业从业者的邢某打成轻伤。田久林获知此情况后为段永奎、李秋海提供资金供其逃跑,并安排段永奎、李秋海到葫芦岛躲藏。

2016年5月,田久林听说在市内有一家马上要开业的营口市殡葬网络服务大厅,即指使组织成员孙波伙同他人对段某经营的营口市殡葬网络服务大厅进行多次打砸,致使营口市殡葬网络服务大厅在开业后不到1个月即停业出兑。

法院认定,田久林通过组织、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06年-2019年间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在营口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在营口市市区及周边的部分农村地区,殡葬服务从业者闻“田”而色变。

在该团伙被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之后,仍有殡葬业从业者不敢售卖骨灰盒,称怕田出来后打击报复。在公安机关取证期间,仍未见一家殡葬用品店敢售卖骨灰盒,全市的执殡皆称不敢外带骨灰盒。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威名远播,在水源镇、沟沿镇,该组织不仅不允许丧户带骨灰盒,还不允许丧户自带小棺材,水源镇、沟沿镇的殡葬行业从业者因慑于其淫威,无人敢不服从。

在2018年扫黑除恶以来,营口当地群众纷纷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举报该组织涉黑犯罪,群众反映强烈,民怨极大,要求打掉该涉黑组织的民声鼎沸。

↑ 2014年有网友发帖举报田久林 来源:网络截图

骨灰盒暴利:最高加价105倍

垄断,带来的是暴利。

法院认定,2006年以来,田久林逐步控制营口市市区及周边部分农村地区的殡葬服务行业。通过垄断,肆意提高殡葬用品销售价格,获取了巨额利润。

经鉴定:2008年8月-2018年的十年间,田久林在营口市殡仪馆殡葬服务业务税后利润总额高达101997457.28元人民币,其中最为暴利的销售骨灰盒业务,2011年-2018年不含税销售额达87912933.33元人民币,平均加价率在854.68%,最高加价率高达10585.71%。

该组织为了巩固其在殡葬行业的实际控制,对市内执殡以会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对农村地区的执殡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并交纳保证金,如不服从田久林的规定外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即以取消会员或执殡资格、不允许从事殡葬行业、取消提成等手段要挟,逼迫相关殡葬行业从业者就范,以此来达到敛财和控制执殡行业的准入机制目的。

营口市多个执殡证实,田久林成为殡葬协会会长后,单方面强行“立规矩”,要求执殡必须接受管理,交纳会费,否则就不能在营口殡仪馆执业,得不到田久林承诺的提成;田久林又以承包了水源、沟沿镇的殡葬市场经营为由,单方面强行“立规矩”,对水源、沟沿镇两地的执殡进行分片管理,按执殡所划分片的人口数强行收取管理费、保证金,水源、沟沿镇的执殡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管理,交纳管理费、保证金。

法院认定,2011年-2019年,田久林共收取水源镇殡葬行业从业人员保证金50000元,管理费315000元;2016年-2019年共收取沟沿镇殡葬服务行业保证金83000元,管理费109900元。2018年,田久林成为营口市殡葬协会会长后,强迫众多执殡成为营口市殡葬协会会员,收取会费每人每年1200元,共81600元。

不光如此,田久林甚至充当了行政执法。2017年,因丧户自带小棺材,执殡王某没有汇报,就被营口市殡仪服务中心罚款1000元。

甚至连洗遗像的业务,田久林也要垄断。法院认定,2017年,营口诚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营口市殡仪馆内开设了洗遗像业务,田久林指使秦云龙安排张海峰、邓魁、李勇看管,不允许从事为丧户洗遗像的赵某向殡仪馆内送遗像,邓魁、李勇多次拦截赵某进入殡仪馆送遗像。2018年6、7月份的一天,赵某仍然进殡仪馆送遗像,被张海峰殴打。

法院还查明,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该组织长年制作内外两套账,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经税务部门审查、司法鉴定,田久林在经营4家公司期间,营口市诚信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逃税占比率99.84%、营口市老边区殡葬服务中心逃税占比率99.6%、营口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汇成驾驶培训中心逃税占比率92%、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公益性公墓逃税占比率100%,共计逃税8500余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该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持续控制营口市殡葬服务行业积累了巨额资本。

上诉后维持原判,外地民政局曾来营口“取经”

2020年9月18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久林的4个公司均被认定犯逃税罪,判处罚金共计1050万元;田久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逃税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4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至缓刑不等。同时,依法追缴田久林的4家企业偷逃税款7553万余元。

宣判后,田久林等不服,提出上诉。田久林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田久林的5个罪名均不构成。

但辩护律师的上诉观点未被采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20年11月28日,营口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田久林涉黑组织被打掉后,2019年6月5日,内蒙古赤峰市民政局曾率队赴营口市民政局学习考察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提出要切实把基层政权、殡葬管理、社会组织、养老服务等领域紧密结合,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该局考察组成员表示,将持续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作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坚决遏止涉黑涉恶势力苗头。

营口市也在开展殡葬行风整治。据营口市民政局于2020年7月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为了将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改进殡葬行业工作作风、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有效遏制和打击殡葬行业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2018年7月,营口市人民政府下发《营口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2019年4月,又下发《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回头看”。

2020年,营口市民政局联合市纪委巡视组开展了全市殡葬领域行风整治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整治,全面解决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首席记者 谭君)

刚刚,

大连、营口通报新增感染者详情!

营口新增29例感染者

均在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5月1日0时至24时,辽宁营口市报告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9例,全部为鲅鱼圈区报告。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9例。

29例无症状感染者现住址均在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5月1日,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为积极有效防范和控制疫情传播,请自4月15日以来,去过(或离开)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及与该校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或所在村(社区)报备,并积极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好疫情防控和核酸检测等措施。对不报备、不如实报备,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如有相关线索,请广大居民立即向所属镇(街道)进行举报。

大连新增感染者系哈尔滨来连

5月1日0时至24时,大连市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为哈尔滨市某阳性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阳性,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现将其在我市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4月29日20时,乘自驾车(黑A395QX)从哈尔滨市到达金普新区(携带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20时21分左右,在金普新区正黄旗海鲜烧烤大排档(大连开发区滨海路30号)就餐,21时48分左右,乘自驾车(黑A395QX)到金普新区大金港酒店(又名大象抱朴酒店,大连开发区五彩城K区1号)入住,后再未外出。

4月30日哈尔滨市宾县疾控中心横传信息,其为哈尔滨市某阳性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随即向社区报备,转入隔离酒店。

与上述活动轨迹有时空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配合落实相应疫情管控措施。

大连市疾控中心紧急提醒

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从域外输入我市,最大限度保证广大市民生产生活秩序,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并请广泛宣传:

一、从4月25日起,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来(返)连人员集中隔离14天,营口市鲅鱼圈区来(返)连人员居家隔离14天。营口市其他地区来(返)连人员请务必携带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抵连后24小时内且距上次核酸检测超过24小时,再次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请上述地区来(返)连人员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和酒店报备,主动进行核酸检测,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措施,对因谎报、迟报等引发疫情防控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非必要不离连、不去中高风险地区或14天内有疫情报告的地区。

三、市民在旅游、娱乐的同时不要放松警惕,做好个人防护,不开展聚集性活动。在人员密集和封闭场所,坚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无接种禁忌症的市民(尤其是老年朋友们)请按照接种程序尽快进行全程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和加强针接种。

四、各地区、行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四方责任,落实域外来返连人员的提前报备、排查及管控等相关措施。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5月2日

来源: 沈阳晚报

中国网财经11月14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辽宁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营口港 证券代码:600317)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董事长司政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对崔贝强等十一名董事、高管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营口港大股东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辽宁证监局于2019年7月对营口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口港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同时发现营口港存在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

(一)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丧失独立性

(二)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

辽港集团财务部干预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部分会计基础工作需请示辽港集团方可开展。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红亦需辽港集团审批。辽港集团的资金归集制度,限制了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在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辽港集团下发的管理文件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上市公司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

(三)公司在人员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

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辽港集团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经营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公司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劳动合同管理较为混乱,公司部分高管人员仍与营口港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晰。

(四)公司部分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

在辽港集团层面成立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负责营口港集团单位间具体人事政策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人员及领导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同时将公司个别职能部门与集团职能部门合并,存在机构混同问题。

二、关联方通过财务公司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营口港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营口港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为财务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获取贷款4.5亿元。资金贡献率与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同期财务公司资金无法覆盖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促使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偏低

公司自2002年1月16日上市以来,坏账准备计提的扣除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部分,始终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远低于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比例。

(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9年3月25日,营口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振宇(任职时间: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7月12日担任董事;2018年7月13日至今,担任董事长),同时担任营口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间:2013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2日),截止目前张振宇已经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但在公司2018年年报中,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情况,第二部分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中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未披露相关情况。

辽宁证监局认为,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等管理方式,对营口港人员任命、业务开展、财务运作、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干预,越过公司经营层、管理层对营口港进行“穿透式”管理,导致营口港独立性严重受损。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严重影响了营口港的日常经营运转。

司政作为营口港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上述问题时,未能通过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的形式,扼制上述问题,导致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三分开,两独立”内容仅有资产相对独立,同时任隐瞒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在董事会得以通过。王晓东在公司独立性严重受损之时却怠于行使作为董事、总经理的权利,在决策机构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的情况下,任问题在公司经营层面不断扩大。周志旭作为董事会秘书,理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在公司出现上述问题时应及时提示相关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但其怠于履行该项义务。邹先平作为财务总监,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无视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要求,对集团公司就具体问题进行请示汇报,相关事项上不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对公司出现的上述规范运作方面的严重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崔贝强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作为公司的董事,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公司出现上述严重独立性问题时,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问题进行纠正、制止,导致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三分开,两独立”内容仅有资产相对独立,同时任隐瞒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在董事会得以通过。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但在公司出现上述严重独立性问题时,你们作为独立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在董事会审议隐瞒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决议上签字通过,未能及时发现并发表恰当的独立意见。李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身为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出现上述严重独立性问题时,未能勤勉尽责,使得公司独立性严重受损。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及勤勉义务,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有相关责任。

另一份关于对营口港大股东辽港集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辽宁证监局于2019年7月对辽港集团实际控制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辽港集团严重干扰上市公司营口港的规范运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干扰营口港业务管理独立性

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对营口港业务实行“穿透式”管理。将其所属分、子公司分别划归集装箱事业部、散杂货事业部、滚装事业部、开发建设事业部等四个事业部进行管理,营口港丧失对相关业务管理权。

二、干扰营口港财务管理独立性

辽港集团财务部干预营口港会计基础工作,包括部分工作需向辽港集团请示方可开展,利润分红亦需辽港集团审批。辽港集团的资金归集制度,及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制度不同程度的限制了营口港资金使用、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

三、干扰营口港人员管理独立性

营口港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辽港集团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经营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营口港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

四、营口港部分管理部门存在机构混同

辽港集团在集团层面成立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负责集团单位间具体人事政策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人员及领导由营口港人力资源部组成。同时将营口港个别职能部门与集团职能部门合并,存在机构混同问题。

辽宁证监局于2019年9月11日针对上述问题向辽港集团下发《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辽港集团在法定期限内向辽宁证监局提交《关于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中相关情况的申辩报告》,并针对上述公司规范运作问题提出独立性问题是港口整合期的过渡性举措且公司成立时间短,对独立性影响有限等申辩理由。辽宁证监局认为,辽港集团的申辩理由并不能推翻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管理体制干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29号)第六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规定。

天眼查显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大股东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78.88%。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大股东为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控股22.96%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于2019年7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同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对公司业务实行“穿透式”管理。通过赋权事业部等方式,将上市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分别划归集装箱事业部、散杂货事业部、滚装事业部、开发建设事业部等四个事业部进行管理,上市公司丧失对相关业务管理权。

你公司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集中收付。你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为财务公司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流动性来源,其中2017年末归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43.74%,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3亿元。2018年末归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73.68%,获取贷款4.5亿元。资金贡献率与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同期财务公司资金无法覆盖公司贷款需求,客观上促使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针对上述问题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我局提交《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相关情况的申辩说明》,并针对上述公司规范运作问题提出独立性问题是过渡性举措,事业部管理体制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并非主观故意等申辩理由。我局认为,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等管理方式,对你公司人员任命、业务开展、财务运作、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干预,越过公司经营层、管理层对你公司进行“穿透式”管理,导致你公司独立性严重受损。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严重影响了你公司的日常经营运转。你公司的申辩理由并不能推翻上述事实认定。关于隐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你公司提出并非主观故意及并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申辩理由。我局认为,你公司将大量资金归集至财务公司,客观上形成了对资金使用自主权的限制。营口港集团通过财务公司进行资金归集,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导致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覆盖你公司贷款需求,形成了关联方隐性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要求。同时,隐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以往资金占用形式不同,主观故意及造成损害后果并非必然要素。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上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立即停止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恢复并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准确理解、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自律规则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11月7日

关于对司政等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司政、王晓东、周志旭、邹先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于2019年7月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公司在业务管理方面丧失独立性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港集团)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对公司业务实行“穿透式”管理。通过赋权事业部等方式,将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划归集装箱事业部、散杂货事业部、滚装事业部以及开发建设事业部四个事业部进行管理,公司丧失对相关业务管理权。

二、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

辽港集团财务部干预公司会计基础工作,部分会计基础工作需请示辽港集团方可开展。公司进行利润分红亦需辽港集团审批。辽港集团的资金归集制度,限制了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在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辽港集团下发的管理文件很大程度上干扰了公司投资、融资、资产处置以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

三、公司在人员管理方面缺乏独立性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选任实行委派制,由辽港集团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公司管理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公司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

四、公司部分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

在辽港集团层面成立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负责辽港集团单位间具体人事政策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人员及领导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同时将公司个别职能部门与集团职能部门合并,存在机构混同问题。

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转。

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谨慎履职。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下发《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四条底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发[2019]114号),文件要求辖区公司就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全面自查,并将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报送至我局。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公司报送的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经过自查不存在问题。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治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对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加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政作为营口港董事长在公司出现上述问题时,未能通过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的形式,扼制上述问题,导致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三分开,两独立”内容仅有资产相对独立,同时任隐瞒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在董事会得以通过。王晓东在公司独立性严重受损之时却怠于行使作为董事、总经理的权利,在决策机构未对上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的情况下,任问题在公司经营层面不断扩大。周志旭作为董事会秘书,理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在公司出现上述问题时应及时提示相关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但其怠于履行该项义务。邹先平作为财务总监,在财务管理工作方面无视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要求,对集团公司就具体问题进行请示汇报,相关事项上不能够做出独立的财务决策。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对公司出现的上述规范运作方面的严重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你四人高度重视上述公司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勤勉履职。深刻认识董事对每一份董事会决议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善意运用经营权及管理权,保障每一次权利的行使都形式合法,内容正当,时刻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崔贝强等十一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崔贝强、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李君: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辽港集团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公司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独立性,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转。

我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及勤勉义务,谨慎履职。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下发《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四条底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发[2019]114号),文件要求辖区公司就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方面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全面自查,并将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报送至我局。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公司报送的报告,报告显示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经过自查不存在问题。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治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崔贝强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戴兆亮、毕太文、单志民、万炳奎、刘洋作为公司的董事,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公司出现上述严重独立性问题时,未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问题进行纠正、制止,导致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三分开,两独立”内容仅有资产相对独立,同时任隐瞒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在董事会得以通过。戴大双、张大鸣、王丰、张先治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但在公司出现上述严重独立性问题时,你们作为独立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在董事会审议隐瞒相关问题的自查报告决议上签字通过,未能及时发现并发表恰当的独立意见。李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身为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出现上述严重独立性问题时,未能勤勉尽责,使得公司独立性严重受损。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及勤勉义务,对上述问题的出现负有相关责任。

现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9年11月26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于2019年7月对你公司实际控制的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严重干扰上市公司营口港的规范运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你公司通过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对营口港业务实行“穿透式”管理。将其所属分、子公司分别划归集装箱事业部、散杂货事业部、滚装事业部、开发建设事业部等四个事业部进行管理,营口港丧失对相关业务管理权。

你公司财务部干预营口港会计基础工作,包括部分工作需向你公司请示方可开展,利润分红亦需你公司审批。你公司的资金归集制度,及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制度不同程度的限制了营口港资金使用、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等方面的自主决定权。

营口港财务负责人的选任实行委派制,由你公司委派(推荐)和管理,损害了管理层、经营层对相关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及任命权。在事业部赋能管理模式下,事业部所属单位间人员调整由事业部自行审批,向人力资源部报备,营口港不行使相应人事管理权。

你公司在集团层面成立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负责集团单位间具体人事政策的落实工作。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人员及领导由营口港人力资源部组成。同时将营口港个别职能部门与集团职能部门合并,存在机构混同问题。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针对上述问题向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关于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事先告知书>中相关情况的申辩报告》,并针对上述公司规范运作问题提出独立性问题是港口整合期的过渡性举措且公司成立时间短,对独立性影响有限等申辩理由。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并不能推翻你公司通过事业部管理体制干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29号)第六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规定。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规范股东权利行使程序,科学运用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杜绝以不当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