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微信小程序开发公司还是很多的,下面重点谈谈小程序外包的一些坑,从中选择出好的微信小程序开发公司,大家务必提高警惕:
1、某些服务商把开发的费用报的很低,让企业觉得很超值,但后期如果要上线新功能或出现bug,则要收取很高的运维费用,如果你不出这些钱,那么你的小程序就无法更新,甚至无法使用。
比如某网的一个客户:在市场上找到一些不知名的所谓的“小程序开发商”以1到2千元的价格做小程序开发,等小程序开发完后,一丢回来就什么都不管了,没有升级维护,小程序变成了一个荒岛。最后还得找靠谱的外包公司来做。
2、单人开发的坑。如果有人对你说,他自己一个人短时间内就能开发一个可以商用,并且功能不弱的微信小程序,那么建议你把他拉黑。因为,小程序的开发,具体分为前端,后端,UI和其他数据库,API设置等等不同的内容,这至少需要一个3~5人的开发团队共同完成。
3、号称什么都会做的小程序外包公司,往往什么都做不精做不好。这类公司不靠谱,最好不要选,遇到这种是最惨的,稀里糊涂的产品就被做出来了,结果发现达不到自己想要的效果,欲哭无泪。隔行如山,没有人能够真正懂每个行业,只专注服务一个行业或者极少数行业。这样他们对行业有更深的认知,同时拥有的行业经验和资源能够快速复制。
4、销售型的外包服务商不要选。什么叫销售型外包公司?其实就是一家销售型的公司,看着公司几十号人,但99%的人全是销售,电话销售,上门推销等等各种“成功案例”的强势利诱。这种公司专门坑哪些不懂行的中小微传统企业。
现在做微信小程序的公司已经很多了,小程序于2017年1月9日上线,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快两年了,小程序被人们所熟知,小程序的优势被商家利用起来成为自己营销的利器,小程序也确实不为所望,为商家带来了大量的利润.那么究竟都是什么样的行以及人群业比较适合用小程序呢?
一.现下实体店家
我们都知道由于网络发展,现在电商店平台的发展收益十分可观。很多厂家想要参一脚,但也不是什么都适合电商平台发展比如:小区门口的超市。
而小程序的出现大大的解决路这个问题,它完全可以代替某宝之类的大平台,从而打造一个属于自己专署平台,既满足用户线上购物的需求,也门满足商家的供货能力,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餐饮行业
吃饭、去哪吃?吃什么?是大多数人每天要面对的问题,想想,现在打开手机,点开附近的小程序,寻找自己喜欢的餐厅进行点餐,可以选择到店用餐也可以快递配送,减少排队时间,同时节省了客户和商家的时间,并且线上宣传该可以节省宣传成本。
三.医疗行业
去医院最烦心的是什么?当然是排队挂号了!如果打开一款小程序,在线预约挂号,既节省了排队时间,也方便了一医务人员,并且不仅仅是挂号功能还有付费,线上诊疗等等
四.电商类
前面说到电商发展好,利润高,但如果可以配合小程序以及公众号矩阵一起运营,以电商+小程序+公众号的方式,借助公众号进行导购,肯定会提高销量,增加用户的。
五.工具类
现在的APP太多,而有些APP则太占用空间,再类似于工具类的APP安置浪费手机内存,不安有时还会用上,在这中尴尬的局面中小程序正好解决这个问题,小程序触手可及,用完即走,无需下载,既满足了用户的使用需求又不用下载。比如:小睡眠、网易有道词典等就做得比较出色。
小程序的依托于微信10亿活跃用户的APP,流量高、易获客、无需下载等优势,而且小程序的开发成本相对较低,可接受程度高。任何商家只要有好的想法都可以一试,小程序带给你无限的惊喜。
这个肯定有了,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小程序发布上线,可以关注一些上线比较好的,例如摩拜单车、肯德基、猫眼电影等自小程序上线以来已经收获大批的用户,他们的成功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学习
当然可以啦,可以给对应的服务商详细沟通描述你想制作成什么样的,最好能提供一个你觉着不错的案例,这样会更有帮助
虽然小程序制作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小程序的推广还需要花费一些精力,目前小程序的推广可以分为线上、线下进行,比如线上可以:
1、附近的小程序入口基于LBS的门店位置的推广,会自然带来访问量,为门店带来有效客户。
2、微信搜索进入小程序可以在微信搜索里直接进入,拥有线上的搜索流量。
3、长按识别小程序二维码进入。
4、小程序的参数二维码,可以利用积分宝海报形式进行线上运营传播。
5、微信图文可以插入小程序,也是小程序推广运营的重要方式,而且结合微信图文, 借助微信小程序的直接引导,提高线上转化率。
6、自媒体平台软文推广。
7、转发分享。
8、公众号关联小程序,利用公众号积累的影响力。
9、公众号资料页展示小程序也是小程序的重要入口之一,能为小程序带来自然的用户 。
线下:
1、小程序二维码推广。
2、圆形小程序码推广。
3、扫描普通二维码进入小程序。
4、门店、宣传海报、广告栏带小程序相关二维码。
5、线下扫码、地推。
这个需要分析市场,同时要看定位的产品或者市场价值在哪。微信小程序目前只是一个扩展应用,没有太多实际的推广,只是一个微信比较新颖的功能拓展,如果用在会议上的任何营销会,应该会有商机,红利就需要看企业定位了。
新闻发布会
4月21日上午,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情况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情况,并发布《福建省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1年度)》和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下是发布的典型案例详细情况:
2021年福建省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业秘密案
二、郭某侵犯著作权案
三、林某甲、林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四、张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五、张某华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妨害作证、伪证案
六、薛某建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七、邓某麟等五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八、晋江A贸易公司与泉州B贸易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九、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政检察监督案
十、伊某、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游某、游某棋
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上海鹰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某公司)主要经营条码扫描设备的生产、销售等业务,游某、游某棋分别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明知邱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获取某自动识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UIMG解码库技术,并制作成条码扫描设备芯片所需的软件固件,仍利用邱某某和余某某提供的解码库固件,生产出与A公司类似的扫描设备,并销往全国各地,造成A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经鉴定,UIMG解码库属于A公司商业秘密。
▲图片说明:条码扫描设备
【检察履职】
2021年3月5日,福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将本案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鼓楼区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追加起诉鹰某公司。同时,结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被告人游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同年4月12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鹰某公司、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诉,其中对被告人游某棋提出适用缓刑同时适用从业禁止令的量刑建议。同年11月1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鹰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判处未经被害单位A公司同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芯片、条码解码库的生产、经营活动。
【评析意见】
本案权利人A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的条码扫描设备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具有核心竞争力,自主研发的UIMG解码库技术是其核心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责任,追诉单位犯罪,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积极引导侦查和追诉漏犯。该案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围绕商业秘密同一性、非公知性鉴定、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等内容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精准指控夯实证据基础。同时,针对本案涉嫌单位犯罪,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依法追究鹰某公司刑事责任。
二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确保严厉追责。本案辩护人提出只能将扫描设备中的芯片认定为侵权产品,并以解码库固件在整体扫描设备中所占比例认定侵权产品合理利润。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解码库固件虽然只是扫描设备中的一部分,但却是起到基础性、实质性作用,脱离解码库固件的扫描设备将无法获得整体利润,因此应当将整个扫描设备视为侵权产品,以整体利润作为本案指控数额。

三是强化对权利人权益保障。检察机关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游某向A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令量刑建议,防止权利人利益再受侵害。
案例二
郭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被害单位福建某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利用从网络上获取的该公司游戏服务器端,在互联网上开设游戏私服网站“Taeee.com”并建立QQ群,提供用户下载,并通过技术修改,使用户在登录游戏后指其非法运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器。郭某收取游戏充值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图片说明:检察机关向权利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
2019年5月,福州市版权局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福州市检察院将线索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鼓楼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2019年10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立案侦查,鼓楼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021年5月26日,鼓楼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同年8月19日,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本案是中央宣传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检察机关联合版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全程引导收集证据,有力指控犯罪行为。
一是强化行刑衔接,依法监督移送。检察机关接到福州市版权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与市版权局对接,对案件开展分析研判,引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建议市版权局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发挥联合办案优势,破解电子数据取证难点。本案侦查取证难,需提取固定游戏私服服务端程序、第三方支付数据、聊天记录等。检察机关提出“分类调取、逐项固定、注重比对”的侦查取证思路,传导庭审证据标准,为准确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
三是积极引导权利人参与诉讼,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实地走访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引导其实质性参与诉讼。权利人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详细说明私服游戏与官方游戏内容相似性等情况,协助案件顺利办结。
案例三
林某甲、林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6月至9月,林某甲、林某乙受雇于郑某某、蔡某某(另案起诉,已判决),未取得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漳浦县一简易搭盖的铁皮房内,将购买来的“鲁晶”牌精制盐分装成小包装,假冒“闽盐”牌食盐销售到漳州市芗城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图片说明:生产假冒”闽盐“牌食盐窝点
2021年4月7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林某甲、林某乙。同年7月6日,芗城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林某甲、林某乙提起公诉。同年9月10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食品领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两名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否认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指控犯罪事实。
一是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持续部署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打击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
二是突破“零口供”,厘清犯罪主观要件证明思路。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到案后辩解主观不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在简易搭盖的铁皮房内分装食盐,并且还参与制作假冒“闽盐”包装袋等,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三是庭审有力指控,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在庭前作好充分预案,庭审中通过有针对性地讯问、举证,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同时通过法庭教育,促使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案例四
张某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9月,厦门某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悦公司)中标厦门马銮湾某住宅项目用电工程,工程约定设备材料应通过电力部门检测。2019年底,担任某悦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营的某孚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孚公司)采购了12盘“超阳”牌低压电缆,但随后发现该品牌低压电缆未列入2020年度电力部门供应商参考目录,遂商议由刘某某通知电缆代理商涂抹掉“超阳”商标标识。2020年3月,该批电缆运至某悦公司后,负责该公司生产车间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刘某某联系的工人使用喷码机在部分电缆上喷印“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由刘某某制作12张“太阳”牌电缆产品合格证贴在电缆木质分装盘上。经查明,印有“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及分装盘上钉制“太阳”牌电缆产品合格证的电缆共255米,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图片说明:办案检察官走访涉案企业
2021年4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以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23日,思明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刘某某、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12月2日,思明区检察院向厦门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将该案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行政处罚。本案审结后,某悦公司向思明区检察提出企业合规建设申请。思明区检察院经审查,并层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该公司启动企业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存疑和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罚,同时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案特点和涉案企业所在行业特点,推动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一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依法作出不起诉。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综合考虑刘某某、朱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是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依法移送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朱某某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处理。
三是开展企业合规建设,预防涉案企业再犯罪。某悦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产5000余万元,从业员工250余人,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本案审结后,经某悦公司申请,思明区检察院对该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引导公司制定合规计划,并组织第三方监督评估,推进企业合规经营。
案例五
张某华等五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妨害作证、伪证案
2019年4月起,张某华伙同他人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并租赁莆田市城厢区一民房作为仓库。张某华雇佣吕某某负责在该仓库配送、邮寄假冒运动鞋,并约定如果被公安机关查获由吕某某冒名顶替投案,张某华额外支付吕某某报酬人民币3万元,吕某某将自己手机卡、银行卡和关联支付宝账户交由张某华用于收取假冒运动鞋销售款。同年11月25日,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到2890双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案发后,张某华指使吕某某携带同案犯张某雨提供的手机以及该手机中销售无商标运动鞋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冒充老板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外,张某华还指使卢某某、朱某某伪造租赁合同,将实际承租人改为吕某某,并修改租金和承租时间。
▲图片说明: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
2020年7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发现吕某某存在替人“顶包”嫌疑。城厢区检察院及时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两级检察院组成办案专班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查明,张某华系该售假团伙背后真正老板,其指使吕某某冒充老板投案,吕某某、张某雨、卢某某、朱某某等人存在妨害作证或伪证行为。2020年7月30日,莆田市检察院将上述线索移送莆田市公安局。同日,莆田市公安局对张某华、张某雨、卢某某、朱某某等人以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城厢区检察院先后对张某雨、吕某某、张某华、卢某某犯、朱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先后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五万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案系莆田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制售假鞋犯罪案件中,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处的“顶包”系列案之一。
一是强化精细审查发现案件疑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吕某某虽然自称是售假“老板”,但对具体经营并不完全了解,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存在替人“顶包”嫌疑。
二是审慎稳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经过综合研判,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具备自行补充侦查条件,成立两级检察院组成的办案专班,采取先收集客观证据、后集中讯问询问方式,突破犯罪分子“攻守同盟”。同时将集中讯问询问地点放在上一级检察院办案工作区,确保侦查顺利开展和办案安全。
三是深挖幕后老板铲除假鞋产业链。检察机关查明该团伙真正老板,并追究相应人员伪证责任,实现制售假货全链条打击,有力推进当地鞋业市场专项整治。
案例六
薛某建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平伙同他人通过新浪微博平台销售假冒“M.A.C”等品牌化妆品,截至2020年6月,共销售假冒“M.A.C”等品牌的化妆品人民币84余万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卓某某明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受雇于薛某建、薛某平,负责发货、客服、售后等。另查明,被告人薛某建、薛某平伪造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支付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图片说明:现场查获假冒”M.A.C“口红
2020年7月30日、10月28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薛某平、林某某批准逮捕,对卓某某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以薛某平、林某某、卓某某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蕉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蕉城区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伪造合同印章犯罪事实和追加起诉薛某建,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11月19日,蕉城区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蕉城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薛某建、薛某平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林某某、卓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6月30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薛某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薛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某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蕉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因被告人薛某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本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流量推广、虚假宣传、第三方支付等方式,销售假冒“M.A.C”化妆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一是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加漏罪漏犯。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同案犯,核实资金流向,发现薛某建有共同实施犯罪嫌疑,此外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还涉嫌伪造合同印章,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被告人薛某建以及本案伪造合同印章犯罪事实。
二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不批准逮捕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林某某系从犯且具有悔罪表现,对林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是依法抗诉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运行。本案四名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某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建无正当理由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后因被告人薛某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案例七
邓某麟等五人非法制造、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邓某麟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取得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孚公司)授权情况下,非法制售南孚电池标识,邓某麟负责对外联系客户、购买生产原材料和安排业务,邓某民负责管理、安排工人生产和发货,古某某负责财务,莫某某负责机器调试和维修,累计制售假冒南孚电池5号、7号等电池标识2.5亿余件。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明知邓某麟等人非法制造南孚电池标识,仍向其大量购买并销售给他人,共计1.8亿余件。
2020年8月14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邓某麟、邓某民。同年11月13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将该案分案移送延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中,延平区检察院追加起诉莫某某、古某某、张某某。2021年,延平区检察院先后对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邓某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邓某民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邓某麟提出上诉。2021年10月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权利人南孚公司系中国碱性锌锰电池龙头企业,其所拥有的“聚能环”注册商标为公众广泛知晓。检察机关强化能动履职,查明实际控制人,追诉同案犯和下游犯罪,追加认定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实现全面依法准确打击。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检察机关以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大对重点企业、知名商标保护力度,助力福建品牌经济发展。
二是积极引导侦查,大幅追加认定涉案数额。侦查机关仅以现场扣押的商标标识数认定为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从调取物流单据入手,查明非法制造的实际数额,将本案认定的犯罪数额从500万余件大幅增加到2.5亿余件。
三是强化追诉职能,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莫某某、古某某参与非法制售商标标识,张某某向该团伙购买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而侦查机关未移送起诉,依法予以追诉,实现全链条打击。
案例八
晋江A贸易公司与泉州B贸易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就晋江A贸易公司与泉州B贸易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泉州B贸易公司向晋江A贸易公司支付第三季度商标使用费15万元,晋江A贸易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1日将5万双防伪标识送至泉州B贸易公司住所地。调解书生效后,晋江A贸易公司将5万个防伪标识交付泉州B贸易公司,但双方对调解书约定的“5万双”防伪标识是“5万个”还是“10万个”产生争议。泉州B贸易公司向晋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9日,晋江市法院予以立案。2021年5月20日,晋江A贸易公司向晋江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晋江市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裁定。
▲图片说明: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2021年7月,晋江A贸易公司认为晋江市法院对执行异议未及时作出裁定,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晋江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查明,晋江市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晋江A贸易公司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截止2021年7月仍未作出裁定或答复。晋江市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晋江市法院未及时审查处理晋江A贸易公司执行异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年8月6日,晋江市检察院向晋江市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晋江市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相关约定内容,在双方仍就约定的履行标的物数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裁定驳回泉州B贸易公司执行申请。2021年11月4日,晋江市法院向晋江市检察院函复处理情况。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监督的一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知识产权民事生效裁判、执行活动和审判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执行机构发现给付内容不明确,应当通过提请审判部门等方式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的,应及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由当事人通过另案诉讼等方式予以明确,而不能以此为由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后,开展调查核实,认为法院未及时审查处理执行异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处理,促进知识产权民事执行工作规范开展。
案例九
黄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行政检察监督案
2018年6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对黄某某销售假冒361°注册商标运动鞋,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5日将该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晋江市检察院认为黄某某销售假冒361°注册商标运动鞋的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分别向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黄某某销售假冒361°注册商标运动鞋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图片说明:检察机关向权利人反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情况
2020年7月20日,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反映相关执法部门对黄某某的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理,请求检察机关监督落实。晋江市检察院经调阅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向相关执法部门核实,于2020年7月29日,向晋江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对侵权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作出处理。2021年6月4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五千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对商标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标有“361°”标识运动鞋1700双,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2021年6月16日,晋江市检察院向三六一度公司反馈行政争议化解情况,三六一度公司对行政处罚结果表示满意,对晋江市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表示感谢。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存在违反行政管理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跟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执法。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部门加强协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化解被侵权民营企业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既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又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十
伊某、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以来,被告人伊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茅台、赖茅白酒销售给余某等40余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4万余元。被告人余某从伊某处购买上述假冒白酒后又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伊某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赖茅白酒共768瓶,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5万余元;在被告人余某承租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赖茅白酒共89瓶,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图片说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4月3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伊某、余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还涉嫌危害公共利益,经依法公告后,于2020年7月21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责令两名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扣押假酒所需费用”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2020年11月17日,鼓楼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二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八百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伊某、余某支付销毁假酒相关费用共计1500元。同年4月及8月,被告人伊某、余某分别在法治日报上刊载道歉声明。鼓楼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白酒制销环节监管漏洞,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大对假冒白酒的打击力度,净化酒类市场经营环境。
检察机关依托食品药品安全等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
一是推进“一案四查”办案模式。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同步审查是否存在行政违法、民事追责和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实现办案理念融合和工作整合。
二是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本案侵权产品涉及食品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新模式,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公益双重效果。
三是以“我管”促“都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采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解决行业监管问题,以“我管”促“都管”,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供稿:省院第四检察部
编发:福建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