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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微信小程序定制免费报价(定制微信小程序要花多少钱)

湘潭微信小程序定制免费报价(定制微信小程序要花多少钱)

发表日期:2022-12-06 12:50:32   作者来源:众诚企业建站   浏览:50


微信小程序做一个需要多少钱?

做一个微信小程序通常需要几百到几万不等。如今微信小程序越来越流行,许多商家都想通过微信小程序来吸引顾客,提高收入,但是许多人不知道制作微信小程序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多少钱,从而有些不敢尝试。制作小程序需要花多少钱,通常和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需要多少的花费。
功能是影响小程序开发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小程序包含的功能越多,费用也就越高,所以具体的费用,得在确定完需要什么功能之后,才能确定。
2、开发方式
小程序开发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第三方平台开发,二是定制开发。
第三方平台开发:第三方平台开发具体价格在一千至一万元左右。
定制开发:根据企业和商家个人的需求,进行每一个页面、每一项功能的单独开发,因此开发难度较高,耗时较长,具体费用和需求有关,没有一个特别固定的价格。
3、认证费用
小程序必须经过认证之后才能发布,需要向腾讯官方缴纳一笔认证费用,费用为300元。但如果企业已经申请开通过公众号,并已经经过企业认证,就无需再次缴纳费用。
4、服务器租赁
虽然小程序是基于微信运行的,但和网站一样,同样需要配置服务器。服务器的费用根据其配置、带宽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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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发一个微信小程序多少钱,要看通过什么开发方式,还有要实现的功能;
首先开发方式,一种是定制开发,不过这种开发价格较高,几万甚至十几万不等,还有就是开发周期较长;另外一种就是第三方平台开发,这种开发价格较低,根据功能几千就可以开发好,主要的是开发周期短,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上线运营。
所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发方式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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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品向科技认为:许多付费的O2O类、购票类、生活服务类、桌面工具类、聊天增强工具类以及群管理业务等使用频率不高,功能单一、使用频率低的领域也许会成为一个不错的切入口。这些长尾服务需求频次小又不具备独立成APP的能力,因此选择背靠微信这棵大树才能更好的乘凉。



网友:湘潭微信小程序定制免费报价

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收费范围

(一)中小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关于下达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5号)、《关于下达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627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66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校内课后服务费(见附件1)。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3.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新生入学体检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见附件2)。课本费按《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1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目录>的通知》(潭教通〔2021〕72号)规定的品种和省发改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见附件3);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科书。与教材配套的磁带、光盘,可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

4.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按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科教〔2019〕19号文件和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二)幼儿园。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7〕3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三)民办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规定执行。如遇国省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1.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

2.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学年开学前需将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收费标准抄送注册登记地发改部门。

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即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可以按照新生新标准收费,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中职不得跨学年收费。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两免一补”标准减免,其中,普通小学减免325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25元/生·期。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费。见附件2。

2.课本费。见附件3。

3.作业本费。见附件1。

4.教辅材料费。根据《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和《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2021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自愿征订推荐目录>的通知》(潭教通〔2021〕81号)等文件精神,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和“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也可通过教辅材料发行单位的合法在线支付途径,在线上平台自愿征订和缴费。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未超过最高限额的,据实收取;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收取(见附件4)。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学生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和邮政机构订购。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湘教通〔2017〕461号文件规定,免费发放教辅材料。国家统编中小学语文教材配有“中小学语文示范诵读库”,供各地按需自愿购买,具体价格为:一年级8.00元(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一张),二、三年级13.00元,四、五、六、七、八、九年级14.00元(二至九年级均包含配套图书一册、光盘两张)。与同步练习册配套使用的各年级单元测试卷、中学《实验报告册》按照潭教通〔2021〕81号规定执行。

5.住宿费。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规定,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按不超过300元/生·期标准收取;自愿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的学生(城市义务教育学生、高中学生)住宿费,由市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逐校审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寄宿生减免150元/生·期。

6.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每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见附件1)。农村学校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可收取不超过50元/生·期的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同时,各县市区按程序和要求自主核定其区域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2个园区的公办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市发改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早餐不超过3.5元/生·餐,中、晚餐不超过7元/生·餐;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校早餐不超过4元/生·餐,中、晚餐不超过8元/生·餐的标准执行。

7.校服费。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并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毕业学年不建议购买校服(见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

8.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的标准收取。

9.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10.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18元/人·次收取。

11.校内课后服务费。全市各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暂缓收费,待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12.公办幼儿园收费。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园 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5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400元/生·月,标准园350元/生·月。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13.普惠型民办幼儿园收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

三、教育收费财务管理及退费政策

学费、住宿费应入缴非税专户。伙食费和校内课后服务费分别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代收费资金要在往来款中进行核算,及时结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纳入非税管理的收费项目,如学费、住宿费,由学校开具非税票据;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等,由收款单位向学校开具税务票据,学校向学生开具财政往来票据并公示税务票据;其它项目,如伙食费、校内课后服务费等,由学校开具财政往来票据。对困难学生收费减免应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资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存档,以备核查和审计。

除校外活动费按次据实收取、伙食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外,各学校应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其他费用,在本学期结束时落实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四、纪律要求

1.严格执行政策。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退费政策,严禁收取补课费、智慧校园卡费等自立项目的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禁止代收商业保险和强制代收城乡居民医保。学校学生公寓的分类、配套设施、服务及收费要严格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文件执行,除收取学生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开水(饮水)费、洗衣设备使用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2.严守收费底线。各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规定的免学费、免书籍课本费、免教辅材料费等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中小学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缴不起费用而辍学的现象。

3.严肃监督问责。各级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坚决制止教育择校乱收费,加大力度治理教辅材料散滥和补课乱收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关注,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

点击下载原文件与附件(如手机无法下载,可登录PC下载):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市发改委对《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4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箱:xtsfgwjtk@163.com

电话:0731-58552780

湘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

(四)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餐饮、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市场调节价)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包括机械式立体停车楼,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市场调节价)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场调节价)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市场调节价)

5. 住宅小区停车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包括拥有经营权的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标准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费费用。(市场调节价)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政府指导价)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指导价)

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政府指导价)

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政府指导价)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停车场区域划分和道路临时泊位设置由市公安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见附件)

第七条 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城市核心区域高于非核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干道高于支路、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应实行以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收费单位,不足一个计时收费单位按一个计时收费单位收费。

摩托车(含电动车)以计次收费方式收费;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二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免费时段;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进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以及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 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二)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交费的车主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住建、财政、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检查,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城市道路乱停放和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部门对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乱停放的机动车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按管理权限,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1、城区停车场所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范围:

雨湖区:韶山中路以南、和平路-南步街以西、中山路-平政路-城正街以北、观湘门路(城正街-韶山东路)以西的合围区域。

岳塘区:河东大道以南、湖湘东路以西、湘潭大道以北、建设南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一级区域范围:

雨湖区:文星门路(三桥北)以西、建设北路-广云路-南岭路-韶山西路以南、宝庆路-新马路以东、沿江路以北的合围区域。

岳塘区:福星路-板五路以南、芙蓉大道(板五路-书院路)以西、书院路(湘潭大道-岳塘路)以北、岳塘路-东泗路以东的合围区域。

二级区域范围:

北二环路以南、新湘路-潭邵路-宝庆路-岳塘路以东、书院路-湘潭大道-滨江南路以北-东二环路以西的合围区域。

2、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最高停车收费标准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车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3、火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来源:“湘潭发改”微信公众号】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关于举行湖南湘水缘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听证会时间、地点,定价方案,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结论,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0年7月3日上午9:00

地点:湖南湘水缘(具体地址杨嘉桥镇金笔村)

二、定价方案

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依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经营成本的审核,结合周边县市参考,考虑经营者的实际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现将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方案制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介绍

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于2003年夏开始筹建,于2007年4月开园营业。规划面积4808亩,批准建设用地1200亩,已依法取得土地592亩,公墓开发使用346亩。现有员工400余人,在保证服务湘潭县域内病亡居民的同时,面向长株潭三市病亡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圆满殡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圆满中心),是由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投资,经湘潭县人民政府、湘潭县民政局批准建设的,一座集追思悼念、殡葬礼仪、遗体火化于一体的现代化殡仪服务中心。规划建设依《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文件要求的Ⅰ类殡仪馆为标准,项目占地面积约30亩,计划总投资5亿余元,目前总投资已建成一期工程2亿多元,建筑面积6423m2。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依据辖区殡葬服务需求量,现规划建设了悼念礼厅20间、火化礼厅2间及服务大厅、办公区、餐厅、大型停车场等配套功能设施。

圆满中心设有:接案部、客服部、礼仪部、火化部、行政部、网络运营部,现有员工45人。

(二)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具体项目

1、火化费

2、遗体接运费

3、骨灰寄存费

(三)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1、火化费:拣灰炉遗体火化850元/具(含骨灰收捡);

(1)遗体接运普通车(购车款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起步价190元/具(超过30公里每公里加收2元);高档车(购车款10万元以上)起步价280元/具(超过30公里每公里加收2元);

(2)等候延时费:30分钟内(含)不收费;超过30分钟后按20元/每30分钟标准收取,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3)遗体抬运费80元/具(上、下车及2楼(含)以下抬运、两层以上每层加收10元,使用电梯不收费);

3、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6元/盒/月(含寄存证)。(四)拟制定的定价机制主要内容、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的直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1、火化费:火化机消耗的水、电等能源,骨灰收敛,火化间和火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2、遗体接运费:遗体的消毒、抬运距离(含平面和垂直距离),租用灵柩车车型(高、中、低档),灵柩车等待延时,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3、骨灰寄存费:建设骨灰寄存建筑物及设备的维修、折旧,水电消耗费用,骨灰寄存保管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五)拟制定价格水平的依据和理由

1、根据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民政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起步价和每公里价)、火化、存放(含冷藏)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2、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3、长株潭地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7)

(六)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1、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是惠民利民便民的重要举措。2014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争取到2020年,实现应火化遗体全部火化,火化区火化率达到100%,火葬区范围由原有的103个县市区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湘潭市辖1县2市2区,即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全市常住人口280万人,我市近年来死亡率维持在7‰左右的水平,即年死亡人数为2万人的水平。圆满殡仪服务中心已经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授权县民政局于2020年3月下发了验收合格,准予运营的批复。基本殡葬服务是殡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圆满殡仪服务中心火化功能启用前必须确定其价格标准,并按要求公示公开,使殡葬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2、确定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为持续优化殡葬服务收费,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规范企业收费,我局在湘水缘提供有效数据的基础上从细从严开展成本监审和定价工作,促使企业进入良性健康循环发展,并要求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3、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殡葬改革是我国各项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国务院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于1997年就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条例》指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同时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火葬区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葬场、殡仪馆。”湘潭市2019年殡葬改革重点工作考核办法中指出湘潭县第一项工作任务即为“启动带火化功能殡仪馆开工建设”。由此可见,建设好殡葬基础设施,既是贯彻实施殡改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同时对于改革丧葬陋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确定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标准,是落实惠民政策推进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

(七)其他与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有关的资料。

长株潭地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湘潭市殡仪馆政府定价项目服务价格标准(向其馆长咨询,此标准是2000年前制定的标准)

(1)拣灰炉遗体火化800元/具(含骨灰收捡);

(2)遗体接运普通车起步价120元/具(超出10公里外,每公里加价3元)、中档车起步价150元/具(超出10公里外,每公里加价4元);

(3)遗体抬运费60元/具(上、下车及2楼(含)以下抬运、平面抬运,3楼以上每层加收10元);

(4)遗体接运延时费: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按20元/小时标准计算,超出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长沙市明阳山殡仪馆政府定价项目服务价格标准(依照长发价服〔2016〕91号执行)

(2)遗体接运普通车起步价100元/具(每公里加收2元)、中档车起步价240元/具(每公里加收2元);

(3)遗体抬运费60元/具(上、下车及2楼(含)以下抬运、平面抬运,3-7楼每层加收5元,8楼及以上每层加收10元);

(4)延误费、空驶费: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按20元/每30分钟计算,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空驶费按应收取的运输费减半收取;

(5)骨灰寄存费70元/盒/年(含寄存证)。

3、株洲市福寿山庄政府定价项目服务价格标准(株发改发〔2020〕33号)

(2)遗体接运普通车起步价190元/具(超过30公里每公里加收2元)、高档车起步价280元/具(超过30公里每公里加收2元);

(3)等候延时费:30分钟内不收费,30分钟后按20元/每30分钟标准收取;

(4)遗体抬运费50元/具(上、下车及2楼(含)以下抬运、两层以上每层加收5元,使用电梯不收费);

(5)遗体冷藏8元/具/小时;

(6)骨灰寄存费72元/盒/年(含寄存证)。

三、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结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

2、项目由来:该项目是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向县发改局申请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标准政府定价。经湘潭县发改局审定,符合价格制定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由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本次成本监审。

3、监审对象及范围:本次成本监审对象为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监审的主要范围是殡葬基本服务政府定价的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涉及的各项支出费用。

4、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于2003年夏开始筹建,于2007年4月开园营业。规划面积4808亩,批准建设用地1200亩,已依法取得土地592亩,公墓开发使用346亩。现有员工400余人,在保证服务湘潭县域内居民的同时,面向长株潭三市广大居民提供殡葬服务。

2004年以来,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杨嘉桥镇金桥村建设一个集公墓、殡仪馆、火化场于一体的园林式‘湘潭金峰长生陵园’(2009年更名为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2015年列入湘潭市、湘潭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湘潭县人口基数和《殡仪馆建设标准》,此项目定位为一类殡仪馆。项目占地19372㎡,目前已完成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一期工程,建设建筑面积6423㎡,主要建设有殡仪厅20间、火化车间1个(火化炉两座)及圆满餐厅660㎡、停车场及公共活动场所6400㎡,建设殡仪服务中心已投资累计约2亿元。

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湘潭县城镇居民死亡后火化需求。同时应政府要求,杨嘉桥镇、易俗河镇和河口镇三个镇的集中治丧场所设立于殡仪服务中心。

5、监审工作时间:202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

(二)成本监审的依据及成本项目的构成

1、一般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

(3)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

(4)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

(5)《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6〕128号);

2、特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3、被审单位提供的依据

(1)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性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

(2)殡葬基本服务政府定价的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成本监审表;

(3)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折旧监审表;

(4)岗位在职工人数统计表;

(5)其他相关资料;

4、成本项目的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殡葬基本服务价格的直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1)火化费:火化机消耗的水、电等能源,骨灰收敛,火化间和火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2)遗体接运费:遗体的消毒、抬运距离(含平面和垂直距离),租用灵柩车车型(高、中、低档),灵柩车等待延时,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3)骨灰寄存费:建设骨灰寄存建筑物及设备的维修、折旧,水电消耗费用,骨灰寄存保管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三)成本监审的程序

1、通知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按规定及时提交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成本监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交资料含下列内容):

(5)岗位在职工人数统计表;

(6)其他相关资料(含请示、殡仪服务中心情况介绍、验收合格的批复);

2、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报送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按规定转入具体的监审程序。

3、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实地进行成本监审工作,审核了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性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对相关成本数据进行归集,听取了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的意见。

4、核定定价成本。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实地考察后,根据成本项目、成本数据的具体情况,提出成本监审意见,起草成本监审报告初稿,征求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意见,根据其反馈意见完成复核后,出具正式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骨灰寄存费成本监审报告,并送达至该单位。

(四)成本数据的调整及理由(详见附表)

根据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本次成本监审核减费用火化费203678.5元,遗体接运费442154.32元,骨灰寄存费22301.2元,共计核减668134.02元,具体成本数据调整如下:

1、火化费:

(1)核减培训费8000元

(2)核减火化机费用24890.28元

(3)核减火化机房固定资产折旧170694.2元

2、遗体接运费:

(1)核减工资薪酬392328元

(2)核减差旅费8800元

(3)核减燃油费30413.37元

(4)核减过路过桥费8480元

(5)核减遗体接运车辆固定资产折旧2132.95元

3、骨灰寄存费:

核减骨灰寄存室固定资产折旧14597.03元

(五)定价成本结论

经监审,火化费为1182.05元/具、遗体接运费为755.07元/具(含抬体、消毒、起步价、每公里价,其中抬体124元/具)、骨灰寄存费为6.14元/具.月(详见附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监审数据及资料由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提供,该单位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本次监审结论,仅作湖南湘水缘长生陵园有限公司殡葬基本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参考,不做其他依据。

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

1.听证人

谭文忠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

刘文扬 县发改局价格管理和成本调查股股长

袁再兴 县发改局价格管理和成本调查股副股长

卢思源 县发改局价格管理和成本调查股工作人员

2.听证会参加人22名(排名不分先后)

(1)群众(消费者)9名:

王宇琳

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11号

139****7121

汪德伏

湘潭县易俗河镇金鹏小区

131****6220

江崇山

湘潭县易俗河镇潭煤宿舍18栋

136****2151

赵瑞英

湘潭县易俗河镇尚御尊城

189****1723

郭醒思

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滨江花苑1-2-102

152****4262

罗淑秋

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路潭煤宿舍

158****2416

周可能

湘潭县易俗河镇城塘小区11栋301

182****4345

刘爱华

湘潭县易俗河镇瑞莲路

150****9485

王圭崇

湘潭县易俗河镇紫薇路龙江名庭

138****7448

(2)经营者2名:

袁 佳

湘水缘公司

187****0527

李湘红

187****8868

(3)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1名;

周 威

县莲乡土地公司

138****9758

(4)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2名:

赵新明

退休干部

150****8635

刘炼超

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

158****2288

(5)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8名:

李志平

县人大代表

139****9718

周 令

县政协委员

139****9349

黄 鑫

县政府办

198****2888

黄治凡

杨嘉桥镇政府

139****5176

刘 纲

县民政局

139****7308

赵自强

158****7353

王大洪

湘潭县消费者委员会

138****2838

张先光

金笔村

137****3847

3.旁听人员3名

鲁君华

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城南春天

139****8608

杨子龙

湘潭县河口镇白米村桐车组

186****1108

赵先南

湘潭县排头乡隐山村上坳组

135****2268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8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