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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货架上摆放着两袋包装几乎完全一样的泡菜,一个是2020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一个是2019年就已经投入使用,双方都认为自己才是正品,到底哪个才是正品?
2021年1月10日,诚诚公司一名员工来到了总经理办公室汇报一个重要情况。
员工:“李总,我们的泡菜被人侵权了。”
李总:“什么?哪家公司?”
员工:“李总,你看,这是我在我们家小区附近的超市买的爽爽牌泡菜,你看这包装是不是我们公司的包装?”
李总:“是啊,有啥问题。”
员工:“你看生产厂家?”
李总念道:“香香公司、脆脆公司生产。不对啊,这是我们公司的包装,他们怎么用我们公司的包装?”
诚诚公司李总理意识到有侵权情况发生,因为诚诚公司没有授权任何公司生产爽爽牌泡菜,李总马上和员工一起去超市查看。超市货架调味料专区摆满了各种调料,其中摆放的两袋泡菜外包装乍一看完全一样,但仔细一看,一个是成都诚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爽牌泡菜,另一个是四川香香食品有限公司和四川脆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爽爽老坛牌泡菜,配料营养成分也有区别。
李总一看,怒火中烧:“我们的品牌声誉是公司近十年诚信经营干出来的,他们竟然走捷径,抄袭我们的包装,浑水摸鱼,抢占我们的市场份额,我要告他们。”
员工附和道:“对,一定要告他们。”
这个来自香香公司和脆脆公司生产的泡菜包装袋让原本平稳运作的诚诚公司掀起了一阵波澜。诚诚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是一家现代化、规模化豆制品生产企业,拥有辣辣、酸酸、爽爽三大品牌,在全国尤其是登州地区蔬菜制品酱腌菜市场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2020年6月6日,诚诚公司取得了爽爽牌泡菜包装袋和爽爽牌泡菜包装箱的作品著作权,作品类别均为美术,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6年1月11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8年7月9日。
李总回到公司,马上安排法务电话联系四川香香食品有限公司和四川脆脆食品有限公司,询问爽爽老坛牌泡菜生产及包装使用情况。
香香公司声称,他们只是将厂房和设备租给脆脆食品公司,具体情况并不了解。脆脆公司回复,他们是接受登州泡菜销售商谭某某的委托为其加工泡菜,使用的是谭某某的二舅注册的“爽爽老坛”商标,产品包装袋的商标、文字、图案等均是由谭某某设计制作,由祥云市祥瑞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公司只是受委托代加工,对侵权情况并不知情。
法务:“李总,这就是我了解到的全部情况。”
李总:“对方既然是这种态度,我们马上准备起诉。”
法务:“好嘞。我马上联系公证人员进行侵权证据保全。”
两个月后,脆脆公司、香香公司收到了法院的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诚诚公司将脆脆公司和香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停止侵权,两被告连带赔偿诚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诚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脆脆公司、香香公司生产的爽爽老坛牌泡菜的包装袋和包装箱图案与诚诚公司的爽爽牌泡菜包装袋和包装箱整体视觉效果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虽然相较于争议作品,被控侵权的包装箱图案和塑料包装袋图案在个别细节和文字上有所修改,但不影响对二者之间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且其创造性过低,并不是新的作品。被控侵权的包装箱和塑料包装袋上均标注了委托方为脆脆公司,被委托方为香香公司,在二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二被告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脆脆公司、香香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诚诚公司包装袋和包装箱美术作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诚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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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温江区司法局 副局长 谢晶晶
四川善嘉(温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雪梅
Q
出租的厂房、设备被用来生产侵权产品,出租方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A: 一般情况下,出租厂房和设备后,出租方应承担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还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会对承租方的其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法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时,应当对其生产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才可租赁;其次,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租赁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不能以租代管,一租了之,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
本案中,香香公司之所以被判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公司在侵权产品上注了名称。被控侵权的包装箱和塑料包装袋上均标注了委托方为脆脆公司,被委托方为香香公司。香香公司声称系租赁厂房设备给脆脆公司,与被控产品上的生产者信息相矛盾,在香香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香香公司与脆脆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理应就该共同侵权行为与脆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
著作权必须登记才能获得吗?
A: 不是的。根据我国法律,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对于国内主体来说,更倾向于自动取得制度,即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著作权登记可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而我国采用的是自愿登记制度,通过自愿登记,为保护自己合法的著作权提供更有力的证明。作品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本案中,诚诚公司主张其系美术作品“爽爽牌泡菜包装箱”和“爽爽牌泡菜包装袋”的著作权人,已提供四川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诚诚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脆脆公司、香香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诚诚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作品虽然登记时间为2020年8月,但于2018年7月9日发表,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6年1月11日,这意味争议作品2016年1月11日著作权已经产生。两名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且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也为2019年11月,晚于诚诚公司作品的发表时间,而且他们所说的授权人谭某某的二舅取得“爽爽老坛”注册商标的时间为2018年12月,也晚于诚诚公司作品发表时间,所以脆脆公司辩称他们的产品生产时间早于诚诚公司作品登记时间而不构成侵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Q
随意的涂鸦能构成作品吗?
A:随意的涂鸦能否构成作品,关键要看这“涂鸦”是否符合作品的条件。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诚诚公司主张的“爽爽牌泡菜包装箱”和“爽爽牌泡菜包装袋”在图像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三点:一是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式复制。
传统观点认为,作品是由人的智力创作的成果。但近几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已经被司法确认。2020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侵权案件,为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网站转载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法院判决网贷之家网站赔偿腾讯公司1500元人民币。腾讯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生成文章,每年大约写稿30万篇。一家名为网贷之家的网站,转载了腾讯证券网站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被腾讯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Q
著作权侵权只需要赔钱吗?
A: 不是的。
著作权侵权不是一赔了之,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脆脆公司、香香公司承担的是民事责任: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诚诚公司“爽爽牌泡菜包装箱”和“爽爽牌泡菜包装袋”美术作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Q
知识产权维权时,如何固定证据?
A: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调查取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自行采用合法方式取证。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等。
本案中诚诚公司的取证,主要是委托律师联合公证处取证,他们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爽爽老坛”泡菜两箱,并取得了载明该产品售价的销售单一张。公证人员对现场情况、销货单、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并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后续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公证取证方式,目前产生了许多新兴的取证方式,比如时间戳、公证云、区块链等新兴的取证手段,运用这些手段,可以做到对于网页、手机端侵权信息的实时取证,对于线下的取证,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
Q
制作权纠纷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A: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诚诚公司没有提供确切的实际损失或获利的证据和计算方法,也没有相关的许可使用费做参考,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影响力,脆脆公司、香香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以及诚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情况下,确定脆脆公司、香香公司应承担的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
原标题:《一模一样的两个产品,到底谁才是“李鬼”》